名师点拨司法考试行政法难点分析(五)
发布日期:2011-05-12 文章来源:互联网
五、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
[基础理论] 两项原则与例外
1、原则上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均可再提起行政诉讼,但复议终局的除外:《复议法》中的复议终局情形:
(1)对省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在该机关作出复议后,又向国务院申请复议;
(2)省级人民政府对自然资源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复议决定
第三十条 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
决定机关:省级人民政府
决定事项:自然资源的所有权与使用权确认
决定依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
2、原则上相对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既可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提起诉讼,也可直接提起行政诉讼,但法律规定复议前置的除外。
《行政复议法》中的复议前置:
侵犯已经取得的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政法英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前提:必须是相对人已经取得了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而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这种既得权利
[重要考点]
复议法第30条因同时涉及复议前置与复议终局成为考试重点,但理解时一定要记住每项前提条件,而且要进行限缩性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