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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师点拨司法考试行政法难点分析(二)
发布日期:2011-05-12    文章来源:互联网
  二、行政主体

  基础知识

  1、行政主体概念

  行政主体:享有行政职权、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行使行政职能、并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的组织。

  行政主体理论的意义:确认行政复议被申请人(进而确认行政复议机关)、行政诉讼被告、行政赔偿赔偿义务机关的标准

  2、行政主体种类

  行政机关(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地方国家行政机关)

  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包括国务院和国务院各部门,均有行政主体资格;

  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包括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同样均有行政主体资格。

  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指行政机关以外的,经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授权的组织)

  重要考点

  1、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不是行政主体:

  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行使职权、不能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因此不能成为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行政诉讼的被告以及行政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

  2、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是行政主体:

  可以作为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行政诉讼的被告及行政法英杰政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这里的“法律、

  法规“是指法律(狭义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3、判断“行政授权”还是“行政委托”的依据,并不在于文字表述,而在于权力来源。前者来源于法律、法规;后者来源于行政机关。

  4、行政机构能够成为行政主体,除可依据法律、法规授权外,规章授权也可。

  5、职能部门仅限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乡政府无职能部门,因此乡政府下属的机构所作的行政行为均应归属于乡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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