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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初步设想
发布日期:2011-05-11    文章来源:互联网
【内容摘要】:
在押罪犯人数的攀升,使监狱管理工作日趋严峻。因此如何针对不同情况的罪犯实施有效的改造与管理,单靠监禁刑是不能有效解决也不可能完全解决得了的。在这种情势下,象社区矫正制度等非监禁刑的探索与研究便成了当务之急。本文通过分析英、美、意大利等国家的社区服务制度,针对我国的具体情况,对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建立进行了浅略设想。

【关键词】:社区矫正制度 居住协会 社会执行局

社区矫正制度,作为非监禁刑的一种,因其诸多的实效性越来越引起众多理论家和实践者的关注。早在1960年联合国召开的防止犯罪与罪犯处遇的伦敦会议上就指出:“短期监禁刑,足使受刑人受社会的歧视,并使受刑人极少获得或无法获得建设性训练的机会,因而认为普遍适用极不相宜。基于此,应逐步减少短期监禁刑的实施,以其他方法加以代替,如缓刑、保护管束、罚金、监外执行以及其他不剥夺个人自由的措施等。” 目前,许多国家都已建立并积极探索更多类型的非监禁刑方法,如英国、美国、意大利的社会服务刑制度。

一、英、美、意大利的社区矫正制度

在英国,为执行社区矫正制度专门设立了一套相对独立的司法机构,即惩教督察局,并在不同区域为执行社区惩罚刑设立特殊的居住协会,即法官认为罪犯找不到合适住所或在原居所不适宜执行,在判处社区刑的同时规定在此居住。英

国的社区矫正制度主要体现在社区服务令上。英国法律规定,判处社区服务的时间在40—200小时内,每周服务时间在5-20小时以内,社区服务项目种类很多,有粉刷墙壁、清除垃圾、清理河道、帮助老弱病残等。

在美国,这种社区服务是指罪犯为社区提供无偿或低偿性服务劳动,主要从事保养草坪、公共设施的检查和简单的修理保养等项目。社区服务刑由法官或假释委员会决定,社区服务的时间范围是50-200小时,目前有1/3的州普遍使用社区服务刑,大多数判处监禁6个月的罪犯被转入社区服务。

在意大利,这种制度的规范说法是“交社会服务机关考察”。适用对象是刑期为3年以下的罪犯。社区服务机构定期向监督法庭报告犯罪人的情况。交社会服务机关考察的期限与应服的刑期相同,如果取得积极效果,则清除犯罪及其他刑事法律后果。如果在考验期间,有违反法律或不遵守规定等不宜继续采取这种措施的行为,则撤销该措施。

通过以上的了解看出,它们的设立与实施不仅是一定情势下的必然结果,更主要的是它们更能符合人们对科学化、合理化和人性化的追求和努力。但是社区矫正制度,作为非监禁刑的一种,是与监禁刑相克相生的。二者之间究竟孰优孰劣,这就需要分析一下它们的利弊了。

二、监禁刑的弊端

凡事皆有两面,监禁刑也不例外。其弊端主要有:

1. 改造难

短刑犯在我国大多是指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拘役等,罪行轻微。虽然刑期短,但同样会面对失去工作、名誉和地位,有些还会导致妻离子散、家破人亡,他们容易自暴自弃,破罐破摔,对政府和社会产生仇恨感。因此,不思改造、混刑度日的思想是他们的普遍心态,改造效用在他们身上微乎其微。

2. 恶习易感染

由于监禁刑服刑场地的局限,许多罪犯容易互相影响,有些人就像进了更开阔的学堂。或传授他人犯罪技能、教唆他人犯罪,或“虚心”讨教,巩固犯罪恶性。正是在这种大染缸里,某些人发现了自己的“潜质”,恍然发现自己居然还是一块“可塑之材”。尤其是青少年,更易接受犯罪亚文化的影响和熏染,出狱后便可能实施次数更多性质更严重的犯罪。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许多青少年迷恋网上游戏,在虚幻的世界里他们可以为所欲为,但他们却很容易做到“理论联系实际”,会在不刻意间将某些思维带到现实中来,导致自杀、杀人、精神敏感等悲剧。更何况在监狱里亲眼目睹、耳濡目染呢。

3. 威慑与改造功能难凑效

由于在确定性和及时性方面存在很大漏洞,刑罚的威慑功能相应减弱。尤其是在判刑3年以下的短刑犯中,很多人由于或法律知识的匮乏、或思维方式的差异、或对现实的不满而产生逆反、报复心理,惦记着“牢内损失牢外补”。另有些人蔑视法律,钻法律空子。这些思想隐患都严重影响了他们对刑罚的理解与认识,也增加了他们出狱后重新犯罪的可能性。

4. 再犯率较高

由于警力、物力、财力投入不足,罪犯自身改造意识欠佳,社会舆论的无形压迫等弊端,使得短刑犯的改造质量不高,由此导致其再犯率较高。

综上所述,为克服监禁刑的负面功能和缺陷,顺应刑罚现代化的发展趋势,我们应当逐步实现由监禁刑向非监禁刑如社区矫正制度等的转变。因为,制度的

科学化、合理化、人性化,不是一种口号,而要我们在实践中体现出来。这种制度究竟有多大价值,就要看社区矫正制度的优势何在。

三、社区矫正制度的优势

1. 提高刑罚适用效率

有学者指出:“在刑法中,我们的宗旨是使预防犯罪的直接和间接成本以及刑事制度的运转成本最小化。”因此,就目前我国财力物力尚不充足的情况下,更应考虑多适用较小成本投入的社区矫正制度等非监禁刑,以与我国的国情相适应,不至于捉襟见肘、费时费力不见效。

2. 克服监禁刑内在矛盾

社区矫正制度是对罪犯的再社会化,改造罪犯的反社会性。而如果“将一个数年之久关押在警界的监狱里,告诉他每天睡觉、起床的时间和每日每分钟应做的事,然后再将其抛向街头并指望他成为一名模范公民,这是不可思议的!” 实践证明,将罪犯与社会隔离的程度越高、时间越长,罪犯就越不能适应发展变化着的社会,使罪犯以合格公民回归社会的目标无疑是水中捞月。而社区矫正制度则使罪犯与社会保持密切联系,在刑满之后,能顺利地融入社会,为社会所接纳。

3. 提高教育改造质量

从内外因的辩证原理来看,刑罚的目的在于改造罪犯,只有监狱外在压力而缺乏内在动力时是无法达到的。罪犯普遍存在怨恨、不满等心理,通过社区矫正,则有助于减轻心理压力,降低抵触情绪;突出自律性管理,促其主动改恶从善。只有内外因共同发挥效用,才能促成罪犯发生质的改变。正如人们认为的那样,从事公益劳动提供给罪犯的改造机会,无疑比那种简单地剥夺自由的方法好得多,因为,在狭小的刑罚执行设施内犯罪人没有机会做更有意义的工作。

4. 维护罪犯合法权益

社区矫正制度的执行能够有效保障罪犯的人权。首先是生存权,社区矫正制度既保持罪犯的人身自由,又维护家庭稳定使其现有生存条件免受威胁。其次是发展权,社区矫正制度维护罪犯的社会地位和人格尊严,为罪犯今后的良性发展提供可靠基础。与监禁刑相比,社区矫正制度更着眼于罪犯的长远利益,更关注其人格素质的提升,使其顺利复归社会并能得以发展,更具深层的人道主义精神,更好地体现了人们所提倡的人文关怀。

四、建立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设想

(一)完善社区矫正制度体系

1. 管制刑执行规范化

我国的管制刑类同于西方国家的社区服务刑,但在执行上却使大量的管制犯长期处于失控状态,让罪犯感到“判不判刑都一样”。因此,有必要作出如下修改:(1)设立专门的管制执行官;(2)组织管制犯义务劳动;(3)严格奖惩机制;(4)规定社区服务时间。

在让管制犯参与社区劳动时应尽可能争取其同意,不要违反国际法关于禁止强迫劳动的规定。还可适当考虑他们的兴趣和特长。

2. 完善缓刑监督制度

究其原因,缓刑适用的病根在于考察制度不完善。因此,应结合国情,借鉴国外成功经验,从立法的高度,对缓刑犯的考察机构、权限、内容、奖惩等作出具体的规定,“唯有源头活水来”。(1)考察机关。把派出所从侦查职能中独立出来,专职做好缓刑犯的管理工作。此所谓:“只有从社会中独立的组织那里,才可期待吹进那必要的新鲜之风。”(2)考察机关的权限。调查。在缓刑判决前,社区民警应了解被告人的家庭背景、再犯可能等情况;提供服务。尽量帮助缓刑人员解决就业、住房等困难,并做好思想上的疏导、沟通工作;监督。根据法院的判决内容进行监督,随时掌握其思想状况和行动倾向等。(3)考察内容。缓刑犯除了应遵守《刑法》75条的四项义务外,还应增加一些命令性规范,既能使罪犯认识到自己是罪犯之身,需接受监督,又成为衡量其改造效果的具体标准。

(二)扩大其适用范围

社区矫正适用于轻微犯罪,审判机关可以考虑以下因素而扩大其适用范围:

如涉案财产数额不够巨大、认罪态度较好、及时赔偿损失、对被害人有悔罪致歉行为的财产案件;由于邻里纠纷、家庭矛盾、过失行为等引起的轻微的人身伤害案件案件;后果不严重的交通肇事等。

主客观方面,包括从轻、过失、过当情节以及自首、立功,有检举、见义勇为、弥补罪过等和认罪态度有关的情节等;成长经历、家庭环境、学习工作情况、有无前科等个人情况及社会影响大小。

(三)设立专门的执行机构和场所

在现有的司法行政体制下,建议建立与监狱管理局并列的机构,如社会执行局,针对不同年龄、不同经历、不同性别的罪犯分帮分管,对症下药,并提供足够的监督保障,确保罪犯的社会管理工作得以实现。

在场所方面,为配合社区矫正制度的有效执行,社区劳动的条件必须以较为灵活的方式规定,以便涉案人员一旦找到社区服务的场所即可投入服刑。提供社区服务的场所需要事先通知并同意这些内容。
 
参考书目:

 林纪东:《形式政策学》,第186页,台湾中正书局,1969,4。

 【美】罗伯特•洛特等:《法和经济学》,第755页,上海三联书店,1991。

 【美】克莱门斯•巴特勒斯:《矫正导论》,第130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1。

 谢望原:《欧陆刑罚制度与刑罚价值原理》,第73页,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1。

作者:黄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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