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行政法考点精解:规则与制度(一)
发布日期:2011-05-10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部门规章与地方规章制定主体
1、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
2、地方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
较大的市包括三类:
省会市(22省+5自治区=27个)
经国务院批准较大的市18个【非计划单例市】:齐齐哈尔、吉林、抚顺、鞍山、大连、本溪、唐山、邯郸、大同、包头、青岛、淄博、洛阳、淮南、无锡、宁波、徐州、苏州。(其人大或常委的地方性法规需报省级人大常委在四个月内批准)
经济特区市:深圳、厦门、汕头、珠海【共80个】。
(二)等级效力规则
1、上下位法的:下位法服从上位法。宪法最高;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省级政府的规章>本区域内较大的市政府的规章。
2、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规章之间。
3、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根据本民族、地区的需要,对上位法作变通规定,在本民族、本地区优先适用该规定。
4、全国人大授权经济特区所在的省、市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特区法规也可对上位法作变通规定,在经济特区优先适用。
(三)冲突适用规则及裁决:“从高、从新、从特”
1、同一制定主体的规范效力冲突规则: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的:①特别法优一般法,②新法优于旧法,③法无溯及力,但是,有利(赋权)的除外。④若新的一般规定和旧的特别规定相冲突,由制定机关裁决。
2、不同主体的规范效力冲突规则:
其一,授权制定的法规,含授权制定的行政法规与经济特区法规,若与法律相冲突,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其二,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规章之间冲突,由国务院裁决。
其三,地方法规与部门规章冲突,国务院提出意见,认为适用地方法规就适用,但国务院认为应适用部门规章的,需报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