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行政法考点: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发布日期:2011-04-01 文章来源:互联网
行政许可是一种事前控制的制度,是行政机关依法对个人和组织的特定活动在事前作出一定的限制。个人和组织从事法律、法规设定行政许可的行为,需要经过有权机关的批准,但行政机关的这种限制并不是对社会中的个人和组织从事有关活动的绝对禁止。因为,从事设定行政许可的有关行为,原本是他们的权利,而且行政机关的限制并不一定是因为该行为本身对社会秩序造成危害,而是为了防止因实施该行为的人、场所、设备、时期和方法等的不同而对社会产生危害。例如,对餐馆的营业许可,开办餐馆为社会提供餐饮服务本身对社会没有危害,但由于餐馆的经营场所和设备以及厨师、服务员的健康状况直接关系顾客的饮食卫生和身体健康,因此,餐馆必须办理卫生许可证,厨师、服务员必须进行体检;经营场所是否符合消防规范,直接关系顾客的消防安全,因此,餐馆应当事先经过公安消防机关的许可。
只要申请人符合法律规定的有关要件,不存在不予许可的特别理由,行政机关原则上应当予以许可。有人将这一制度称“原则许可制”。这一制度对于限制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保障申请人取得行政许可的权利具有重要作用。这一制度还要求法律、法规在设定行政许可时,应当对许可的条件和标准作尽可能具体的规定。原则许可制一般来说适用于没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对于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并不是所有的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的申请人都可以取得行政许可,行政机关可以依法按提出申请的顺序或者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等,决定获取许可的被许可人。
行政许可是要式行政行为,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应以正规的文书、格式、日期和印章等形式予以批准和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