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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辅导:对比记忆三大诉讼法(六)
发布日期:2011-05-09    文章来源:互联网
  (二十五)一审审限

  刑事诉讼:

  普通程序:

  1.公诉和被告人被羁押的自诉:1个月,至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有刑诉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交通不便边远地区;重大犯罪集团;流窜作案;涉及广,取证难的重大复杂案件)规定的情形,经高院批准决定,可再延长1个月;

  2.被告人未被羁押的自诉:6个月,经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3个月。

  简易程序:20天。

  民事诉讼:

  普通程序: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要延长的,报请本院院长批准,最长不超过6个月,还要延长的,报请上级法院批准。

  简易程序:立案之日起3个月,不得申请延长。

  行政诉讼:

  立案之日起3个月,有特殊情况要延长的,由高院批准(高院要延长的,由最高院批准)。基层申请延长的,报请高院,同时报中院备案。

  (二十六)二审审限

  刑事诉讼:

  1.1个月,至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

  2.有刑诉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经高院批准或决定,可再延长1个月;

  3.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由最高法院决定。

  民事诉讼:

  1.不服判决: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延长,报请本院院长批准;

  2.不服裁定: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终审裁定。没有特殊情况延长的规定。

  行政诉讼:

  2个月,有特殊情况要延长的,由高院批准(高院要延长,由最高院批准)。

  (二十七)再审审限

  刑事诉讼:

  3个月审结: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3个月。

  民事诉讼:

  再审原是一审终结的用一审程序;原是二审终结的,用二审程序;提审的,按二审程序。

  行政诉讼:

  按一审程序审理的,3个月作出裁判,有特殊情况要延长的,由高院批准(高院要延长,由最高院批准)。

  按二审程序审理的,2个月作出裁判,有特殊情况要延长的,由高院批准(高院要延长,由最高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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