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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辅导:对比记忆三大诉讼法(三)
发布日期:2011-05-09    文章来源:互联网
  (十二)撤诉或按撤诉处理后能否再次起诉

  刑事诉讼:

  1.公诉:法院裁定准许检察院抗诉的,没有新事实、证据,检察院重新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2.自诉: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自诉人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民事诉讼:

  1.撤诉或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法院应受理;

  2.撤诉或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6个月内又起诉的,不受理(被告不受此限)。

  行政诉讼:

  1.原告撤诉后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不予受理;

  2.但未按期交受理费而按撤诉处理的,原告在法定期限内再次起诉,并解决诉讼费预交问题的,应予受理。

  (十三)延期审理情形

  刑事诉讼:

  1.需通知新证人到庭,调取新物证,重新鉴定或勘验;

  2.检察人员建议补充侦查(1个月补充完毕);

  3.应当事人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4.拒绝辩护的;

  5.检察院变更、追加起诉需辩护准备的。

  民事诉讼:

  1.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2.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3.需通知新证人到庭,调新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需补充调查的;

  4.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行政诉讼:

  无明确规定。

  (十四)中止审理的情形

  刑事诉讼:

  审判中,自诉人、被告人患精神病或其他疾病;受理后被告人脱逃;其他原因。

  民事诉讼及行政诉讼:

  1.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2.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5.本案须以另一案审理结果为依据,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6.其他。

  (十五)终止审理的情形

  刑事诉讼:

  1.已过追诉时效的;

  2.经特赦免除刑罚;

  3.告诉才处理,没告诉或撤回告诉;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5.其他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民事诉讼:

  1.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

  2.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

  3.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

  行政诉讼:

  1.原告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近亲属放弃诉讼权利;

  2.作为原告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后,其权利义务承受人放弃诉讼权利;

  3.原告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法人终止90日无人继续诉讼。

  (十六)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

  刑事诉讼:

  1.同时具有: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及辩护人对所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管、单处罚金;检察院建议或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2.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包括:侮辱罪、诽谤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侵占罪;

  3.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民事诉讼:

  1.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

  2.不适用简易程序:

  (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

  (2)已经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

  (3)发回重审和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

  行政诉讼: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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