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判决 的特殊适用 |
如撤销将给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造成一般损失,则撤销的同时可以:(可以部分撤销) ①判决被告重作具体行政行为 【行诉法】第五十五条 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十四条 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被告重新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结果相同,但主要事实或者主要理由有改变的,不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情形。 人民法院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判决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不受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限制。 行政机关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理(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人事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 第六十条 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如不及时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将会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当事人利益造成损失的,可以限定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期限。 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履行法定职责,应当指定履行的期限,因情况特殊难于确定期限的除外。 ②责令被告采取补救措施 ③向被告和有关机关提出司法建议 ④发现违法犯罪的建议有权机关处理 |
撤销判决 与复议决定的关系 |
①复议决定维持原行为的,法院判决撤销原行为则复议决定自然无效②复议决定改变原行为错误的,法院判决撤销复议决定时应责令复议机关重新作出决定 |
变更判决 的特殊适用 |
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情况下才可以变更,法院的变更权受到限制,以免代替行政机关作出决定①不得加重对原告的处罚,但加害人与被害人同时起诉的情况除外 ②对行政程序中未处罚的人,法院不得在诉讼程序中直接判决处罚 |
确认判决 的特殊适用 |
如撤销判决将给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不能判决撤销而应: ①作出确认违法的判决 ②责令被告采取补救措施 ③造成损害的依法判决赔偿 |
二审中必须发回重审的情形 | ①如一审遗漏必须参加的当事人或漏判必须判决的诉讼请求,则必须发回重审 ②如一审遗漏的是赔偿请求,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依法不应当予以赔偿的,应当判决驳回行政赔偿请求。③如一审遗漏的是赔偿请求,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应当予以赔偿的,在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同时,可以就行政赔偿问题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就行政赔偿部分发回重审。 ④如二审当事人新提赔偿请求,则也应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另行起诉(单独赔偿诉讼) |
再审发回 重审的条件 |
条件为“三未两漏”: (一)审理本案的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二)依法应当开庭审理而未经开庭即作出判决的; (三)未经合法传唤当事人而缺席判决的; (四)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的; (五)对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未予裁判的; (六)其他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判的。 |
★★★行政复议决定类型(表-67)――原则参照一审诉讼的判决
决定类型 | 主要内容 | 适用条件 |
维持决定 | 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 | 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
履行决定 | 决定被申请人限期履行 | 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
撤销决定 | 解除原行为法律效力 | 有下列情形之一: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或者滥用职权;行为明显不当 |
变更决定 | 做出新的权利义务安排 (复议机关的变更权不受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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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决定 | 确认原行为违法或无效 | |
责令重做(看是否有必要责令重做) | 撤销和确认的后续决定 | |
赔偿决定 | 就不予赔偿决定或赔偿数额起诉的,复议机关可做共同被告 (不知道是否指这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 第十八条 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赔偿请求人只对作出原决定的行政机关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作出原决定的行政机关为被告;赔偿请求人只对复议机关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复议机关为被告。 |
依申请做出:如申请人提出,必须决定赔偿与否 |
依职权做出:撤销或变更直接针对财物做出的行为(排除不作为,看这种损失是否需要当事人来证明) (29条.第2款.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没有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行政复议机关在依法决定撤销或者变更罚款,撤销违法集资、没收财物、征收财物、摊派费用以及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同时责令被申请人返还财产,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或者赔偿相应的价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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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带审查的决定 | 审查作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文件并加以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 依申请审查:仅针对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限30日内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在7日内转送有权行政机关,有权机关应在60日内处理 (26条.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对本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对该规定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六十日内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
依职权审查:参照依申请审理,但审查范围不限于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而接受转送的有权机关不限于行政机关,且无审查期限 (27条.行政复议机关在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本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