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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行政争议法专题复习——争议过程(一)
发布日期:2011-05-06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专题三:争议过程

  主要内容:一般过程(起诉,受理,审理);特殊过程(撤诉与缺席审判,合并审理,被告在一审期间改变被诉行为,行政诉讼中对其他争议的处理)。

  核心考点:起诉时限。

  ★★★起诉时限(表-49)

诉作为 告知诉权 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做出之日起3个月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不知诉权 知道诉权或起诉期限之日起3月内,且在(应)知道行为内容之日起2
不知内容 (应)知道行为内容之日起3月内,且在行为做出之日起不动产20内,其它5
诉不作为 有履行期的在其届满后可起诉,无履行期的推定履行期为60,紧急情况可以立即起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复议后起诉的 收到复议决定 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复议机关不作为 (不作为)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不计入期限的情况 由于不属于起诉人自身的原因超过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
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而不能提起诉讼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
期限的耽搁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

  注意: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为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法律规定超过60日的除外。

  行政复议审查期限为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法律规定少于60日的除外。

  行政诉讼的起诉时限解析(表-50)

  ★★诉讼与复议的受理(表-51)

  诉讼 复议
审查期限 接到诉状后7日内
(7日内不能决定是否受理的,应当先予受理;受理后经审查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
接到申请后5日内
予以受理 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
【行诉法】第四十一条 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
不予受理 不符合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对该裁定10日内可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一)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的;
   (二)起诉人无原告诉讼主体资格的;
   (三)起诉人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
   (四)法律规定必须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未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
   (五)由诉讼代理人代为起诉,其代理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六)起诉超过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诉讼必经程序而未申请复议的;
   (八)起诉人重复起诉的;
   (九)已撤回起诉,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
   (十)诉讼标的为生效判决的效力所羁束的;
   (十一)起诉不具备其他法定要件的。
   前款所列情形可以补正或者更正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期间责令补正或者更正;在指定期间已经补正或者更正的,应当依法受理。
不符合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
只受不理 ①无管辖权法院应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后者不得再次移送
②上级法院可以决定将案件管辖权在上下级法院之间移转
县级政府无权处理的应在7日内转送有权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应理不理 向上一级法院申诉起诉,后者可指令其立案受理或继续审理
(受诉人民法院在7日内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的,起诉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或者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予受理;受理后可以移交或者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也可以自行审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受理;必要时,上级行政机关也可以直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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