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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行政争议法专题复习——争议结构(二)
发布日期:2011-05-05    文章来源:互联网

  ★★★行政复议管辖(复议机关的确定)(表-46)

类型

被申请人

复议机关

说明

条块管辖 县级以上政府部门(乡级不设部门) 同级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 国安机关虽是政府组成部门,但此处除外
条条管辖 省级以下政府 上一级人民政府 如上级无地级市政府,则地区行署也可复议
垂直领导机关 上一级主管部门 海关、国税、金融、外汇管理、国安(只记第①项即可,其他法条中没有规定)
②省级以下地税、工商、技监、药监、国土
③公安局与公安分局之间
自我管辖 省部级单位 原机关自己 对复议决定不服可起诉或申请国务院裁决
特殊情形 政府派出机关 设立该派出机关的政府 行政公署(由省政府复议);
区公所(由县政府复议);
街道办事处(由区政府或县级市政府复议);
部门派出机构 该机构所在的主管部门、或该主管部门的同级政府 如是垂直领导部门的派出机构作为被申请人,则复议机关仅包括其所在主管部门
被授权组织 直接管理该组织的机关 但被授权的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以部委论
多个行政机关 其共同上一级机关 复议机关是同级政府或共同上级主管部门
(找不到共同上级机关的,分别复议)
被撤销的机关 其职权继承机关的上一级机关 视继续行使职权的机关被申请人处理即可
(如果没有继续行使职权的机关,谁撤销谁就是被申请人)
注意:最后五种特殊情形,可以由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接受后转交复议机关。(派出多个撤销授权)

  ★★★行政诉讼原告的确认(表-47)――-和复议申请人的确定完全一样

相邻权案件 政府的审批侵害采光、排水、通风、通行等权利皆可起诉
公平竞争权案件 当事人公平竞争权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的皆可起诉(实际上增加了受案类型)
经复议案件 复议的申请人、复议被追加的第三人、与复议决定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人均可起诉
有受害人的案件 加害人与受害人同时起诉的均是原告,但不是共同原告
信赖保护案件 被撤销或变更的原行为的利害关系人均可作原告
合伙人案件 合伙企业(商事合伙)以字号为原告,民事合伙以合伙人为共同原告
投资人案件 联营、合资、合作企业的投资人均可以自己的名义起诉,企业本身也可以
农地承包案件 土地使用权人(承包人)可以自己的名义起诉
股份制企业案件 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等可以企业的名义起诉(职工代表大会)
非国有企业案件 被行政机关注销、撤销、合并、强令兼并等等,企业其法定代表人可以起诉
诉讼原告和复议申请人资格的转移与承受
第一,公民死亡引起的申请权转移,由其近亲属承受(注意:这里的近亲属也必须有利害关系,因为该近亲属是自己作为原告或申请人,而不是代替死亡的公民,所以也必须符合申请人或诉讼原告的资格――“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注意:国家赔偿法关于赔偿请求人资格转移的规定“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以及死者生前抚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有权要求赔偿”
第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引起的申请权转移,由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原因多种多样,比如破产了,注销了,吊销了,转移只在分立和合并这两种情况下产生转移,破产、吊销等都不发生资格转移。
第三,承受原告资格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其近亲属的证明或者作为被终止的组织的权利承受者的证明文件。如果在诉讼过程中出现了这种情况,也就是说,原告死亡需要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作为原告的法人、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诉讼中止。中止诉讼期限满3个月以后,如仍无人要求或继续诉讼的,依法终结诉讼。
在原告资格发生转移的情况下,属于继续诉讼的,有权起诉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进行的诉讼活动对继续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约束力。

  ★★★★行政诉讼被告与复议被申请人(表-48)

  行为者 被告 被申请人
一般情况 一般机关 该机关 与行政诉讼被告的确定相同;
都是看行政主体标准;
授权行政 被授权组织
委托行政 委托机关
派出机关 派出机关
原主体被撤销 继续行使职权的主体,或撤销它的主体
不作为案件 有作为义务的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三条 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
   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
特殊情况 派出机构与
内部机构
仅在超越职权种类时为所属机关;
其余情况下均为自己
(诉讼看职权)
注意:前提是有授权,获得了行政主体资格,如果无授权,则组建或派出该机构的机关作被告
以所属机关名义行为时为所属机关;
以自己名义行为时则为自己
(复议看名义)
多个机关共同作出同一具体行为 共同被告(原告不同意追加的,转列为第三人)
联合执法(谁署名谁是被告)
作为共同被申请人(可以直接依职权追加遗漏的被申请人)
经复议后起诉的 复议维持――原机关为被告;
复议改变――复议机关为被告;
复议不作为――原告对谁不服谁就是被告(但复议终局的情况下,只能告复议机关不作为)――对于复议前置的情况下,是否只能告复议机关不作为,似乎有争议。
经上级机关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 应当以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机关为被告

  真题-11(02-79-多选)下列哪些情形下复议机关和行政诉讼的被告是重合的?

  A.公安派出所作出劳动教养决定的

  B.街道办事处向居民摊派管理费的

  C.税务所未经税务局局长批准拍卖扣押的货物抵缴税款的

  D.市政府打假办公室以自己的名义对企业给予没收企业营业执照处罚的

  答案:ACD

  真题-12(02-29-单选)某公安派出所对张某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张某不服。张某向县人民政府和县公安局同时申请行政复议,但两机关超过复议期限后均未做出任何决定。张某遂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派出所的处罚决定。本案的适格被告应当是谁?

  A.公安派出所 B.县公安局  C.市公安局 D.县人民政府

  答案:A(不是种类越权,幅度越权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告)

  ★行政诉讼与复议第三人(表-补47)――胡:行诉中没有“有独三”

原告型 ①处罚案件受害人、加害人或共同被处罚人
②确权、裁决、许可案件当事人
③其它利害关系人
被告型 ①做出矛盾行为的机关
②共同署名的非行政主体
③原告不同意追加的被告
注意:“指定教材”上还有“证人型”第三人的分类
第三人参加诉讼的程序 1.第三人参加行政诉讼,须是在原、被告的诉讼程序已开始,判决未作出以前。
2.第三人参加诉讼的途径有申请参加和通知参加两种。
申请参加是指第三人向法院提出申请,经法院准许而参加诉讼。法院同意的,书面通知第三人;法院不同意的,裁定驳回申请。申请人不服裁定可在10日以内上诉。通知参加诉讼必须具有根据和理由,第三人有拒绝的权利。
第三人享有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享有上诉权,法院应当通知当事人参加诉讼而不通知的,构成诉讼主体的遗漏。?
行政诉讼的第三人要具备三个条件
(1)在一审、二审中,诉讼已经开始,还没有结束。如果在一审里面没有把某人列为第三人,而在二审中,某人申请作为第三人,法院经过审查,认为他应当是第三人,就将案件发回重审(属于遗漏必须参加的当事人)
(2)与正在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3)是原告、被告以外的其它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行政机关。
行政复议第三人成立需要具备三个条件
(1)复议已经开始,但还没结束。
(2)与正在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3)是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以外的其他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行政机关。

  ★诉讼代表人与诉讼代理人(表-补48)

诉讼代表人 ①合伙企业的字号为原告,合伙企业以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为代表人
②非法人的其它组织的主要负责人为代表人,如果没有主要负责人的,可以推选负责人
③原告5人以上的集团诉讼可推举1-5名代表人
诉讼代理人 ①法定代理人: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的近亲属或监护人,相当于当事人的地位
②指定代理人:由法院为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指定,被指定者可能本是法定代理人
指定代理的适用条件是:――作为法定代理补充的一项制度存在的。
A、无诉讼行为能力;
B、无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无行为能力、或法定代理人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
C、诉讼必须进行――主要指第三人的情况,原告被告不存在这种情况
③委托代理人:当事人或法定代理人各可委托1-2人,律师、社会团体、提起诉讼的公民的近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可以受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代理诉讼的律师,可以依照规定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可以向有关组织和公民调查,收集证据。对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材料,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保密。(律师可以看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
经人民法院许可,当事人和其他诉讼代理人可以查阅本案庭审材料,但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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