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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行政争议法专题复习——争议内容(一)
发布日期:2011-05-05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专题一:争议内容

  主要内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行政复议受案范围;诉讼与复议关系。

  核心考点:均为核心考点。

  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的关系:

  行政诉讼解决的相当一部分行政争议与民事争议交织在一起,一般情况下解决行政争议成为解决民事争议的前提条件,少数情况下先民事后行政。法院通过行政诉讼处理行政争议时,有可能也有必要一并解决与此相关的民事争议,这就是行政附带民事诉讼。

  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依照行政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解释外,可以参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

  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①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

  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都有可能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构成侵害,但考虑到我国的政治体制和人民法院的地位,《行政诉讼法》第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据此,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诉讼中的起诉对象,而抽象行政行为不是行政诉讼的起诉对象。《行政诉讼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人民法院只审查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审查行政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和行政诉讼原告行为的合法性。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要求应当包括两个方面,即合法性和合理性。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虽然合法但不合理(即不适当),都有可能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构成侵害。但是,《行政诉讼法》考虑到法院的性质和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关系,规定人民法院以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为原则,以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为例外。《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4项规定: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授予的行政自由裁量权范围内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理、适当的问题,原则上只能通过行政复议由行政机关自行判断和处理。

  ②合议原则

  在行政诉讼当中任何案件都要组成合议庭,当然,合议庭的组成在一审和二审中是不一样的,一审由审判员组成,或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而二审必须全部由审判员组成。

  ③回避原则

  第四十七条 【回避】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

  审判人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应当申请回避。

  前两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与民诉法的回避决定的权限相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回避,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应当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3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

  申请人对驳回回避申请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对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④公开审判原则

  《行政诉讼法》第45条规定: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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