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籍所在地与居住地不一致时取保候审由哪个公安机关执行
发布日期:2011-05-06 文章来源:互联网
何园敬系广西来宾市人,90年就到巴马县做生意并够买了房子长期居住在巴马县,但没有把户口转到巴马县。现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巴马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巴马县法院在审理该案时,依法对何园敬采取了取保候审强制措施,但在决定由哪个公安机关执行时工作人员有不同意见。
一种观点认为应由何园敬的户籍所在地来宾市公安机关执行,另一种观点认为应该由何园敬的住所地巴马县公安机关执行。
笔者认为,由巴马县公安机关负责执行更为合理。 《刑事诉讼法》只规定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但没有明确规定出现像本案中的情况该由哪个公安机关负责执行。那么可以认为户籍所在地和住所地公安机关都有执行管辖权。假如由户籍所在地执行,不利于对被取保候审人的监管,第一、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被取保候审人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如果何园敬要离开巴马县,要向来宾市公安局申请,在实践操作上存在一定的麻烦,现在虽然通讯工具很发达,可以通过打电话或者发传真等方式提出申请,但执行机关无从核实申请人的申请事实和理由;第二、如果被取保候审人不通过申请擅自离开住所市、县,执行机关难以发现;第三、如果被取保候审人违反了相关规定时,执行机关进行处罚时也存在诸多不便。比如重新缴纳罚金,被取保候审人又要跑执行机关缴纳以及执行机关要对被取保候审人进行违纪行为的调查时都费时、费力。反之,如果由住所地公安机关执行,由于被取保候审人在该辖区内。对以上的问题可以通过传讯问话、实地检查、询问被取保候审人住所周围邻居了解情况等方式予以解决。
作者:韦崇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