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警察工作面临的问题和改革构想
发布日期:2011-05-05 文章来源:互联网
【内容提要】:
司法警察是人民法院干部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法院直接领导下的一支准武装力量,对各项审判工作的顺利开展起着重要的保障作用。随着法制建设的不断深入和审判形势新的发展,各项审判工作对司法警察工作提出了越来越高和要求。面对迅猛发展的新形式,司法警察这一支年轻的队伍,存在的问题也越来越多,从而影响了这支队伍的健康发展。本文结合现代审判工作对司法警察工作高标准的要求以及现实中司法警察工作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一些改革构想,以期能为司法警察工作的日趋完善献言献策,使司法警察在人民法院的各项审判工作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全文共4089字。
【关键词】:司法警察 问题 改革构想
《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司法警察是人民法院的一支重要司法力量,也是人民法院机构设置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担负着执行特定的司法任务。该法条准确定义了司法警察的工作性质,工作任务和职责范围,从而确定了司法警察在人民法院审判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自成立以来,一直在维护法律尊严和保证审判活动顺利进行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尤其是自《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下称《暂行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各级人民法院为开创司法警察工作新局面进行了大胆探索,取得了很大成绩。但是,长期以来,由于多方面因素的制约,对司法警察的管理混淆不清,对司法警察的职责看法不一等不良现象仍然存在。只有充分认识司法警察工作存在的问题,明确其下一步的发展方向,理顺各种关系,司法警察工作才能健康发展,才能为各项审判工作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一、当前司法警察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多年来,各级法院的司法警察在任务重、条件差的情况下,克服困难,努力工作的,为保证审判任务的顺利完成作出了较大的贡献,但由于这支队伍还较为年轻,加上一些历史的原因,这支队伍存在着诸多问题,在新的形势下,他的不适应体现得越发明显为。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队伍管理体制不理顺
根据《暂行条例》规定,对司法警察队伍应实行编队管理和双重领导的管理体制。但目前多数法院,尤其是基层法院的法警还未实行编队,大部分法警分散于各个庭室,没有进行集中培训和管理;有些法院虽已编队,但固定法警少,兼职法警多。有些法院虽然解决了编队过程中存在的上述问题,但司法警察的管理还是由所在法院实行块块管理,没有落实双重领导体制。司法警察队伍的这种管理状况反映出司法警察作为法院内设机构在法院的地位还比较低,有的法院对法警工作仍不够重视。具体表现在:一是部门的行政级别比较低,目前,中级法院的法警支队只是正科级单位,支队长只是正科级,不少基层法院的法警大队的大队长还是科员级,明显低于其他庭室;二是职级晋升较慢,与行政干部一样,受到一定的限制,与审判人员相比,缺乏激励机制,从而影响队伍的积极性;三是聘任制法警的编制尚未解决,影响今后聘任、录用法警的招用工作,不利于队伍的更新。同时,司法警察在法院晋升的机会较少,审判部门去不了,非审判部门很难去,造成整个队伍思想上不稳定。
(二)司法警察执法体制不规范
明确司法警察在执法过程中的职权是职权法定主意的体现。目前法警工作领域在不断拓宽,过去是单一服务于刑事审判,现在民事审判、行政审判及民事执行工作往往也需要法警协助,但法警在执法过程中的职权法律规定尚显不足,具体体现在:
一是法警的地位、作用不明确。根据《暂行条例》规定,司法警察在法官的指挥下履行职权,表明法警在司法中的作用是辅助的性质,仅能执行指令而不能作出指令,但法警在参与民事执行工作中的从属地位不应影响其发挥作用,其工作范围可以适当扩大。二是法警职权和警察权的规定不明确。《暂行条例》具体规定了司法警察具有8项职权,但实为8项工作内容而非职权。司法警察作为一支警察队伍,在司法过程中拥有哪些警察权却无从规定。由于规定不明确,致使法警在司法过程中的处置手段也不明确,显得无所适从。特别是在协助执行过程中表现得尤为明显,有时由于法官不在场,法警在没有得到法官指令的情况下不能自行采取措施。
(三)司法警察队伍用人体制不理想
自从各级法院法警队成立以来,加大了对聘用制法警的录用,但采取的方法不尽相同,对此,也没有统一的规定。有的法院将司机改为法警;有的法院将勤杂人员当法警使用;使司法警察层次参差不齐,缺乏基本的文化、业务素质。这些做法都是为了凑人数,应付检查,而没有提高到为审判工作服务的角度来认识。很多人曾经认为,法警就是看大门,押押犯人,只要身体好,有无文化、素质高低无关紧要。主要表现在:(1)警力严重不足,女法警极为紧缺,影响审判工作和法警工作的开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试行聘任制暂行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全区法院贯彻〈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按所在法院控编总数的12%配备,可取其中的60%-80%用于聘任制司法警察,并且每个法院至少应配备一名专职女法警。但目前很多法院都未能按此规定配齐配足司法警察。以至于在执行任务时人员不足,只能由法官临时履行法警的职责或者由女法官代替履行女法警的职责,这不仅有损于人民法院的文明执法形象,而且随时都有可能发生重大责任事故。(2)“进出口”机制尚未建立或虽建立但不很健全,影响队伍的战斗力和凝聚力。几年来各级法院已暂停从社会招考法警,原有的法警有的是从多种渠道进入法警系列,从法警的工作特点看,一般35岁以后就难以适应法警工作而需要转岗(法警领导干部和少数骨干除外),但由于审判岗位条件要求高,后勤岗位有限且属于精简范围,故难以作转岗安排。从过来的情况看,有的法警从进法院工作就从事法警工作是到老,甚至干到退休。现在实行聘任制以后,大多数都存在临时观念,知道不可能成为正式法警,因此均在另谋出路,条件一旦成熟就一走了之,另外,聘任制法警还要再次面临就业,可以说,他们对所从事的法警工作投入是有限的。综上,这些因素的存在,很不利于队伍的稳定。
据近几年来的法院大量的信息及新闻报道表明,在刑事开庭时人犯逃脱、自伤、自残的事件时有发生,责任人虽然受到了相应的处罚,人民法院的声誉也受到了影响。经分析认为,主要原因除个别干警素质低、责任心不强外,还存在以下几个方面因素:一是现有在编法警年龄老化,知识层次已不能满足工作的需要;二是法院系统进人渠道受到组织人事部门的限制,不能及时从社会上补充新鲜血液;三是现有以工代警人员得不到组织人事部门的承认,影响了他们工作的积极性。
二、今后司法警察工作的改革构想
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一些新的矛盾和问题日益显现出来,新型案件、疑难案件及涉外案件接踵而至,给人民法院带来了更大的机遇和挑战,随着人民法院改革步伐的不断加快,更加繁重而艰巨的任务不可避免地摆到司法警察面前。但是目前司法警察工作中相聚在的问题,严重地影响了司法警察职能作用的发挥和警务工作的开展,也与新时期的审判工作不相适应,必须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解决这些问题,使司法警察在人民法院各项审判工作及其他工作中发挥更大的作用。笔者认为为更好地发挥司法警察职能作用,必须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改革。
(一)改革用警机制,实行司法警察聘用制,推行军事化管理
在目前人事制度下要解决这个问题,就必须实行法警聘用制度。现在的诸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已经开始了自谋职业,这部分人员已经学到了部分法律知识,只要稍加培训,就可成为法警队伍的中坚力量,且年龄相对较小,对表现较好的,可以考虑长期聘用,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试行聘任制暂行办法》,各级法院可以采用司法警察任用制与聘任制相结合的方法,以解决警力不足、编制缺乏和人员流动性差的问题,真正实现法警队伍的专业化、年轻化、知识化;实行军事化编队管理,能够大幅度提高法警队伍的整体素质,实现队伍的快速反应,提高执法水平。
(二)转变用人观念,解决执法权问题,规范执法体制。
第一,聘用制法警的执法权问题。过去,曾经有人多次提过聘用法警不是正式干警,如何行使执法权的问题。其实与现实工作并不矛盾。法警队伍都设有领导和在编正式法警,规定外出执行公务必须有在编正式法警带队,聘用法警只是协助正式法警进行工作,做到兵中有官,以官带兵,就可以合理解决聘用法警执法权的问题。第二,司法警察履行职务时的明确职权问题。司法警察队伍是一支占法院总人数12%的大队伍,解决这支队伍在履行职务时的职权问题,是司法警察依法履行公务时的要求,因此,必须对司法警察的职责、职权进一步立法化、明细化,从立法上解决司法警察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的职权问题。
(三)建立健全队伍更新机制,处理好用人关系
完善用人制度包括疏通司法警察的进口和出口,对在岗司法警察进行优化管理,保持司法警察的活力和战斗力。目前进口上存在的问题主要是进人无固定渠道,造成法警的来源复杂,进来的人员素质不高。因此,应注意吸纳部队转业人员中的优秀分子和大中专院校毕业生,从根本上解决进口问题。
对在岗法警进行科学管理,首先要从内部建立起良好的机制,积极、稳妥地推进聘用制司法警察制度。聘用制司法警察是指人民法院和法警签订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一至五年,聘用期间法警和法院其他人员的待遇相同,期满经考核合格的可以续聘,否则则按国家有关规定解除合同。随着国家人事制度改革的深入和社会保障、保险制度的相继建立,在人民法院内部推行聘用制法警的条件已基本成熟,聘用制法警捧的不是铁饭碗,工作有压力,对法警有一定的激励作用,而且这也是理顺法警出口、解决老龄化问题的重要途径。根据优胜劣汰的原则,每年进行一次调整,好的留用,差的淘汰,这样既能保留骨干保持工作的连续性,又不断充实新鲜血液,使法警队伍永远保持生机和活力。
(四)实行编队管理,发挥职能作用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是隶属于人民法院直接领导和管理的一支准武装性质的司法力量,要做到招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就必须有过硬的素质、严明的纪律。要改变过去那种松散式管理的传统模式,以军事化管理为标准,强调纪律观念、整体观念,有条件的法院可以实行“警营化”管理,采取集中管理,集中训练,集体吃住的工作模式,培养他们良好的纪律作风和顽强的工作作风,使他们养成服从命令听从指挥的良好习惯。
(五)加强理论研究,追求司法警察工作理论系统化。
司法警察是一支年轻的具有独特功能的队伍,对其性质、地位、职能以及如何更好地发挥其作用必须不断加强理论研究,而目前法院系统对这一课题的研究还相当滞后,理论探讨与司法实践严重断节,致使法警的职权一直拘于值庭、押解、执行死刑、参与执行、机关安全保卫的圈子里,而且对这些问题也没有很好地的进行研究,即使有所涉及也只是一些表面的东西,缺少应有的深度。面对迅猛发展的新形式,我们必须开阔视野,紧密联系法警工作的现状加快研究步伐,尽快在理论研究上取得新的突破、为新形式下司法警察队伍的建设拓宽道路。
作者:韦云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