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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加强对离异家庭未成年子女的保护
发布日期:2011-05-04    文章来源:互联网
近年来,随着离婚率逐年上升,导致于有关未成年子女抚养及教育等问题的纠纷亦日益凸显。为此,如何处理好父母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的监护问题、父母行使探视权问题以及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等问题,对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有着极其重大的意义。
虽然我国的立法一直以来都非常重视对离异家庭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的保护,但是特殊的遭遇及家庭环境给其心理上带来的阴影及伤害却很难得以恢复。因此作为父母,应积极努力地创造条件来保障子女健康快乐地成长,不论是在在经济还是情感方面都应该给予其更多的关心和照顾。

家庭承担着对未成年人抚养、监护的重要职能。但人民法院作为人民权益的保护者和捍卫者,从中则起到了桥梁与纽带的作用,努力通过沟通、协调、调解等方式积极化解矛盾,全力促进社会的稳定发展及和谐建设。在处理这类案件时,人民法院首先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其次,是要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将调解作为该类案件的法定必经程序前置于庭审之前,甚至是诉讼之前,有效避免纠纷双方诉诸公堂、当庭对质、矛盾激化。缓和的调解程序可以帮助当事人双方减少敌意、消除误解,从而使矛盾在相互协商的情况下得以化解,有效避免了对未成年人再次造成伤害。最后,是要从源头上强化规范。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的时候,就应强化对抚养监护问题的法律阐明,并积极引导父母制定出可操作性强的抚养监护方案,从而避免以后类似矛盾的产生。

作者:陈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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