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调解书
河 北 省 滦 南 县 人 民 法 院
民事调解书
( 2011 )奔民初字第 327 号
原告唐山京滦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滦南县长凝镇。
法定代表人:张树功,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晨亮,该公司职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代理。
被告**,男,1980 年 5 月 20 日出生,满族,个体户,现住辽宁省兴城市广场东路。
委托代理人周铁民,系辽宁来源律师事务所所律师,代
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山支公司。住所
地:辽宁省葫芦岛市连山区地工小区 11 号。
负责人:柏东,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城支公司。住所
地:辽宁省兴城市温泉办事处弘熙园小区。
负责人:敬凤英:,该公司经理。
二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张玉刚,辽宁一鸣律师事务所律
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2010 年 9 月 11 日 5 时许,李岩驾驶冀 BM8118 号、冀BXA69 挂重型半挂牵引车沿平青乐线由南向北行驶至小二里村加油站时,与赵成林驾驶的头北尾南停放在路东的辽P4240、辽P421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交通事故。该事故经滦南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调查认定:李岩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赵成林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另查明,冀 BM8118号、冀 BXA69 挂号车系原告唐山京滦水泥有限公司所有,辽P42402、辽P4210挂号系被告**所有,该车在被告人保财险连山支公司、兴城支投保了交强险支及商业三者险 (保险金额为,30 万元),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有效期限内。本次事故给原告唐山京滦水泥有限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有车损105525 元,施救费 2500元,价格鉴定费 3110 元,以上共计11135 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
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市兴城
支公司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车损 2000元,于 2011 年 2 月 23 日前履行。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市连山
支公司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车损 2000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财产损失 30000元,共计 32000 元,于 2011 年 2 月 23 日前履行。
三、被告赔偿原告车损 1300 元,于本调解书下
发即履行。
案件受理费 355 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 已交纳)。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入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张建功
书 记 员 岑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