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财保诉丰都航龙船务公司海上货运合同纠纷案 民事调解书
上 海 海 事 法 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0)沪海法商初字第839号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金洲路36号金州大厦。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律师事务所。
委托代理人***,****律师事务所。
被告重庆市丰都县航龙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三合镇滨江东路(港航管理处办公楼三楼30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肖东升,湖北民本律师事务所。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与被告重庆市丰都县航龙船务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与2010年8月5日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在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重庆市丰都县航龙船务有限公司同意于本协议签署的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补偿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人民币287,547元,作为题述案件索赔的全部及最终的补偿金;
二、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保证对题述案件及现有索赔项目具有完全的和唯一的索赔权利,并有权取得上述给付款项;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607元,因调解减半收取人民币3,803.5元,由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负担;
四、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并已由双方当事人于2010年11月3日签署生效,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 刘 琼
二O一O年十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顾婵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