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犯罪自首情节之探讨
发布日期:2011-04-28 文章来源:互联网
1997年刑法修定后明文规定了单位犯罪,此规定解决了长期以来我国单行刑法中有具体的单位犯罪的规定,而在法律中没有单位犯罪的一般原则规定,致使单位犯罪的法律依据不足,难以认定。修定后的刑法改变了以前刑法(条例)基本上以自然人作为犯罪主体和刑罚处罚对象的传统,由此带来了刑法理论和司法实务传统理念的重大变革和调整,由于犯罪主体和处罚主体的变化,使得过去单纯适用于自然人的自首制度有了新的适用范围。由于单位犯罪自身的特点决定了单位犯罪自首的特殊性,并且对其认定变得比较复杂。本文根据自首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单位犯罪的特征,谈谈如何正确认定单位犯罪的自首及其应当实行的处罚原则。
一、单位犯罪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经单位集体决定或由负责人决定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其中单位犯罪主体范围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单位犯罪的主要法律特征:一是犯罪的主观动机限于为本单位谋取利益;二是犯罪是由单位决定的,即体现单位的意志。单位犯罪的犯罪意志形成既可是单位集体研究决定,也可是单位负责人员决定。所谓单位集体研究决定,如通过董事会、办公会等形式,由单位决策集体研究决定;所谓由负责人员决定,如有权代表单位决策的董事长、经理、厂长等人决定。
二、犯罪单位是否能成为自首的主体
新刑法总则和分则均对单位犯罪的认定及处罚作了相应的规定,但对于单位犯罪的自首的认定和处罚原则没有相应的规定,也没有相关的司法解释作出明确的规定,由此造成司法实践中的理解不一、认定困难和可操作性的混乱。
《刑法》第67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条文所表述的内容似乎针对自然人为犯罪主体的自首,而没有将犯罪单位作为自首的主体,并且刑法分则具体单位犯罪的条文中也没有就此作另外规定。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仍然缺乏这方面的规定。从字面上看自首的主体紧是自然人,但这种看法及理解是片面、机械的。刑法总则规定,犯罪的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在内的单位,单位(法人)既然可以成为犯罪的主体,当然也能够成为自首的主体,因为自首的主体是指实施犯罪的主体。刑法总则的自首规定是普遍适用的量刑制度,适用于任何犯罪主体,即完全适用于单位犯罪,刑法根本没有必要将自然人犯罪主体和单位犯罪主体的自首实行区别对待。刑法及《解释》没有对单位犯罪的自首作出明确规定并不意味着立法的疏漏或者将单位犯罪排除出自首制度。
三、单位犯罪自首的认定
单位犯罪是单位意志支配下由单位成员实施的,单位是一个具有整体性和组织性的主体,应当对其意志支配下的犯罪活动承担刑事责任,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单位犯罪故意的载体,他们有权代表单位作出的各种决定、决策是单位犯罪意志的具体外化,因此作为自然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不再是孤立的个人行为,而是组成犯罪单位的整体犯罪行为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其行为具有双重属性,既作为其本人犯罪的行为,又作为单位的犯罪行为,他们应当对由他们决定和实施的单位犯罪活动承担刑事责任。因此单位犯罪的自首具有与自然人犯罪的自首相比存在明显差异的特点,单位自首必须体现单位意志并由单位成员具体实施,单位犯罪的自首又同时涉及到参与单位犯罪、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自然人的自首认定及其处罚问题。根据《刑法》第67条的规定和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本人认为成立单位犯罪的自首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自动投案,即犯罪单位在实施犯罪之后至归案之前,出于其集体的意志主动向有关机关或个人承认该单位实施了特定的犯罪,并自愿置于有关机关或个人的控制之下,等待进一步交代犯罪事实,并最终接受司法机关的侦查、起诉和审判的行为。犯罪单位的投案行为必须要由其中的自然人来完成,因此有关自然人的投案行为是否成为犯罪单位的投案行为,应当考查该投案行为是否基于犯罪单位的集体意志、投案人是否代表犯罪单位投案。能够代表犯罪单位投案意志的是参与单位犯罪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等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是经该单位授权委托并能代表犯罪单位投案意志的其他人,包括在单位犯罪中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他们的投案行为是成立单位自首的本质条件。
2、如实供述单位的罪行。参与实施单位犯罪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等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身投案或者经授权委托并能代表单位投案意志的其他人代为自动投案后,必须要由其中的自然人实事求是、客观、彻底的供述单位的全部罪行和其自身在其中所实施的罪行,有其他人一起参与的,还应当同时供述其他人的罪行,才能认定为自首。如实供述罪行反映了实施犯罪以后的单位和相关涉案人员悔罪的具体表现和犯罪以后对于犯罪的态度,对于犯罪人的处罚具有重要意义,为司法机关追究其罪行提供了客观事实根据,并使整个刑事司法活动得以顺利进行,符合自首制度的立法精神。
四、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立认定的原则
《刑法》第31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法律另有规定的照规定附加本条是以“双罚制”为原则,以其他处罚为补充的原则。即规定对单位犯罪追究刑事责任是实行“双罚制”。由于以单位造用主刑是不可能的,只能适用附加刑,同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对后者适用的刑种既可以是附加刑单独适用,也可适用主刑或适用主刑同时附加适用附加刑附加。
作者:蒙勇 聂华宇 黄小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