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加班该得加班工资吗?
发布日期:2011-04-27 文章来源:互联网
近日,我们接到基层法院的电话请示,公务员状告单位不发加班工资的案件是劳动争议民事案件还是行政案件,该否发给公务员加班工资。
理论上,如果将公务员视为劳动者,加班工资无疑是劳动者与单位的工资待遇纠纷,此类案件应当是劳动争议纠纷民事案件,单位也应当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发给加班的公务员加班工资;如果不将公务员视为劳动者(一些单位做法),将公务员的加班视为行政行为,那么此类案件就应当是行政案件,按照实践做法,这些单位的公务员加班就是无私奉献,不能得加班工资的。
笔者认为,将此类案件定性为劳动争议纠纷案件是比较适当的,因为不管是公务员还是一般企事业单位的职员,都是社会主义劳动者,其从事劳动时的劳动权利都应该受到《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调整和保护。一些单位领导认为,公务员虽然是劳动者,但公务员不是《劳动法》规定的“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其加班是否发和发多少加班工资,不受《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调整,所以,不给加班的公务员发加班工资也没有违法。笔者对此有不同看法:除了与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受到《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保护外,《劳动法》还规定——“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则变更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前者强调的是“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后者强调的是“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少了“合同”二字,但立法本意也许就是——非在编的没订合同的有事实劳动的劳动者和在编的不用订合同的公务员等,也应当受到《劳动合同法》的保护,而不是仅是“有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
虽然,对于公务员加班要给加班工资的法律规定不是很明确,对《劳动合同法》将《劳动法》的“与其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变更为“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的理解也可能会因人而异。但是,即使法律没有规定公务员加班要给加班工资,但根据“法律没有规定参照法理原则”的法治精神和要义,公务员是劳动者,其劳动时应当享受的劳动权利固然要受到《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的保护,其加班也应该象一般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一样得到加班工资而不是要求他们“无私奉献”,否则,就是一种侵犯公民权利的行为而招致满腹抱怨。再说,公务员在上班时间按照规定上班工作,就是旅行了自己的职责和义务,上班以外的时间是公务员自由支配的时间,他没有义务继续为单位履行职务,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宪法精神,公务员应单位的要求履行了加班的义务,就有得到加班工资的权利。
作者:李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