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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节假日加班“四倍”工资
发布日期:2010-12-20    作者:110网律师
中秋、国庆双节来临,对大多数人来说,都是值得欢庆的日子。但是对双节期间坚持在岗的劳动者来说,就应该注意了:法定节假日加班,单位是否支付了加班费,以及按什么标准支付加班费。
很多公司企业安排职工法定节假日加班,只按照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标准来支付加班费,这明显是不合法的。甚至,企业在法定节假日当天支付三倍工资,这还不能自喻合法。因为,法定节假日加班,劳动者应享受“四倍”工资。
在法定节假日,是放假而授薪的日子,即使不工作,也要享受工资待遇,如果需要加班,那么应另付正常工资300%的加班费。这种情况下,法定节假日加班,劳动者享受的待遇实际上就是“正常工资”+“300%正常工资的加班费”,即“1+3”工资模式。
对此解释,也有人提出不同意见。《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规定“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以上两规定,均只规定法定节假日加班支付300%工资,支付四倍工资,没有依据。
??以上意见,属于以偏概全的典型。
从法律规定看,有《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补充通知》规定“安排职工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应另外支付给劳动者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或日工资标准300%的工资”,还有《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职工加班工资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应在正常支付其工资的基础上,按照不低于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另行支付加班工资”。以上规定,表明法定节假日工作,是在领取基本工资的基础上,另行支付300%的加班工资报酬。天津的地方规定,表明四倍工资的提法是存在并得到普遍认可的。
从理论角度分析,周末休息日加班,多得两倍工资报酬(休息日本身不计薪),如果法定节假日加班,总共也得三倍工资报酬的话,那么扣除法定假日基本工资之后,法定节日加班也只有两倍工资报酬,周末休息日加班和法定节假日加班,就没有什么区别,不符合劳动法对法定节假日特殊照顾这一目的。因此,法定节假日支付“1+3”的工资报酬,更为合理。
法定节日加班享受“1+3”工资,其中“1”指基本工资,“3”指加班工资,实际享受四倍工资,就好理解了。以上《工资支付条例》第13条及《劳动法》第44条,把工资二字理解为“加班工资”,就不会出现歧义了。实际上,这才是唯一的正确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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