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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实现法治的途径
发布日期:2004-06-22    文章来源: 互联网
  摘要:我国法治建设理论的重心在于正确界定法治的内涵,明确法治建设目标的基础上,设计一条符合我国国情的实现法治的途径……本文在探求我国所期望的法治含义的基础上,试图构建形成社会法治基础的实现法治的横向途径和推进法治建设发展的实现法治的纵向途径,以期能够引导我国法治建设有序、健康、快速发展。

  关键词:法治;横向途径;纵向途径

  1996年我国政府明确提出了“依法治国”的方针,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成为了摆在我们这一代人面前的历史重任。围绕“法治”,广大学者在理论上从各个角度入手提出自己的观点和主张,希望找到一种推动我国法治建设不断进步的良方。然而笔者认为,我国法治建设理论重心在于正确界定法治内涵、明确法治建设目标的基础上,设计一条符合我国国情的实现法治的途径,从而引导我国法治建设有序、健康、快速发展。因此本文在阐述我国所期望法治含义的基础上,试图对实现法治的途径作一探讨。

  一、我国所期望的法治含义探析

  什么是法治?古往今来许多法学家对此进行了引经据典的阐述。对法治作出早期经典解释的是古罗马著名思想家亚里士多德,他指出法治就是“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良好的法律。”[1] 其包括三层含义,即第一,法治代表理性的统治;第二,法治是以民主共和为基础;第三,法治内含着平等、正义、自由、善德等社会价值。这一解释意义在于把法治与法制区别开来。法制是法律制度的简称,包括立法、司法制度、律师制度等,这种法制是任何社会都可能存在的,它不含价值判断,可能是良法,也可能是恶法。法治的法则具有良好的价值取向,即反映人民意志,反映自由、民主、平等价值的法。

  到了近代,法学家对法治的理解又有不同。英国法学家拉兹认为,从字面上看,法治就是“法律之治”。它包括两个方面:(1)从广义上说,法治意味着人民应当服从法律,接受法律的治理。(2)从狭义上理解,法治是指政府受法律的治理,遵守法律,即政府的全部行为必须有法律依据,必须有法律授权。可以认为拉兹阐述法治的意义在于给人们的行为提供有效的指引,对政府的行为提供有力的约束。法国法治论的代表人物是孟德斯鸠和卢梭,他们注重“法的精神”和“人民主权”,其中包含着法、自由和政体的关系,他们认为的法治是以自然法为基础,具有自由、平等;公意;合法政府;法律至上四个基本要素,代表着在人民主权基础上以法律至上权威为保障维护自由、平等的正义。

  法治含义的进一步发展是1959年在印度召开的“国际法学家会议”上通过的《德里宣言》。[2] 确认了法治为一个“能动的概念”,它“不仅被用来保障和促进公民个人的民事的和政治的权利,而且要创造社会的、经济的、教育的和文化的条件,使个人的合法愿望和尊严能够在这样条件下实现。”《德里宣言》确认的法治原则是:(1)根据法治精神,立法机关的职能就在于创设和维护得以使每个人保持个人尊严的各种条件。(2)法治原则不仅要防范行政权力的滥用,而且还需要有一个有效的政府来维护法律秩序,借以保障人们具有充分的社会和经济生活的条件。(3)法治要求正当的刑事程序。(4)司法独立和律师自由。这样就给法治赋予了新的内容:维护人的尊严,防止行政权力的滥用,要求司法独立、公正和律师自由。

  在我国还有的学者从“依法治国”的角度对法治进行阐述。治国的主体是人民,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的途径治国;依法的法应是真正反映人民意志的法;是反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是反映全体人民利益的法。“依法治国”中的“治”就是“法治”,治国的根本首先是指国家机器,然后才是指人民;不先治好国家机器和官员,人民是治不好的。[3] 这种阐述不仅对治国之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法是代表全体人民意志和利益、适合社会发展要求的良法;同时也提出了法治的关键在于依法治权、依法治官。

  通过上述法治含义的比较,可以看出法治既是一个抽象的概念,又是一种具体的实践。法治具有普遍性,不同时代和国家的法治都具有某些共同意义;同时法治又具有特殊性,每个时代都有与之相适应的法治精神。在各个社会历史时期、各个国家,法学家虽然对法治的理解不尽相同,然而在这些解释中却孕含着一些普遍的真理:(1)法律的至上性是法治的前提。在法治社会,对人们行为的评判只有法是最终的、最有权威的价值标准。法治意味着法律要得到普遍遵守,这就要求法律具有至上的地位和权威,任何人、任何组织均无超越法律的权力,应以接受法的最高统治为其义务。(2)法律的正义品质是法治的重要条件。法学家们几乎都认为法治的法必须是善良正义的法律。当然在不同国家、不同价值观念的人对良法有着不同的标准。或认为良法是符合自然和永恒正义的法;或认为良法应当满足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或认为法律应当有效的保障个人的自由和权利;或主张法律应当反映现实国情和民间自发秩序。[4] 而在我国,良法是代表全体人民意志和利益,体现公平、正义,符合社会发展要求的社会主义法律。(3)保障公民权利、树立权利本位观念是法治的价值取向。(4)司法独立、正义是法治的有效保障。目前,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条件下,阐述法治含义,不应当简单套用以往的法治观念与解释,而应当在吸收不同时代和国家法治精神的精髓基础上,结合我国特有的国情,准确把握法治含义,为我国法治建设明确发展方向和目标。笔者认为,我国所期望的法治应是反映社会法律现象具有相对稳定性和极大权威性的一种状态。在这种状态中,法律代表着全体人民的意志和利益,体现公平、正义,符合社会发展要求,同时有效地规范和制约着国家行政权力的行使;权利本位观念深入人心,普遍实现着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简短的说,我国所期望的法治是以反映全体人民意志和利益的法律为依据,以权利本位观念为指导治理国家并与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的发展相协调而形成的一种稳定有序的社会状态,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内涵:(1)以民众为基础;(2)以权利本位为指导;(3)以社会主义法律为保障;(4)与社会各方面发展相协调;(5)以稳定有序的社会状态为表现形式。因此,我国所期望的法治既包括法治的普遍精神,同时又蕴含着中国特有的思想内涵,集中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特色。

  二、我国实现法治的途径构想

  (一)实现法治横向途径的选择

  阐释我国所期望法治内涵目的不仅在于理论上解决了人们对法治的模糊认识,更重要的是为我国法治建设确立了发展方向和目标。与此同时,这也把在我国社会会主义民主政治和现有法治建设成就的前提下,通过何种途径才能实现法治目标这一棘手问题摆在了我们面前。要解决这一问题,笔者认为,可以首先从选择实现法治的横向途径入手打开突破口。所谓实现法治的横向途径是相对于社会不同阶层对实现法治的不同推动作用的纵向途径而言,是把整个社会作为处于同一平面的整体来构建实现法治的条件和路线。

  1、 选择实现法治的横向途径的指导思想

  首先,选择我国实现法治的横向途径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方向,以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为出发点。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国历史发展的必然选择,社会主义道路是中华民族繁荣富强的必由之路。而我国依法治国理论及法治理想也是中国人民在党领导下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历史过程中逐步提出和发展的。实现法治既是以社会主义制度为根本前提,又是对社会主义制度的完善。因此选择我国实现法治的横向途径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方向。我国现在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法律制度、司法制度、民主制度、法律普及等的发展都处于一个较低的水平。在选择我国实现法治途径时,也必须考虑到我国法治建设的发展水平,在现有基础上选择实现法治的方式和途径。

  其次,必须明确我们所选择的实现法治的横向途径是一个长期的方针,是一个“持久战”的路线。当前有一部分人对中国实现法治抱着过分乐观的态度,认为法治也必将同商品经济一样飞速发展,法治的理想会很快实现。之所以产生这种误解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原因:(1)认为只要多进行制度移植、法律制定,作到有法可依,就能大大促进我国法治发展。从清末法律改革起,中国的法治发展可以说有相当大程度的制度移植。如清王朝所进行的制宪修律活动,基本上是对西方法治的移植,不仅颁布了宪法、民法、刑法、行政法、诉讼法等,甚至移植了在当时中国似乎没有多大存在必要的《公司律》和《破产律》。到国民党政府时期,可以说立法是较有成效的,其宪法草案、民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的草拟和颁行固然有维护国民党统治的一面,但同时还有继承中国法律传统、吸收西方发达国家立法成果,积极推进法治的一面。应当说在这一时期中国向西方移植和自己制定的法律、法规已经不少,为什么在中国还未建立起真正的法治呢?有学者认为:关键在于当时中国缺乏建设法治的社会根基。[5] 真正法治是建立在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等多方面综合发展的基础上,而不是靠简单的模仿、抄袭就能成功的。我国目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虽然在经济、政治、文化建设等方面取得了前所未有的进步,但我们也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我国的经济、政治、文化建设还远远未达到市场经济、民主政治、民主、自由、平等的社会文化的法治社会根基的要求。而这些法治社会根基的建立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我们几代人的不懈努力才能逐步发展与完善。(2)片面理解了法治的内涵。实现法治的“乐观主义者”往往认为只有要国家领导重视、政府大力推动,法治建设就会快速发展,法治社会就能马上实现。在此,暂且不谈在国家领导重视、政府大力推动下,“大跃进”似的法治建设是否有揠苗助长之嫌,我们仅就法治内涵中法治的基础谈谈看法。法治的基础在于民众,广大民众具有要求社会实现法治的心理要求才是实现法治的根本。而在我国目前法治建设中缺乏的也正是民众基础。在长期封建思想影响下,中国民众所拥有的仅是中国传统的明君思想和清官期望,民主未能成为民众的普遍要求。当权利受到侵害时,人们首先是忍让,其次是考虑以牙还牙,再次是寄希望于明君和清官。[6] 民众自己缺乏法治意识,也就不可能对社会提出法治要求。在这样的民众基础上依靠外因去强行推进所谓“法治”是行不通的,是不可能产生多大的效果。因此,我们必须作好与封建思想作斗争以提高公民法治意识的准备,而这一过程也不是一朝一夕能完成的。(3)忽视了农村的法治现状。许多学者关注的是法治建设所取得的成就,在中国占地区最广、人口最多的农村地区的法治状况却往往被忽视。新闻媒体不断曝光的农村法治的糟糕现状不能不引起我们对农村法治状况的关注。对于这种状况的产生,笔者认为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方面,广大农民的文化知识水平相对较低,法治观念则更加淡薄。虽然多年以来普法宣传、送法下乡一搞再搞,但许多地区普法力度不够,甚至流于形式,难以产生良好的社会效应。另一方面,在广大农村地区存在着国家法与民间法、国家权威与乡土权威之间的冲突。而这种冲突的解决需要我们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过程中逐步分析、协调,不可能凭借国家权力强行改变。通过分析不难看出,实现法治的道路将是艰辛而漫长的,选择实现法治的途径则是能否实现法治的关键。面对追求法治理想的漫漫征程,我们必须确立为实现法治而不懈努力的长远途径。

  2、 实现法治的横向途径必须采取的措施

  法治是立法、执法、守法、法律监督有机协调的法治;法治是以民众为基础的法治;法治是与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互为依托的法治;法治更是一种稳定有序的社会状态。既然法治并不是某一阶级或阶层所独享,而是需要全体社会成员的积极参与,在全社会范围内形成一种社会状态,那么我们选择实现法治的途径首先应当在整个社会范畴内,把社会作为处于同一平面的整体去选择突破口。

  首先,以建立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目标,进一步加强立法工作。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我国立法工作取得了重大发展,立法数量急剧增长,初步形成了以宪法为基础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框架。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要看到现存的问题和不足。首先法律体系尚不完备,还有不少法律没有制定出来。其次,八十年代制定的许多法律法规已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法治建设的要求,急需修改完善。再次,有些法律法规的立法质量不高、漏洞很多、可操作性差。最后,同一层次或不同层次的法律法规之间还存在相互冲突的问题。[7] 面对这些问题,我们要实现法治目标,就必须转变立法思想,大力加强立法工作。首先,要逐步提高立法的质量,依靠提高立法质量来完善法制。其次,逐步转变“成熟一个、制定一个”的立法思想,从社会全局出发,有步骤、有规划、有预见地开展立法工作。再次,要抱着对立法精益求精的态度,改变以往“宜粗不宜细”的立法思想。当前,在立法工作中还要注意总结以往实践中的经验、教训,广泛调查研究,听取社会各方面建议和要求,适时制定新法,修改、补充旧法,加强法律解释工作,努力提高立法的整体质量,强化可操作性。

  其次,推进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化,最终实现司法法治化。司法工作在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民、法人合法权益,保证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和法治目标实现方面发挥非常重要作用。毋庸讳言,当前我国司法领域存在许多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徇私枉法的现象。甚至有些学者认为“目前法治建设的最大难题是我们的司法干部队伍素质太低,严重阻碍了法治发展的进程”。[8] 这就要求推进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化。其一,下决心整顿司法干部队伍,采取“清源治流”,把那些道德素质低下、法律修养浅薄,,甚至是“三盲”的人坚决清理出司法队伍;同时加强对法官、检察官的培训,不断提高其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这不仅是人民群众最关心的问题,同时也是司法法治化的关键所在。其二,要以民主、公开、高效为目标,健全和完善司法程序,以法律程序来控制和制约司法权力的行使。其三,要以加强监督为目标,健全和完善国家内部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及外部的社会监督机制,把司法人员活动置于国家和社会强有力的监督之下。其四,全面推进司法改革,改变“先定后审”的审判方式,充分发挥律师在诉讼中的作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其五,采取切实措施,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用职权,转变司法机关行政化的倾向,防止行政权干挠司法权的正常行使。

  第三,进行法治观念的革命,在社会中宏扬权利本位的法治精神。中国社会几千年的人治历史使许多与法治格格不入的人治观念根深蒂固,这就为法治的实现设置了许多无形的障碍。为破除这些障碍,宏扬法治精神,我们必须进行法治观念的革命。(1)要彻底铲除法律工具主义观念,培养现代法律文化的底蕴。我国的法律工具主义观念在人们思想中占据着重要地位,并与中国古已有为的“民刑不分”、“法即刑论”的传统思想有着某种必然的联系。法律工具主义在人们思想中表现为法是阶级工具、法是国家工具、法是政策工具、法是司法工具等形式,这种观念导致政策、纪律甚至长官命令等“工具”与法律“工具”并存,法律价值在人们心目是愈益弱化,法律只是对罪犯进行刑罚的代名词。这一方面不利于我国法律权威建立,另一方面也妨碍了我国社会法律文化底蕴的培养。只有彻底铲除法律工具主义观念,才能逐步在社会中形成法律是最基本的道德标准、法律是保护公民利益的根据、法律是社会正义的权威的法律文化氛围,最终使用权法律成为大众的信仰。(2)肯定权利,在现代法律文化氛围中宏扬权利本位的法治精神。权利总是和义务相联系,在义务和权利两者中,义务总是和秩序相联系,即遵守义务意味着某种秩序的存在;而权利则总是与自由相关联,享有和行使权利意味着某种活力的存在,意味着创造和发展。如果过分强调义务则社会就会凝固,相反肯定权利则促进了社会的流动和进步。在我们推进改革,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的今天,肯定权利则愈能显示其社会进步的“摧化剂”的作用。因此,在现代法律文化氛围中宏扬权利本位的法治精神,防止权力和义务过分扩张,在秩序和稳定中求得社会快速发展,构成了现代法治社会的显著标志,也构成了培育法治观念以推进法治发展的民众基础形成的前提条件。

  第四,在利益多元基础上培育法治的民众基础。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深刻指出:“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9] 利益根据主体 的差异可分为国家利益、社会利益、群体(集团)利益、个人利益。由于我国的人治传统和受前苏联法制思想的影响,国家优位的理念盛行,导致其他利益被忽视和遗忘。然而在我国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市场经济要求多元化利益主体参与市场竞争,以推动经济快速、健康、有序的发展。因此,我们必须转变观念,在强调国家利益的同时兼顾社会利益、群体利益和个人利益,以形成多元的市场经济利益主体。利益多元不但为社会发展带来生机和活力,同时利益多元的发展也引起利益冲突出现,这必然要求利用有效的手段来消除冲突、协调利益,从而为法治的成长提供了沃土。在利益多元的基础上,国家权力,包括行政权力,要受到法律约束,以保障其他处于弱者地位的利益的实现;在利益多元的基础上,各个利益主体处于同等的法律地位,受到法律平等、公正的保护,从而使它们在自由竞争状态下追求各自利益的最大化;在利益多元的基础上,对于违反市场规则,侵害他人权益的行为,法律以仲裁者身份予以惩罚,对受侵害者给予救济。这样,市场中的利益主体-包括了每个社会成员,都将视法律为正义、公平的化身,增强法律意识,逐步地形成以广大民众为基础的统一的法治观念。然而,由于我国特有的国情,我们在利益多元基础上培育法治的民众基础时也必须关注广大农村的法治现状。首先,应切实作好广大农村的普法工作。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广大农民也将以利益主体的身份参与市场活动,只有不断提高他们的文化素质和法律意识才能使其在市场竞争中学会利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从而逐步信任法律、依赖法律。其次,应尽早解决国家法与民间法、国家权威与乡土权威之间的冲突,实现法制的统一。对于这个问题,笔者赞成苏力的主张:“在国家法与民间法发生冲突时不能公式化地强调国家法来同化民间法,而应当寻求国家法与民间法的相互妥协与合作。”[10] 在不违背现行基本法律的前提下,将某些体现农民确定预期的合适的村规民约上升为地方性法规,这一方面有力促进国家法与民间法的交流融合,大大增强法律的现实可行性;另一方面也为农村普法工作的开展和农民法律意识的提高创造有利条件,促进国家权威,特别是法律权威的确立,进而逐步取代乡土权威,形成统一的法治观念。

  第五,在我们选择实现法治的横向途径过程中,要重视法治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等基础的建设。同时,在继承我国优秀法治文化遗产和开发本土治法资源的基础上,吸收和借鉴国外法治建设先进经验。

  (二)实现法治纵向途径的选择

  在我们选择实现法治的横向途径时,还要考虑在我国现有法治条件下用何种方式推进法治建设沿着实现法治横向途径前进,即实现法治的纵向途径的选择。学者们对此作了多种设想,其中有两种不同的观点颇具代表性,它们是“法治自然演化论”和“政府推进法治论”。

  1、对实现法治纵向途径两种观点的分析

  首先,法治自然演化论,可称之为“实现法治自下而上的途径”。其认为:“人的理性认识和判断能力的局限性,决定了人们不可能按预先设定的计划去构建完备的法治秩序。法治和整个社会进程一样,在相当程度上是一个自发演变的过程。”[11] 这种理论指出法治本身有其产生发展的规律,不完全受人的意志左右。法治的发展演进从基层开始,在法治发展规律作用下稳定升级,逐步从下到上实现法治理想,防止了由于国家权力的干预和调节而引起的社会动荡。“法治自然演化论”认为美国法治模式的发展、建立就体现了法治发展的“自发性”。 “法治自然演化论”虽强调法治本身有其发展规律性,却忽视了社会规律,包括法治发展规律,往往与人的能动性密切相联,忽视了法治的实现离不开人的创设和推行。

  其次,政府推进法治论,可称之为“实现法治自上而下的途径”,其认为:“中国是一个既无法治优良传统,又无生长法治广泛社会基础的国度,法治因缺乏内在动力源和生存机制,不可能自然演变成功,除非使用外力驱动-国家强行推动法治,即在充分认清法治规律的基础上,有目的、有步骤的把法治导入社会。”[12] 其还认为,只有在政府强有力的行政手段推动下的法治变革,才能推动我国法治进程,早日实现法治理想。“政府推进法治论”以“新加坡法治模式”为法治强制推行的典型代表。然而“政府推进法治论”把广大民众推到了被动的、被管理的位置上,忘却了法治基础在于广大民众是否拥有根深蒂固的法治观念,导致其成为了远离民众的政府一厢情愿的法治。

  可以说,无论是“法治自然演化论”还是“政府推进法治论”都不是在我国现有条件下实现法治的最佳选择。我们只有在认真分析我国国情基础上选择与实现法治横向途径相匹配的纵向途径,从而在全社会范围内稳定、快速的推进我国法治建设发展。

  2、实现法治的纵向途径必然选择的做法

  通过对实现法治纵向途径两种观点的分析,我们可以明确:“政府推进法治论”,即自上而下的途径,优点在于可以大大加快法治进程,早日实现法治理想,然而这种途径往往伴随着国家权力的干预与变革,缺乏相对稳定性,有时甚至会引起较强的社会阵痛。“法治自然演进论,”即自下而上的途径,是使法治社会的形成与发展在国家许可的稳定环境中依照法治自身发展规律,从基层开始,在改革、尝试中稳步前进,从而避免社会动荡,但其蕴藏着法治进程发展缓慢的问题。针对这些情况,笔者认为选择我国实现法治纵向途径,可以将“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两种途径结合,形成“上下结合,稳步推进”的法治建设途径。然而也应当看到,虽然“上下结合”的途径可以综合“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两种途径的优点,但也容易由于“上、下”发展失衡而同时集中两者的缺陷。“上下结合,稳步推进”的关键在于政府推进和民众法治基础培养之间相互协调,共同发展。

  我国是一个大国,人口多、地域广;五十多个发展、文化背景不尽相同甚至差异很大的民族组成。改革开放以来,由于经济发展不平衡,使得地区差距不断加大;加之我国民众缺乏民主和法治传统,这都提醒我们实现法治一定要稳步前进,不可急于求成。首先,就民众来讲,我们应依照法治的自身发展规律在民众中普及法律知识,唤醒广大公民的主体意识和权利意识,逐步在社会中形成统一的法治观念,使法律成为大众的信仰。其次,就政府而言,国家切实作好立法和司法改革工作,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各级政府要统筹安排普法工作;各级官员要弱化“主民”意识,增强“民主”观念,从而在宏观上促进法治发展。再次,利用实现法治的纵向途径推动法治发展时,注意把民众与政府的力量结合起来。民众法制观念的形成为政府的力量结合起来。民众法治观念的形成为政府宏观指导提供了基础和条件;政府宏观指导为民众法治观念形成指明了目标和方向。

  在“上下结合、稳步前进”实现法治的过程中,把政府对法治的推进与民众对法治的向往有机结合起来,在法治发展规律指导下,稳步推进我国的法治建设。

  综上所述,我国所期望法治内涵的阐释为我国法治的发展提供了方向和目标;实现法治横向途径和纵向途径的选择为我国法治建设在法治民众基础培养和法治推进上提供了明确指导。我国实现法治之路是艰辛而漫长的,只有把实现法治的横向途径和纵向途径结合起来,纵横协调、相互促进,才能全面推进我国法治的发展,早日达到法治目标。

  注释:

  [1] 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199页。

  [2] 张文显著《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623-625页。

  [3] 蔡定剑《依法治国评述》,载于《法学》,1997年第8期。

  [4] 候健:《法治、良法与民主-兼评拉兹的法治观》,载于《中外法学》,1999年第4期。

  [5][6][8] 卓泽渊;《中国法治的过去与未来》,载于《法学》,1997年第8期。

  [7] 孙国华、黄文艺:《论社会主义的依法治国》,载于《中国法学》,1998年第6期。

  [9]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82页。

  [10] 苏力著:《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3页。

  [11] 叶传星:《论法治的人性基础》,载于《天津社会科学》,1997年第2期。

  [12] 李权、任太贤:《突破中国法治现实难题的一个视角》,载于《法学》,1999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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