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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律敬畏是实现法治的前提
发布日期:2010-02-25    文章来源:互联网
按照孟德斯鸠的说法,法治是一种精神、一种文化、一种经久不衰的风气。如果我们要找出阻碍我国法治社会实现的最主要观念要素的话,恐怕当属整个社会法律意识的匮乏和对法律缺乏足够的敬仰和畏惧。

  从某种程度上说,目前我们国家并不缺乏法律,真正缺乏的是守法的精神和对法律的敬畏心理。敬畏心是产生崇敬感的前提,是产生法律信仰的基础,也是法律得到自觉遵守的原动力。美国著名法学家伯尔曼曾说过:“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形同虚设。”并断言法律只在受到信任,并且因而并不要求强制力制裁的时候,才是有效的。可见没有对法律的敬畏,就没有对法律的信仰;没有对法律的信仰,就没有对法律的有效遵行;而没有对法律的有效遵行,就没有真正意义上的法治。

  如果说对真理的敬畏是一种追求,对道德的敬畏是一种境界的话,那么对法律的敬畏就是一种理性了。因为在法治社会中,法律不仅仅只是一种工具,而是一种体现了自然法则、人类理性或民族传统的普适性准则。作为一种制度,法律文明是人类文明的有机组成部分。法律是现代社会的基础,是人类发展到今天所能拥有的最为有效、最为合理和最为完善的社会治理手段。法律意味着秩序,意味着权利、义务和责任。因此,无论是立法者、执法者、还是守法者,都只有在对法律心存敬畏的前提下,才能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要求,才能使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少受些挫折和磨难。因此,为实现法治社会,每一个社会成员都应当对法律怀有一种敬畏之心。

  在市场经济主导我们的一切生活的时代,总有一片净土不能被市场经济中的逐利因素和价值评判标准所玷污,这片净土就是法治的空间。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什么都可以市场化,但法律精神不能市场化,司法行为不能市场化,法律制度同样也不能市场化。

  而我们目前面临的情况却是法律庸俗主义和法律实用主义盛行,整个社会充斥着对商品经济的顶膜礼拜,而对法律却缺乏基本的尊重和敬畏。正是因为缺乏这种敬畏心,所以对立法往往失之草率,致使许多没有经过科学论证而制定出来的法律由于不具备实施条件而被束之高阁。典型的如被试行了20年之久的《中国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有些立法则混淆了法律和道德的界限,使现有司法无力完成法律对其设定的目标和要求。典型的如现行立法中对贪污贿赂的责任追究门槛设立太低,致使现有的法律资源不可能对所有的违法行为都进行追究。由此导致选择性执法泛滥,违法必究的法制要求被破坏的荡然无存。

  正是因为对法律缺乏敬畏,所以我们在立法时往往忽视不同社会主体在利益追求上具有自主性和多元性的特点,不能充分尊重这种多元的利益格局,充分照顾各方的利益诉求,而是以权入法,以部门利益代替社会利益,其结果是使很多国家立法变成了部门立法、行业立法。特别是某些地方的立法机关更是完全把立法当儿戏,随意制定出一些既无正当目的性,又没得到广泛社会认同的恶法。因此有人戏言,每通过一部地方立法,实际上就是对公民权利的一次剥夺和对公民行为自由的又一次限制。

  正是因为对法律缺乏敬畏,所以我们的很多立法没有考虑社会民众的需求和感受,没有遵从已经内化为社会文化有机组成部分的习惯和传统,没有考虑社会对法律的需要和预期。而按照罗尔斯的观点,“法治所要求和禁止的行为应该是人们合理地被期望去做或不做的行为。”可以预言,不考虑社会预期的法律毫无疑问会很难得到社会公众的普遍遵守。

  正是因为对法律缺乏敬畏,所以行政机关往往把法律仅仅看作是管理人的工具,制定法律的目的就是为了方便自己行政管理的需要。这样的立法不过是对包括不合法行为在内的诸多行政行为披上了一件法律的外衣而已。实际上,政府部门由于掌握充足的国家机器,因而更容易因为自己的不谨慎或滥用权力而给私权主体造成侵害。因此公权主体更应该保持对法律的足够敬畏,才能使自己的行为更加符合社会的公益目的。从某种意义上说,只有在权力敬畏法律的时候,民众才能真正敬畏权力。

  正是因为对法律缺乏敬畏,所以才导致司法功能的错位。从理论上说,司法审判带有多重功能,但其中最根本的无疑是通过判决在社会上形成一种引导力量,通过恰当地分配权利、义务和责任,将法律所体现的公平正义精神通过个案体现出来,使社会普享法治给自己带来的恩惠。但我们的法官除少数徇私枉法,将司法作为自己的寻租工具的个别败类之外,更多的是把司法行为混同于一般的行政行为,把执掌司法权力仅仅作为一种单纯的谋生手段,而没有把审判行为视作关乎法治实现的一种神圣行为。实际上,没有这种对司法行为特殊性和中立性的认识,就不能实现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分立,也就没有现代法治社会。

  正是因为对法律缺乏敬畏,所以公民对法律没有认同感,对法官没有信任感,对法院判决没有权威感。本来,公民对法律的敬畏乃是先天的。由于缺乏公权力的支撑和庇护,公民只能在法律的预设规范框架内来预期自己的行为和争取自己的利益。对他们而言,对法律的敬畏乃是他们所能争取到的享受法益的必要条件。因此西塞罗才说:“为了自由,我们只有服从法律。”但由于民众并没有从心底里对法律产生敬畏,因此许多民众并不真正相信法律,不相信法院能够公正无私地适用法律,更不相信法律的实施的最终目的就是为了保护公民的利益。所以现实生活中才会出现执行难问题,出现有法不依问题,才会出现把判决书拿来拍卖的天方夜谭式的荒唐事情。拍卖的是法律的权威和社会对法治的信心。

  对法律的敬畏是实现法治的前提,没有对法律的敬畏意识,法律就不能得到有效遵守。从某种意义上说,对法律的敬畏实际上就是对公民权利与自由的敬畏,是对社会文明的敬畏,也是对国家合法性存在价值的敬畏。我们敬畏法律,不是因为我们的盲从和无知,而恰恰是因为我们的成熟和理性。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院长 赵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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