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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有哪些限制条件(二)
发布日期:2011-04-23    文章来源:互联网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5、6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已交付全部上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

(2)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3)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4)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证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城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2、商品房预售的条件规定是一种行政管理手段,并不是合同生效的并存条件。《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都是具有浓厚的行政管理性质的法律法规,主要是为了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经营行为,商品房预售的条件规定反映的首先是行政管理与房地产企业之间的关系。

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效力首先适用的是《民法通则》55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52条的规定,即只要满足主体合格、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标的确定、合法、可能的要件就可以认为是合法有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合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9条规定,依照合同法44条第2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的,在—审法庭辩论结束前当事人仍然没有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没有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不影响合同效力,但是不发生合同标的物所有权以及其他物权转移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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