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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法的侵财犯罪:盗窃罪和其他混合犯罪简述
发布日期:2011-04-21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个小偷相信所有人都偷窃”(艾德加 沃森 豪伊)

  就如同所有的以居住房屋为侵害对象之一的现代犯罪种类都能从古老的侵害法律制度(trepass)中找到其起源,所有现代的偷盗法律都能从古老的(larceny)偷盗罪法律中找到其起源。侵害(Trepess)法律的目的是为了保护不动产(连接地面的占有之物)免于侵入、损坏和毁损。偷盗罪法律制度设立的目的是保护个人的动产(可移动的占有之物)免于受到盗用(MISAPPROPRIATION)和偷窃(STEALING)。直到工业革命前偷盗罪是书籍上唯一记载的盗窃犯罪种类,这是一项可以处死刑的重罪(一个上绞架的犯罪)。

  现代盗窃犯罪法律承认许多种不同的侵财犯罪以及混合类犯罪(比如抢劫之类既侵害人身又侵害财产的犯罪)。比如在现代联邦法律中,承认存在着超过一百种不同的偷盗—盗窃(larceny-thefts)犯罪。州并不承认这么多数量的犯罪,这些犯罪并不都是符合联邦的合并方法在偷盗罪与盗窃罪(thefts)之间适用连接符号。有三十个州使用合并的盗窃罪(theft)类型放弃偷盗罪(larceny)这个词,而将盗窃所涉及的财产的种类与价值列举,比如列举盗窃货物(theft of goods)、盗窃服务罪(theft of services)、重罪盗窃(grand theft)、轻罪盗窃(petty theft)等等。大约有二十个州使用偷盗罪(larceny)的方式,在偷盗罪(larceny)概念下细分欺骗偷盗罪(larcenies by trick)和凭借武力的偷盗罪(larcenies by force);这种分法使用的是普通法上的定义。大多数的(larcenies)和(thefts)都是有特定故意的犯罪(specific intent crimes)(敲诈勒索(extortion)是一项例外,它是一般故意的犯罪),法律对于具体故意的犯罪的心智状态要求要精确地规定在刑事制定法中。

  就盗窃法律制度所作的任何讨论一般而言都是关于如下犯罪:(一)偷盗罪—盗窃罪无权(Larceny-Theft)(二)侵占—窃取(Embezzlement-Theft)(三)诈骗—盗窃罪(False Pretenses-Theft)(四)获取被偷盗财产(Receiving Stolen Property)(五)抢劫(Robbery)(六)敲诈勒索(Extortion)。前三种犯罪典型情况下被合并归入到普通盗窃犯罪的制定法法律规范中。

  偷盗罪(LARCENY)的要件

  偷盗罪(LARCENY)是非法取得并移走在他人占有下的动产,并怀有侵害所有权占有的意图(convert)或永久性剥夺所有人权利的意图。

  一、非法取得占有(wrongful taking)——必须表明存在控制要件,不管这种控制是多么短暂,必须有被告人对他人财产的控制。控制并不意味着接触。如果对过路人出卖他人的自行车,即使出卖人并没有触碰及自行车,法律也认为出卖人对该自行车完成取得占有。在涉及金钱交易的情况下,也不需要被告人实际经手金钱才构成取得占有。对这一要件常见的抗辩是“借贷”。因为偷盗罪是特定故意的犯罪,法律要求考虑是否存在盗窃的意图或是否真正具有归还的意图。

  根据盗窃法律对于失落财产和错置财产并不存在所谓的“作为拾得人的保管人(finder‘’s keepers)”,各州的制定法都规定了不那么为人所熟知的规则建立起标准要求必须拾得人作出合理的寻找真实所有人的努力。但是如果确实不存在找到真实所有人的途径(比如在人行道边拾到美元纸币),取得这些财产即不够成larceny。许多州建构了三个层次的取得:

  larceny (theft) by trick 欺骗偷盗(盗窃)罪-- con games, schemes, and swindles 通过诈术:赌博、骗局、阴谋欺诈

  larceny (theft) by deception 欺诈偷盗(盗窃)罪-- stings, scams, price altering 通过暗地里欺骗:卧底行动、虚构商业计划、改变价格

  larceny (theft) by fraud 诈欺偷盗(盗窃)罪-- inside trading, telemarketing, credit card 通过欺骗:内部交易、电信营销、信用卡方式

  二、移走(take away)——在法律术语中,这称做拿走(asportation)。也就是说财产被完全移动(不管这种移动多么地轻微)离开其被取走时的位置。部分移动或是不完整的移动,比如来回颠倒摆放或是重新安排位置并不算作移动。移走行为可以由不知情的第三方实施,比如这些物品在第三方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放置在他们那里待日后使用。在购物盗窃中常见的一项抗辩是偷窃人感觉到可能会被制止,于是在离开商店前将物品扔掉或是放弃。一些州的法律仍然认为如果这些物品已经离开了其作为商品待流通的区域那么即构成移走;而其他州规定如果偷窃人已经过了最后的可实施购买的时点即构成移走。对拿走(asportation)这个要件的理解必须是建立在常识之上的。

  以上这两个要件通常都以(trespassory taking)为基础而决定,这一概念侧重要看相关人是否其内心有实施偷盗罪(Larceny)。与此相关有四个规则(含例外),以下几种人无法在法律涵义上取得任何物品:

  雇员通常不能因其对雇主的财产有监管职责而占有其雇主的财产(因此,雇员通常不会被指控为shoplifting盗窃但可能会被指控pilfering或embezzlement)

  人们一般会同意将其财产出借给修理人员但是并不会放弃占有(因此,修理工只能被指控欺骗投盗罪(larceny by trick)或者在有权利移转的情况下以诈骗偷盗罪(larceny by false pretenses)遭到指控)。

  银行出纳或其他得到授权经手金钱的人其只能转移监管不能转移占有因此收银员只能被指控欺骗偷盗罪(larceny by trick)或诈骗罪(false pretenses)

  停车点的服务生(有消费者的钥匙)不能构成非法取得占有并拿走财产,因为服务生对车辆的控制关系属于占有。

  三、动产——根据古老的普通法,只有可移动财产才能算作动产。但是根据现代的制定法,几乎所有东西都有资格成为动产。财产一般可以分为七大类:

  不动产Real property——不动产权益real estate, 树木trees, 附着于土地的物品items attached to the land

  无形财产Tangible property——可移动财产moveable, 任何不附着于土地之物anything not affixed to the land

  纸质财产Documents——金钱money, 票证tickets, 文件paper, 任何有价值之物anything of value

  服务Services——劳务labor, 公益劳动utilities, 住宿服务lodging, 饮食food, 交通服务transportation

  信息Information——记录records, 计算机文档computer files, 某些服务some services

  智力知识Intellectual——技能skills, 才能talents, 能力或是其相关产品abilities or products thereof

  违禁品Contraband——非法物品illegal items, 不太可能报失的偷盗物unlikely to be reported stolen

  被偷盗财物的价值决定了受到的指控是轻罪还是重罪。严重盗窃Grand larceny是一项重罪,构成此罪的涉案财产价值平均而言一般超过四百美元,但是划分轻罪与重罪的界线由各州自行决定。轻微盗窃Petty larceny是一项轻罪,构成此罪的涉案财产价值平均而言一般不足四百美元。一些州对一些特定种类的财产有特别的关注。在德克萨斯,盗窃石油无论数量多么微小,均自动构成严重盗窃Grand larceny;而在加利福尼亚盗窃avocados无论多少数量自动构成严重盗窃Grand larceny。一些州使用市场价值方法决定价值,其他州则采用寻找替代品的成本作为评估价值的方法。而证据法规者有时要求由专家或是评估师作证以确定财产的价值。

  四、在他人占有之下——法律规定财产的所有人要作证取得是在没有获得其同意之下实施的并且要在公开法庭上指认被盗物品。有时候在涉案物品为珠宝时,要求所有人指认有很大难度,因此执法的调查人员通常会在实施搜查和扣押时按规程对被盗财物作出标记。还必须证明所有人并没有放弃这些财产并且要使人相信所有人对此财产被取得不会不在意。在野外状态下的物品,比如野生动物,不能成为他人财产。

  五、怀有改变所有或是永久剥夺他人所有的意图——Larceny是一项具体故意犯罪。

  侵占EMBEZZLEMENT

  侵占是指对合法获得的财产出于非法目的(个人使用或利益)改变其所有。不法占有的财产必须是通过托信处境下获得的占有,也就是通常说的信任关系下转移到嫌疑人占有之下。比如,雇员、停车位的服务员、干洗服务人员、汽车商店人员、银行服务业人员都是典型的处于托信关系下获得占有他人财产的人。侵占罪的实行行为要件与偷盗罪larceny是一样的,除了放宽了取得要件的构成以及增加了一个违反托信关系的要件。用来证明存在违反托信关系的所有必要事实是要证明对财产财产的处理与托信关系安排的方式相抵触。

  侵占也是一项特定故意的犯罪。这一要件要求意志状态具有欺骗的故意和改变财产的意图。这一意志状态有时候可以通过考量盗窃行为后又发生什么来加以证明。如果该人宣称其有意归还原物,则即构成诈骗false pretenses。如果该人意图归还类似财产或同种财产因其已把利益消费或意图用某种方式补偿损失因为归还原先财产已在物理上不可能,则即构成侵占。

  诈骗FALSE PRETENSES

  诈骗是诱骗所有人自愿放弃对其财产的合法占有,且具有改变财产所有用于个人使用或得益的一种犯罪。实施诈骗行为并不需要对财产有合法的占有权,也不需要存在任何托信关系。只需要撒谎,对于诈骗罪来说最为主要的实行行为actus reus就是撒谎,对真实做一些不实陈述。同样也必须证明,被害人是如此依赖这不实的陈述以至于他们愿意放弃自己的财产,而不仅仅是失去对其财产的占有,而是包括了所有在内。这是欺骗偷盗罪larceny by trick与诈骗false pretenses不同的地方。在larceny by trick中所有人只是放弃了占有。而在诈骗的场合,通常会发生所有权的移转,契约的制定。

  收赃 receiving stolen property

  收赃、窝藏、占有、购买、移转被盗财产,通常是与包庇犯罪以及运输被盗物品犯罪相关联的行为。收赃一般被界定为单个的行为,而窝藏、占有、购买和移转被看作是持续性的行为。包庇与运输是中间人或分销人实施的持续性行为。收购被盗财产犯罪是具体意图犯罪需要证明对物品取得占有的人明知该物品是以犯罪方式获得,而且具有永久性地剥夺合法权利人对其财产享有的利益的意图(无论这种意图是在什么层面上)。对于财产的控制可以是实际上的控制也可以是推定的控制,关键性的事实是该物品是盗窃所得,而不是相信该物品是盗窃所得,这点至关重要。如果有人对他们认为是盗窃的物品进行掩藏,但是实际上该物并非是盗窃所得,那么他们就没有实施收赃行为。这一犯罪的犯意mens rea要求程度上较轻,可以包括过失,因为该人应当知道如果他们得到一个过于划算的交易,那就很可能是个对被盗物品的交易。降低这一归罪要件的要求目的在于对付旧货商和典当业经营人。

  抢劫罪构成要件ELEMENTS OF ROBBERY

  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一样同时针对人身与财产,属于混合型犯罪。这通常称作偷盗罪的加重类型犯。抢劫罪是使用武力的窃取而敲诈勒索则是讹诈。在美国抢劫罪是最常见的一种犯罪。其构成要件如下:

  (一)取得占有。一般规则是被害人和作案人必须发生过相互对峙。必须存在直接占有和直接的控制,并不是与Larceny相关较为宽泛意义上的控制。

  (二)移走。作案人必须获得对财产的直接占有,并且以令合法所有人不可能立即重新获得占有的方式保有该财产。假如不可能重获占有这一要件是当即的或者移走时伴以施加伤害的威胁,那么只须对财产做轻微的移动即可以满足这一要件。受害人必须放弃他们的财产因为他们诚实地合理地对抢劫人的威胁产生了恐惧。在移走财产中受害人被迫同意。

  (三)属于他人的财产。并不需要被害人实际拥有涉案财产的所有权,只需有占有权源。

  (四)从被害人人身或当被害人面。一般规则是财产必须是在被害人身上或是其所在的邻近区域内被移走并建立取得占有。如果被害人在房子里,从同桩房子的其他房间里取走仍然构成当被害人面取走。

  (五)通过立即使用或威胁使用武力。这是抢劫罪的关键构成要件。本罪构成中必须是存在武力性的恫吓恐吓,使用武力或是威胁使用武力对被害人人身、财产或其他人的财产施加伤害或损害。这种威胁可以是针对被害人、被害人的家庭、被害人的住所或是在场的其他人。有些司法管辖权不承认对于住所的威胁是要件之一。如果抽掉武力或武力威胁这一要件这就是偷盗罪而不是抢劫罪。如果发生了争斗,武力必须足以充分到能克服被害人的反抗,否则的话只能构成未遂抢劫罪。有些州对于武力的要件规定认为在取得占有时刻不必须使用武力,只是在逃离时要求犯罪之人使用武力方能构成抢劫罪。

  (六)具有永久性剥夺的意图——这一意图对于抢劫罪的犯罪构成与偷盗罪的犯罪构成一样是必须的。

  绝大多数州将抢劫分等级处理:

  第一等级抢劫——也被称为强壮腕力抢劫strong-arm robbery 或者打劫mugging by。这一罪名要求行为中出现致命性武器(摆弄武器就足够满足这一要件了)、严重人身伤害、或是意图造成严重人身伤害。这一罪名的一个变体也被称作侵入户内抢劫Home Invasion Robbery,其发生要求抢劫者跟随被害人到其家,敲门获得进入或是在进入后假意等待。

  第二等级抢劫——要求存在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同案犯。任何一种形式的展示武器以及出现任何人身伤害或是威胁造成人身伤害。

  第三等级抢劫——也被称作单纯抢劫,无武装抢劫,或称作使用强力的窃取。这一罪名的构成要件只需要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

  敲诈勒索EXTORTION

  敲诈勒索是侵财类犯罪中唯一的一般意图犯罪。它与讹诈blackmail是同义词。也就是以威胁施加将来的伤害而从他人处非法取得对财产的占有。时间点上的区别是敲诈勒索与抢劫的不同之处,敲诈勒索是威胁某种未来的伤害而不是即时的伤害。敲诈勒索犯罪不需要被害人与犯罪人员之间有实际的对峙接触。敲诈勒索可以通过电话、邮件、或者电子邮件实施,当然使用电子邮件即构成联邦管辖的犯罪。作为一项一般意图的犯罪。犯罪的动机并没有特别的重要关系。即使被害人采取合作行为对于犯罪构成也没有什么影响,也就是说不存在所谓的敲诈勒索未遂。以下是一些典型的敲诈勒索情形:

  威胁将某人赶出行业;

  威胁毁掉某人的良好声誉;

  威胁曝光某人或其家人的秘密;

  威胁对某人的朋友或家人实施绑架或是人身伤害;

  威胁用非法的手段收帐;

  威胁某人如果不做某些事情就要对他实施伤害;

  威胁某人索取属于他的东西;

  敲诈勒索犯罪是最为常见的针对腐败警察的指控。除了报假案之外,偷盗类-盗窃类犯罪是整饬警察纪律的原因,尤其是要将确认犯此类罪的警察除名。
 
【作者简介】
蒋天伟,上海市人大常委会法律工作委员会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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