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赡养老人不宜采用分开式和轮换式
发布日期:2011-04-21    文章来源:互联网
人的一生,是经过幼雅、青壮、老弱三个阶段。而幼雅是需要父母抚养。老弱是需要有能力的成年子女或亲属及社会的赡养扶助。我国《宪法》第四十九条规 定:“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婚姻法》第十五条规 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一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 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自古以来,除了个别无 人道的人,忘恩负义的人,不孝敬父母的儿子之外,一般的都能各尽了赡养扶助老人的义务。但笔者发 现,对有两个以上的儿子,分家后,有的就对老人的不尽赡养义务了,有的既然尽了赡养义务,但采用 的赡养方式又违背了老人的意愿,影响了老人的晚年生活。这主要是我国从解放到八十年代初,由于党 和政府对计划生育工作抓得不紧,因此,有大部分的夫妇都生育了两个以上儿子,有的甚至生了六、七 个儿子。然而所有的儿子长大分家后,对老人的赡养就存在问题,有的分家后老人住哪家就由哪家自己 赡养,其他的兄弟根本都一概不理老人,甚至所有的几个儿子哪个都不理老人,由老人自立火灶,独立 生活,生死不管。对于兄弟分家后对老人的赡养问题,各地方各民族对老人的赡养有所不同。本文所讲 的主要是针对那些几兄弟分家后对老人的赡养采取分开式和轮换式赡养的问题。笔者在农村基层工作, 常常见到,凡有几个儿子的,长大分家后对老人的赡养有部分是采取了分开式和轮换式赡养,这种现象 主要是壮族地区较为突出。如隆林县沙梨乡沙梨村某屯的梁家三姐弟,对刚五十五岁并且尚健壮的父母 ,采取了分开式和轮换式地赡养。即:弟一年给父亲居住大姐家,由大姐自己赡养。给母亲居住二弟家 ,由二弟自己赡养。第二年给父亲搬到三弟家居住,由三弟自己赡养。给母亲搬到大姐家居住,由大姐 自己赡养。第三年给父亲搬到二弟家,由二弟自己抚养。给母亲搬到三弟家居住,由三弟自己赡养。第 四年再搬从头开始,如此循环,搬去死亡为止。总之,他(她)们三姐弟在三年内,每个子女都得赡养 父亲一年,赡养母亲一年,得脱休一年。他(她)们对老人采取这种赡养办法,既然是尽了赡养父母的 义务,但笔者认为:他(她)们这种赡养办法对老人的晚年生活有以下不利因素。

一、给俩老变成夫妻被迫长期分居,影响俩老的夫妻生活。 男女结婚,目的是同居生活,相互关心照顾到老,始终建立一个美满的家庭。夫妻能在一起共同生活, 如一方突然生病或受伤,一方就能及时照顾或找医。为了这些生活的需要,有不少五、六十岁,甚至七 十岁的老人因丧偶或其他原因没有配偶而再婚的例子。这些老人再婚目的和愿望主要也是有一个合意的 伴侣一起共同生活相互照顾共度晚年。当然对有孝忠老人的子女、孙子女对老人的一切生活已尽力尽责 地关心照顾,但有些生活细节女子和其他人都比不上配偶照料的周到和温暖。因此,如果兄弟分了家, 给俩老人夫妻分开各住另一家,这样对原来夫妻和好的老人夫妇突然分居生活,天长日久长期分居就变 相“离婚了”,这种情形会给老人的精神受到一种打击。同时随着改革开放社会发展和生活水平的需要 ,多年来农村的中青年农民都基本上外出打工,一般是要过春节了才回家几天,有的甚至外出两、三年 才回家一次,家里的一切劳动,家务、小孩的料理及送学校读书和平时的红、白喜事等人情往来,均全 部由老人在家自己承担。因而,老人一天到晚忙得没完没了,俩老夫妇根本没有时间接触了解。又因俩 老各负其责,各自料理自家的家务忙得无法休息,有些老人因疲劳过度而病倒多日连自己的配偶都不知 道。又因俩老分居各另住一家,有些老人患急病,因无人在身边及时发现耽误就医而冤枉提早死亡现象 。 二、给老人在晚年生活变成“游击”生活,加重了老人的思想情绪不稳定,生活担忧,影响老人晚年的 健康和幸福生活。 人老了身体也逐步老化,原来强壮的身体也慢慢衰弱,抵抗力差,各种疾病也就此随机而来,特别是老 人的综合症也会易于出现,如味口不好、话多、说话重复、易急躁、小气、担忧、健忘、失眠、听力视 力减退、行走不灵活等等。因此,在这晚年必须有固定的安居生活,要有定时定量地饮食来加强营养, 还要有人在身边照顾。如果象上述例子的梁家姐弟对老人的赡养采取一年换到一家生活,而且又是将俩 老夫妻分居各住一家。这显然是对老人的居住生活没有固定。特别是经常搬床铺,就会因床铺位置的移 动,就受地理磁场辐射的位置的变化影响,又因老人由于身体的老化对地理磁场的吸入较弱,因而会引 起一段时间不习惯甚至睡不觉(即失眠),直接影响老人的身体健康。另一方面是饭菜的问题,第一年 在一家吃基本上习惯了,可第二年又换去另一家,煮调的口味不一定一样,这又给老人一段时间的吃不 惯、吃不香,饭量减少等等导致营养不良,又直接影响老人的身体健康。又另外已在那家经过一年辛勤 地料理家务和料理小孩(孙子)生活已基本稳定,可是刚过年三十晚,又被搬到另外一家居住,这使老 人连过年过节都不安然,显然是象过去国民党时期躲避敌人的“游击”生活。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对那些有几个兄弟分家后负有赡养老人义务的,应注重赡养方式,并应注意以下 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要尊重老人的意愿,征求老人的意见。老人愿意居住在哪家生活应由老人自主决定。对老人不在其 他儿子家的,其他儿子同样负有共同赡养老人的义务。怎样给付赡养的问题,应当按自家的生活水平或 能力而定,并定每月或每季度支付给老人必要的食、穿、医等所需的费用,要使老人得到健康、愉快地 度过晚年。 二、如俩老夫妇尚健在的,要尽量避免分居生活,不论居住哪家生活,都应给俩老居住同室生活,特别 是七十岁以下的老人要特别尊重老人的意见。 三、除保证供给老人生活所需的食物之外,日常要多过问老人的日常生活及健康状况,多多征求老人的 意见和要求,随时了解掌握老人的新变化和新的要求。对老人的新要求能解决照顾的,要尽量满足老人 的要求。 四、不能强求安排老人劳动,包括繁杂的家务,应由老人自己量力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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