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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人违章堆沙酿事故,公路局是否要担责?
发布日期:2011-04-20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
  2009年7月19日,被告李某为方便某村小组道路边水沟施工,便将施工所需的泥沙堆在公路左侧,共有四堆。当月22日19时55分,被告陈某驾驶一辆经过改装并且无牌无证的变型拖拉机,在离沙堆约7.6米处,与借道通行的原告余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余某受伤及二轮摩托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因赔偿问题发生纠纷,原告余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施工的李某和拖拉机司机陈某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等合计人民币83781.46元。被告李某认为自己是受村小组雇请,并非自己承包该工程,因事故造成的损失,村小组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被告陈某认为,公路局是公路主管单位,对此次事故也应承担赔偿责任。经法庭许可,追加村小组、公路局为被告。

  【分歧】

  他人违章堆沙酿事故,公路局是否要担责?

第一种观点认为,公路局与某村小组应该在其责任份额内对此事故承担连带责任。理由是:某村小组未经批准在道路旁堆沙的行为和公路局对堆在道路旁的沙子未及时清除的行为直接导致事故的发生,公路局与某村小组应该在其责任份额内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公路局与某村小组的责任分担上,某村小组承担主要责任,公路局承担次要责任。理由是:公路局对公路的完好、畅通有安保义务,应由公路局对事故的发生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由村小组承担主要责任。

第三种观点认为,公路局对此事故不承担责任,责任应由某村小组及被告陈某承担。理由是:公路局已尽到宣传、告知、提醒义务,经提醒后村小组仍未清楚障碍,责任应由村小组承担,公路局没有法定的清障义务。


【管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理由如下:

《道路交通安全法》104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挖掘道路、占用道路施工或者从事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由道路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可以依法给予罚款。”《国务院关于改革道路交通管理体制的通知》有关“路障管理以及交通标志、标线等安全设施的管理不属于公路管理部门的范围。”据以上规定,可见,公路局对于道路上堆放的障碍物并没有法定的清障义务,而且法律并没有赋予公路局有相关的强制执行权。对于道路上的障碍物,公路局只要尽到相关的宣传、告知、提醒义务,并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和恢复原状,公路局就尽到了其自身的义务。在本案中,公路局提供证据证明其尽到了相关义务,在此前提下,由于道路堆放的障碍物导致的交通事故,公路局不承担责任。

第一种观点实质上就是要求公路管理部门对公路上产生的损害结果承担无过错责任,无限扩大了公路养护部门的义务。

第二种观点存在对公路局所应负的安保义务的范围扩大化,实质上,对于已经发现的违法行为,路政部门尽到了责令停止并要求当事人自行恢复原状的义务,就应当算是“在合理限度内的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本案中公路局有证据证明其尽到了相关义务,其不应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作者:资溪县人民法院 黄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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