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坏拾得的遗失物是否要赔偿?
发布日期:2011-04-18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
2010年3月10日,刘某坐汽车回家途中,将笔记本电脑遗失在车上,被乘客李某捡到,于是李某将笔记本电脑拿回家自己使用,但在使用过程中将该笔记本电脑损坏。后李某在汽车站看到刘某张贴的寻物启示,内容为:“本人于2010年3月10日坐某汽车丢失一黑色笔记本电脑,若有人拾到并归还的,愿酬谢现金2000元”。于是李某找到刘某归还笔记本电脑并索要酬金2000元,而刘某则以笔记本电脑已坏为由拒不给付酬金。后李某将刘某告上法庭要求获得酬金2000元,而刘某则反诉李某应赔偿其笔记本电脑。
【分歧】
刘某应给付酬金还是李某应赔偿电脑?
第一种意见认为,刘某应给付李某酬金而李某无需赔偿刘某电脑。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12条规定:“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所以刘某应当按照自己所张贴的寻物启示的内容给付李某酬金2000元,而不是李某赔偿刘某的电脑。
第二种意见认为,刘某应给付李某酬金,李某也应赔偿刘某电脑。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12条的规定,刘某应给付李某酬金。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11条之规定:“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则李某也应赔偿刘某的笔记本电脑。
第三种意见认为,李某应赔偿刘某笔记本电脑,而刘某无需给付李某酬金。
【管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虽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12条之规定:“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刘某应当给付李某酬金2000元,但刘某所张贴的寻物启示内容中的笔记本电脑所指的是丢失前完好无损的笔记本电脑,而不是现在李某所归还的被弄坏的笔记本电脑,刘某之所以要花2000元酬金找回丢失的笔记本电脑,是因为购买新的笔记本电脑要花费更多的费用,而现在归还的笔记本电脑已被弄坏,几乎没有什么价值,如果要刘某用2000元来换回已被弄坏的电脑,则有失公平。所以刘某无需给付李某酬金。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11条之规定:“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李某捡到笔记本电脑后未进行妥善保管,而是自己拿来使用,在使用过程中造成笔记本被弄坏,存在重大过失,所以李某应赔偿刘某的笔记本电脑。
综上所述,李某不但不能拿到酬金,反而要赔偿刘某的笔记本电脑。
作者:金溪县人民法院 徐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