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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致租赁物损坏是否应予赔偿?
发布日期:2011-04-18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
张某到一网球场打球,租赁网球场球拍一副,并交付押金200元。打球过程中,张某一次正常回球,导致球柄断裂。网球场称该球拍价值500元,不仅没收张某押金200元,还要求张某另行赔偿300元。双方遂起争议。

【分歧】

承租人在使用租赁物的过程中致租赁物损坏是否应予赔偿?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应予赔偿。张某交纳一定的押金,即是对使用网球拍可能被损坏的担保,现在球拍被损坏,在押金不足以弥补出租人损失的情况下,张某还应另行赔偿。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不应赔偿。押金只是对网球拍在被恶意使用或不当使用致使损坏的情况下所作担保,张某是正常使用,网球场在收取租金后,对这种正常使用情况下可能存在的损坏应自负责任。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一十八条之规定,“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张某在打球过程中,正常使用球拍,不存在违规或不当使用,其对球拍的损坏不承担赔偿责任。

笔者认为,承租人在正常使用情况下致使租赁物损耗、折旧、甚至损坏等,由此产生的后果应由出租人自行承担。因为承租人在占有并使用该租赁物时,是支付了相应的对价,而上述对价即是对租赁物可能因正常使用而发生损耗、折旧、甚至损坏的补偿,出租人不能因承租人在正常使用情况下造成租赁物损坏而要求额外的损害赔偿。交纳押金的行为,确实是对租赁物在使用过程中可能存在损坏的一种担保,但除非双方有明确的约定,否则,也只有在承租人对租赁物存在恶意使用、不当使用或者遗失等非正常使用情况下,出租人才能予以没收,甚至要求承租人赔偿。 

作者: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甘致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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