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一在读大学生状告父亲要学费未获支持
在校就读的大学生的学费来源,似乎是父母必选承担的项目。而从法律层面讲,只要大学生年满18周岁,缴纳学费就不属于父母的法定义务。近期,甘肃省就发生了一起在读大学生状告父亲索要学费未获支持的案例。
就读于甘肃省某高校的杨某,父母离异后随母亲生活。因上学后学费及生活费增加,遂将父亲诉讼至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要求父亲每年支付抚育费10000元至其自立。甘州区法院以杨某父亲已没有法律上的法定抚养教育杨某的义务为由,判决驳回杨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杨某未上诉。
2009年6月,杨某的父母经法院主持调解离婚,杨某跟随母亲生活,当时因杨某已年满18周岁,尚未考上大学,故未对杨某的学费及生活费作出处理。同年8月,杨某考取甘肃省某高校,须缴纳学费9690元,杨某以母亲生活困难,无力支付高额学费及生活费,将父亲告到法院。经查证,杨某的父亲无业,并患Ⅱ型糖尿病,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法院审理认为,杨某现已年近21岁,属完全行为能力人。上大学的学杂费用、生活费用较高,均属客观事实。但杨某作为成年人,应该自立自强,可以通过助学教育贷款、勤工俭学等方式,接受大学教育,完成学业。我国相关法律中,对于“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定义,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而杨某不属于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因此,甘州区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主审法官表示,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变化,子女教育费的需求已越来越大。在我国国情下,子女虽年满十八周岁,但尚在各类高校就读,一时无法工作、没有能力养活自己的情况普遍存在。而家长只要还有经济能力,一般都在继续负担在高校就读子女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让孩子完成学业。但如果父母确实没有给付能力,孩子又已经年满十八周岁,子女要求父母必须给付大学费用,是不合理的,这不是父母的法定义务。该案中,杨某已年近21岁,在父亲经济确实困难的情况下,要求父亲继续给付自己上大学的费用,于情不合,于法无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