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没有法定义务为在读大学期间的成年子女支付学费
2000年,12岁的小丽父母因感情不和经法院判决离婚,小丽随母亲生活,父亲按月支付抚育费400元和教育费的50%,至小丽18周岁止。去年小丽成功考入一所大学,因就读学费问题与父亲产生争议。为此小丽将父亲告上法庭。
审理中,小丽认为仅依靠母亲的收入已不能维持其学习费用,故要求父亲支付其就读大学费用的50%。父亲则认为,女儿现年十九岁,已属于成年人,因此不同意支付学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父母有给付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抚育费的义务,但原告现已成年,也不属于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原告接受大学高等教育,完全可以通过勤工俭学或办理有关商业性助学贷款等方式来维持生活及缴纳学费,并非仅依靠父母资助才能完成学业。因此法院以成年子女应自食其力为由驳回起诉
律师说法:
本案小丽父亲拒绝为其支付学费的理由成立。
其一,按照小丽父母的离婚判决,其父已如实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按月支付抚养费到小丽十八周岁。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由此可以看出,小丽的父亲已依法履行了法定的义务。
其二,小丽现已十九岁,属于成年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独立生活,其父没有法定义务再为其支持抚养费。《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此条规定是只有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那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对 “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的解释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而小丽现在的情况就不具备法律规定的情形了,小丽已完成高中学历教育,没有丧失劳动能力,客观上也不属于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人。因此再要求其父支付大学的学习和生活费就没有法律依据了。因此小丽的父亲拒绝为其支会学费,就必然得到了法庭的支持。
评述:
法律规定是对权利和义务设定的最低要求,但并不禁止他人对权利的放弃。现实中许多大学生可以尽情享受着来自父母无私的给予和资助,有的还可能是更高的教育消费。对于父母的舔犊之情无可非议,但应当知道在父母完成了十八年的抚养义务之后,没有义务为已成年的、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再支付抚养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