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案能否立案执行
发布日期:2011-04-12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
和某诉刘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滑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3日作出判决并送达:刘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年内返还和某土地0.5亩。刘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于2010年3月30日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判决书。2010年6月28日,和某向滑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分歧】
对于本案是否该立案执行,出现两种意见:一种观点认为,一审判决书自二审判决书送达给当事人后生效,故一审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未满,和某不能申请执行,法院不能立案;另一种观点认为,二审法院既然维持了一审法院判决,那么,一审判决书应于2009年2月4日生效,截至目前,确定的一年履行期限届满,法院应立案执行。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该案是否该立案执行,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申请执行的法律依据。对于二审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是哪级法院的判决?申请执行时应该依据哪一份判决书?一审判决因当事人提起上诉未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法院的终审判决不得上诉,是生效判决,故应持二审法院的判决书申请执行,一审判决书可作为二审判决书的附件一并提交执行法院。
二、一审判决的生效时间。按照《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法院判决于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后对当事人产生法律效力。因此,一审法院的判决于二审法院维持原判的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后生效,即一审判决于2010年3月31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三、申请执行的有效时间。《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第二百一十五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可见,一审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一年应该自2010年3月31日起开始计算,故该案在不出现中止、中断情况下,自2011年3月31日至2013年3月31日,权利人都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
滑县法院 朱志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