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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谈增设“危险驾驶机动车”罪
发布日期:2011-04-09    文章来源:互联网
近年来危险驾驶机动车已成为社会公众话题,无论是普通群众、社会舆论,还是公检法实务界以及法学界,对此都十分关注。从杭州飙车案到孙伟铭醉驾案,机动车的危险驾驶一再触动着普通民众的神经。2010年 4月28日,国务委员兼公安部部长孟建柱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情况的报告》时表示,将进一步完善有关道路交通安全制度和措施,建议研究在刑法中增设“危险驾驶机动车罪,这也意味着危险驾驶入罪正式提上议程。虽然对于是否应将危险驾驶纳入刑法规范,学界仍有诸多争议,但笔者认为我国刑法增设“危险驾驶机动车”罪确有必要,并有以下几点看法。
一、从规范层面看,危险驾驶行为需要刑事法律作出合理规定。我国现行法律对酒后、醉酒等危险驾驶行为仅是罚款、暂扣驾驶证和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酒后驾驶造成交通事故后构成犯罪的起刑点,也未与其他一般情节的交通肇事犯罪明确区分,这样导致法律责任过轻。酒后驾驶违法行为应当如何定性归罪,实践中争议较大。对醉酒驾驶肇事后造成重大伤亡的,有的地方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有的地方定为交通肇事罪,“同案不同罪”、“同罪不同刑”的现象时有发生,法律适用上极不统一。有关法律专家学者认为,现行法律对醉酒等驾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规定不完善。按照我国刑法规定,酒后甚至醉酒驾驶尚未造成交通事故的,不构成犯罪。此外,按照最高法《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酒后驾驶导致交通事故的,仅将其作为构成犯罪的客观要件之一加以考虑,未将其列入刑法第133条规定的“有其它特别恶劣情形”范畴来量刑从重处罚,而这些都需要刑事法律作出合理规定。

二、从刑罚目的看,增设“危险驾驶机动车”罪能起到预防犯罪的作用。刑罚的目的在于预防犯罪,即无论是对已犯罪者的惩治还是对潜在犯罪者的威慑,都能一定程度上起到遏制犯罪的功效。鉴于酒后驾驶等危险驾驶行为对道路交通安全危害严重,危险驾驶造成交通事故的社会影响恶劣,因此,有必要对现行危险驾驶的有关法律规定进行修改,加大惩处力度,纳入刑法调整范围,增设“危险驾驶机动车罪”,从法律制度层面建立遏制危险驾驶行为的长效机制,从而对危险驾驶行为者的刑罚处置有法可依,及时制止他们的犯罪行为,也能对那些放任自己行为,具有危险驾驶可能的行为者起到警惕、威慑作用,以使在刑罚目的上起到预防此类犯罪的效果。纵然刑罚不是万能的,刑法也不能解决所有的社会问题,综合治理才是现今刑罚改革的趋势,但无论是从刑罚理论出发,还是从当今各国的司法实践来看,刑罚的预防功效却是不容置疑的,就从这一角度讲,增设“危险驾驶机动车”罪也是必要的。

三、从立法经验看,每一次的刑法修正案对社会生活的调整都具有着积极意义。如刑法修正案(七)增设组织、领导传销罪,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罪,具有打击此类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作用,已经起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而对于危险驾驶行为,因其具有的严重社会危害性以及刑事违法性,已经进入的刑法的调整范围,对此类行为的刑事法律规制,无疑也能起到打击犯罪,预防犯罪的社会效果。并且,近年来社会普遍呼吁加强对危险驾驶行为的处罚,包括将其纳入刑法的调整视野,因而通过立法增设“危险驾驶机动车”罪来回应公众的呼声,这也反映了立法的民主化。因此,考虑实际情况与司法实践需要,通过刑法修正案的形式增设“危险驾驶机动车”罪也是可行的。

当然,增设“危险驾驶机动车”罪还有许多问题需要解决,诸如危险驾驶行为如何界定,危险驾驶行为的罪行如何操作等仍然需要论证。并且,正如前面所提到,刑法并不能解决所有的社会问题,我们也不能期待“危险驾驶机动车"罪的增设会制止全部的危险驾驶行为。为此,也需要在安全教育、守法意识、道德规范等方面下功夫,推行综合治理措施,方能有效遏制危险驾驶的行为。

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 周兰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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