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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欺诈行为能否作为诈骗罪论处?
发布日期:2011-04-08    文章来源:互联网
诉讼欺诈是指行为人以提起民事诉讼为手段,提供虚假的陈述、出示虚假的证据,使法院作出有利于自己的判决,从而获得财产的行为。对于这种行为能否构成诈骗罪,在刑法理论界中有不同的认识。 一种观点认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采取诉讼的手段隐瞒事实真相,非法获取他人财产,侵犯他人的财产权利,且数额巨大,依据刑法对这种行为应当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另一种观点认为,属于民事欺诈行为,应当由人民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处理,不应当认定为诈骗罪。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认为诉讼欺诈不宜作为诈骗罪论处,并有以下几点理由:
第一,从犯罪构成上看,诉讼欺诈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本质特征。诈骗罪的构成是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实施欺诈行为,致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对方陷入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行为人从而取得财产。即本质特征便是受害人基于行为人的欺骗手段做出错误判断而“自愿主动”交出财物。而诉讼诈骗行为实施过程中,受害人是基于生效判决的强制执行力而被迫交出财产,而不是基于行为人的欺骗手段,亦不是自愿交出财产,不符合诈骗罪的本质特征。

第二,从诉讼救济手段来看,诉讼欺诈行为不需要刑事司法诈骗论罪的介入。诉讼欺诈最主要的后果便是民事诉讼中的证据欺骗与虚假证据问题。民事诉讼法通过合理分配举证责任、鉴定、质证等程序给与双方当事人同等的权利,如果受害方举证质证能力足够,那么总体来说案件事实与客观事实是一致,判决也是正确的。但是,行为人通过虚构事实,隐瞒重要证据致使受害人遭受重大财产损失的,对此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也规定了一系列的救济措施。比如依据民事诉讼法通过二审、再审获得救济,无需刑事司法介入给与救济。作为欺诈行为人,如果二审、再审改判,其将承担诉讼费、鉴定费等,同时可能接受司法拘留或者司法罚款处罚,这种处罚已经足够,而无需再对其作为诈骗罪论处。

第三,从司法实践来看,诉讼欺诈行为一般也不作为诈骗罪论处。因为其侵犯的主要客体并不在于财产所有权。2002年10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指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所侵害的主要是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处理,不宜以诈骗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并且根据我国刑法在这个领域的相关规定,如果行为人伪造证据时,实施了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280条第2款的规定,一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追究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有指使他人作伪证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307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妨害作证罪追究刑事责任。

综上,从犯罪构成、救济手段、司法实践来看,诉讼诈骗行为是不宜作为诈骗罪论处。

作者:周兰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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