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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社会法庭经费保障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发布日期:2011-04-01    文章来源:互联网
社会法庭工作在河南省各地试行以来,在调处社会矛盾、化解民间纠纷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收到了较好的效果,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但随着社会法庭在全省各乡镇的普及和推进,在经费保障、建设管理等方面也遇到了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为此,河南省虞城县法院通过对社会法庭在经费保障方面的探讨分析,以寻求最佳的保障机制,取得更大的成效。
一、存在的问题.(一)办案经费问题。社会法庭的成立就是要办理案件,而办理案件所需要的卷宗材料、办公桌椅、文件台柜等基本的必需用品,其来源和保障问题至关重要。

(二)劳务补助问题。社会法庭的社会法官虽然大多来自离退休工作人员、从事商务活动的热心公益人员和民间德高望重的无业人员等,尽管明确他们办理案件不收取任何费用,但依据我国的“劳动制度”他们也应该得到一定的劳动报酬,工作中难免有耽误就餐的情形,还应该有基本的误餐补助等。但从长期发展的角度考虑,社会法官的劳务费用问题不可忽视。

(三)法院出资筹建问题。在社会法庭筹建试点过程中,大多是由所在法院筹资,制作法庭扁牌、制度规则、卷宗材料等,每筹建一个社会法庭至少需要投资3000至5000元;但随着社会法庭的推广和普及,全靠法院利用本就紧缺的办案经费来支撑,很难达到预期的效果。

(四)管理机制问题。从目前社会法庭创建的情况来看,大多是由上级法院倡导、基层法院牵头、县级政法委部署、在各乡镇落实的,但其一系列管理保障运行问题应如何完善。

二、存在问题的原因

(一)乡镇领导重视不够。在社会法庭建设中发现,一些乡镇领导对成立社会法庭思想不重视,对社会法庭在化解社会矛盾、调处民间纠纷中作用的认识不高,从而导致在社会法官的选拔中、在社会法庭场所的设置中以及在办公设施的保障中,行动缓慢、工作不力、保障不到位。

(二)政府财政难保障。由于社会法庭的创建时间短、定位不明确,各级政府财政在没有预算和计划的情况下,机动资金调配困难。

(三)法院办案经费紧张。由于目前各级法院的办案经费保障问题正处在改革和完善阶段,按照现行的办案经费保障办法都难以支撑不断增长的办案费用,对社会法庭的经费保障更难以落实。

(四)社会法庭运行机制不明确。从各地社会法庭建设的试点情况来看,对社会法庭究竟由哪一级领导、哪一级管理,由谁对社会法官进行选拔、任命或骋用等都不尽相同,没有形成规范统一的工作运行机制和管理办法。

三、加强社会法庭工作的建议.(一)加大宣传力度。要充分利用各种途径和载体,大力宣传社会法庭对于构建和谐社会、促进辖区经济发展、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预防各类信访案件发生的重大意义,使各级党委政府充分认识到加强社会法庭建设是当前各项重要工作任务之一,列入议事日程,认真安排部署,切实解决影响社会法庭建设工作中的问题。

(二)积极协调定位。要认真总结社会法庭的试点成果,积极向各级领导汇报,及时与相关部门协调,尽快确立社会法庭的社会地位;把社会法庭作为基层人民法庭、司法所、人民调解组织的完善和补充,与司法调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相结合,充分发挥社会法庭在多元调解机制中的优势,进一步增强各级党委政府的信赖性和人民群众的信任感。进而确立社会法庭的地位,从制度上确立社会法庭的经费保障。

(三)加强业务指导。要加强对社会法庭业务工作的指导,充分利用巡回办案、现场开庭、就地调解的有利时机,帮助社会法官提高调解案件的素质和能力;通过法律知识授课、文书技能辅导等多种形式的培训,不断提高社会法官依法律、符民情、合民意调解社会纠纷的能力和技巧,成为办案的行家里手。因此,在修订完善人民法院职责时,可赋予各级人民法院依托辖区人民法庭以社会法庭的业务指导职能,增加、单列人民法院对社会法庭的指导经费。

(四)建立保障机制。要通过对社会法庭的不断实践和探索,尽快建立由“党委政法委领导、政府财政保障、人民法院指导、乡镇党委政府管理”的领导管理保障机制;明确规定政府财政部门是社会法庭的财政保障机关,依照财务制度办理经费使用手续;畅通渠道,理顺关系,切实达到领导管理得力、财政保障有力、法院指导顺力、社会法官工作奋力的良好效果。

虞城县法院人民法院范中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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