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社会法庭的特点、意义及存在问题
发布日期:2010-02-26 文章来源:互联网
目前,我国诉讼案件数量迅猛增长,矛盾隐患日益增大,涉诉涉访案件居高不下,人民法院的工作正面临着严峻的考验。社会法庭具有简化处理程序,缩短案件周期,无相关费用,大大减少当事人经济负担等优势,并且从形式到内容也更易于被当事人所接受,实现各方的共赢。社会法庭的引入,亦将大大节省办案资源和缓解法院人少案多的矛盾。
一、社会法庭的概念及特点。
(一)社会法庭的概念
社会法庭,是一种特殊的诉讼外解决矛盾调处纠纷的准司法组织。它在人民法庭的指导下,与法院的预立案制度和社会民调组织相结合,和信访、综合治理相统一,由社会各阶层热心公益事业和有社会威望的社会法官组成,主要处理双方当事人自愿诉至社会法庭的婚姻家庭、赡养、抚养、扶养、继承、宅基、相邻权、农村土地承包、民间借贷、人身损害赔偿等纠纷案件。
(二)、 社会法庭的特点
社会法庭受理的案件主要来源是双方当事人自愿要求处理的婚姻家庭、赡养、抚养、扶养、继承、宅基、相邻权、农村土地承包、民间借贷、人身损害赔偿等纠纷。
社会法庭具有以下特点,一是自愿性,调解充分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二是灵活性,调解中的诸多事项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更有弹性;三是保密性,社会法官调解案件以不开庭审理为原则,当事人的一些信息不会因调解活动而泄露;四是快捷性,社会法官往往在当地有权威,便于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迅速解决;五是经济性,时间花费较少,不收取任何费用,相对于对于诉讼来说几乎没有任何诉讼成本;六是独立性,社会法庭独立于其他任何机构,与人民法院之间也无隶属关系,社会法庭可独立进行调解案件。
二、 社会法庭的意义
(一)社会法庭对于探索和创新多元化解决矛盾纠纷具有重要的意义。
公民法律意识日渐成熟,诉讼虽已成为社会最主要的纠纷解决方式,但诉讼并不可以解决一切社会纷争。社会法庭调解灵活、方便快捷,富有弹性,当事人双方通过平等对话和沟通达成共识,进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不仅体现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和双方利益需求,而且利于纠纷的彻底解决,能够促使诚信社会的形成和社会秩序的和谐,因此,社会法官扮演着愈来愈重要的角色。如果忽略社会法官解决纠纷的重要意义,当事人动辄诉诸法律,将司法作为救济手段和社会公正的第一道防线,诉讼案件将无疑激增,造成法院不堪重负,法律意识高涨必将加剧人际关系的冲突,当事人对司法权威的质疑必将暴露出来,使司法权威受到严峻挑战,社会秩序、社会公正以及法律权威都将受到严峻的挑战。不言而喻,社会秩序和谐也将受到严重的威胁。社会法庭所倡导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以人为本,以和为贵”精神,追求人与人的“和睦相处”,对唤醒社会民众珍视司法资源,节约司法资源的意识显得尤为重要。
(二)社会法庭能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和促进社会和谐。
社会法庭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依照法律规定、乡规民约,风俗人情来调处矛盾纠纷。社会法官不仅仅用法律,更重要的是用人情和大义,凭借自身的声誉、智慧、人格等无形力量来调处矛盾纠纷。以快捷、便利、便民的方式调处平之间经济和财产权益纠纷,更贴近群众和洞悉民情,起到“处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法律效果。
司法实践表明,大量涉及婚姻家庭、邻里纠纷、民间借贷等直接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琐事案件的增加,不仅使法院的办案压力不断增大,而且对当事人也是一种诉累。案件一旦进入司法程序,当事人认为打官司就是撕破脸面,在法庭上互不相让,往往导致“一场官司十年仇”的局面,影响家庭和睦、社会和谐,也制约经济的发展。仅仅依靠法院的力量远远不能彻底化解社会纠纷和矛盾。因为社会法官解决矛盾纠纷时更知乡情民意,更通民俗人情,不仅不收取当事人任何费用,而且有效缓解了当事人打官司难和打不起官司等现状。简单来说,社会法庭解决纠纷具有“短、平、快、廉”特点。“短”,即时间短。社会法官处理纠纷以后,可以马上转入履行阶段;“平”,即公平、平等。依据双方当事人自愿而达成的协议,充分体现了公正、公平,体现双方的意识自治;“快”,即办理案件节奏快、结案快和执行快;“廉”,即社会法官自身廉洁,不收取任何费用。
社会法庭吸纳民间优秀调解员、社会志愿者等社会资源,突出其自身优势,办案坚持以人为本,以调解为主,人性化、多元化地解决矛盾纠纷,避免当事人因诉讼耗费时间精力,社会法官根据当事人性格特点,针对双方的争议焦点,经过深入的调解和法律宣传,使当事人心平气和解决问题,消除对抗情绪,达到了息事宁人、案结事了的目的。同时,也能减少司法资源的利用。事实证明,如采取诉讼方式解决纠纷,交通、住宿、餐饮、聘请律师等事项会扩大开支,而社会法庭解决纠纷,使当事人精力、费用和时间等耗费都最小化,更符合广大群众的根本意愿,此外,社会法庭对民转刑案件的减少,促进社会的稳定起到很好的作用。因此,使广大群众认识到社会法庭的意义亦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
四、社会法庭存在问题及对策。
(一)社会法庭存在的问题
当前,社会法官制度实施中存在以下问题与不足:一是社会法官缺乏专业法律知识,缺乏办案程序意识和规范意识;二是由于社会法官选任、培训、考核工作与奖励机制和惩戒制度相脱节,对社会法官的选任、培训、考核等工作缺乏有效的管理;三是选任社会法官受人、财、物等各方面条件所限,无法保证社会法官来源的广泛性;四是社会法庭达成的调解协议效力只有经过法院确认才有法律效力,没有赋予社会法官更大主动权;五是实施社会法官制度的各项经费保障力度不够,社会法官下乡办案过程中没有车辆和经费,社会法官办案而支出的交通、就餐等费用不能及时解决,影响社会法官办案的积极性;六是目前尚缺乏对社会法官保障机制,兼职社会法官在参与办案或培训期间,被所在单位克扣或变相克扣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时有发生,影响社会法官参加培训和办案的积极性;七是由于社会法官选任、培训、考核、任免工作社会公开性不够和宣传普及不到位等原因,当事人对社会法官制度不甚了解,不利于社会法官行使权利义务;八是社会法庭往往只有1-2名社会法官,当事人选择社会法官办案的机会受限,不利于社会法官潜在价值的发挥;九是社会法官办案中,无权传唤当事人和证人,当事人故意缺席也束手无策;十是社会法官结案后,当事人反悔或自动履行后反悔导致前功尽弃,法律缺乏相关规定。
(二)解决社会法庭存在问题的对策
一是由法律赋予社会法官更多的审判权利义务,赋予社会法官更广泛的权利;二是全面加强社会法官选任、培训、考核工作,并制定配套奖励制度和惩戒制度,保证社会法官制度的顺利实施。三是注意吸收社会各阶层人员,从教师、团委、农民工等群体中选任社会法官,体现出社会法官来源的广泛性;四是注意提升社会法官法律素质,使社会法官认识其自身的重要性和价值,激励社会法官参与培训和办案的积极性;五是加强社会法官制度实施所需各项经费的保障力度,及时解决社会法官因参加审判活动而支出的交通、就餐等费用。六是建立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等方面的保障制度,保证社会法官在参加培训和办案期间,不被所在单位克扣或变相克扣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的,免除社会法官的后顾之忧;七是增强社会法官选任、培训、考核和任免工作的社会公开性和透明度,加强社会法官的宣传效应,营造良好的办案环境;八是重视当事人选择社会法官的权利,充分挖掘社会法官潜在的价值,最大限度地发挥社会法官的作用。九是对社会法官及社会法庭的地位予以明确确认,并配置相应的交通工具使其能正常开展工作,并制作与“社会法庭”相匹配的文书样本以保证社会法庭正常、有序、高效的开展工作;十是应当建立和完善相关法律规定,保障社会法官办案的规范性和程序性,充分发挥社会法官的职能作用。
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 高新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