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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下访最需要带什么
发布日期:2004-11-15    文章来源: 互联网

  某省最近决定:凡省级领导下访去基层,必须聘请律师为随行顾问,商量解决涉法信访问题;有关部门立即着手,选聘了一批职业律师当省领导下访时的随行人员;而且省委书记、省长也身体力行,开始带上配备的随行律师随同下访。闻此消息,一方面钦佩这些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的工作魄力和创新精神,一方面也产生一些想法希望同读者交流一下。

  据说在西方法治国家,占相当比例的政府高官是学法律专业或者曾有律师工作经历者(例如历届美国总统中属于这种法林出身者约占三分之二),这对其依法行政会带来法律专业知识方面的某些助益。由于种种原因,目前我们的政府机关领导干部群体的知识结构与此不同,其中法林出身者不多;根据实施依法治国方略、贯彻依法行政方针的要求,这些年来我们采取普法教育、进修学习、组织讲座、旁听审案、业余学习等多种方式,来增强各级领导干部的法律知识,起到了积极作用。现在某省给领导干部配备下访随行律师,如果也出于此种考虑,将其作为领导干部学习法律知识的特殊方式,应当说初衷是好的,可能会有一定作用,偶尔为之亦无不可;但这种做法也有显见和潜在的问题,例如成本高、随同律师不熟悉情况、易于助长下访领导干部匆忙决策等等,故不宜提倡、不宜炒作,更不宜出台政策将其制度化、常规化、普遍化。

  领导干部下访,主要是带着耳朵、眼睛特别是一颗与民沟通的心,到基层观察真实情况,倾听群众声音,以利于正确决策;而主要不是到基层去现场办公,去直接解决一些个案问题。换言之,高级领导干部的主要职责是解决普遍正义的问题,而非解决个别正义的问题。在下访中遇到的问题,如果并非重大难题,只是基层某些干部出于特殊原因拖延不办,则不宜由上级领导越俎代庖,直接进行处理。这犹如法院的司法变更权,不能越权和泛化行使,如果行政败诉案件都由法院代替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还要行政机关干什么?那样做的结果,往往会种了别人的田、荒了自己的地。而领导干部的一项重要职责,正是发挥组织领导和指导协调作用,及时推出和修正带有普遍约束力、符合发展方向和本地实际的行动规则,例如地方立法、行政立法、制定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各种政策文件。

  在下访中遇到的问题,如果是基层群众反映强烈而又长期未能解决的老大难问题,包括某些涉法信访问题,这往往涉及到复杂的机构和人事因素,涉及到许多法律和政策层面的问题,也不宜采取在现场办公、现场拍板的做法,原则上需要回到机关后组织系统的调研和协调,再依照法定程序由领导机关出台文件或决定,才能作出符合实际且具有法律效力的妥善处置。由于职业律师对于某些专门问题(例如“三农”问题)的具体法律和政策规定,往往不如有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熟悉了解,假如经常由偶尔下访的主要党政领导干部针对此类复杂问题,匆匆听取一下随同律师意见就急于当场表态作出决定,则往往考虑不周,事后也难贯彻,而且在法律效力上也易于存在问题,徒增人治嫌疑。因此,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明确要求,重大决策事项和专业性强、涉及面广的决策事项,要事先组织专家进行必要性、可行性与合法性论证,以及通过多种方式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再作出决定。

  实际上,解决领导干部法律知识不足的途径是多方面的,而且也有现成机构和机制可利用,那就是依靠已较系统的政府法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由于其专职承担政府法制工作,比较熟悉情况和法律、政策规定,而且责任心较强,也易于安排随同下访工作,故更应注重发挥政府法制机构、人员的作用,窃以为这样做可以事半功倍。具体来说,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要求,采取引进人才、强化培训、完善机制等有效举措,下功夫建设一支政治强、作风硬、业务精的政府法制工作队伍,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门领导做好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各项工作,充分发挥政府法制机构在依法行政方面的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作用。至于现有政府法制机构的高端人才不足、独立见解不足等问题,目前可以通过政府雇员制来加以解决。

  简言之,领导干部下访最需要带的是耳朵、眼睛特别是一颗与民沟通的心,以及适当的政府法制机构工作人员,而非外聘的临时随同律师。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莫于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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