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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个死刑罪名被取消、加重食品安全犯罪刑罚、危险驾驶和恶意欠薪入罪
发布日期:2011-03-30    作者:110网律师
  自今年5月1日起,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将不会再判处死刑,我国死刑罪名由68个减至55个。这是刑法修正案(八)中最引人注目的一项修改。这是1979年新中国刑法颁布以来第一次削减死刑罪名,凸显了对生命的尊重和对人权的保障。
       这13项罪名是: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盗窃罪,传授犯罪方法罪,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
      醉驾飙车首次入罪,近年来,飙车、醉驾引发的重大交通事故时有发生,人民群众对此深恶痛绝。修正后的刑法明确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我国现行刑法中规定有交通肇事罪,但必须是行为人造成严重过失才给予刑事处罚。这次关于“危险驾驶”的定罪,改变了“肇事后再处罚”的方式,不管是否造成后果,只要有危险驾驶行为都予以处罚。
  食品安全:降低调查举证难度,加重刑罚
  从几年前的苏丹红事件、三聚氰胺事件,到最近发生的皮革奶事件,食品安全问题不断,“加大对食品安全犯罪的处罚”成为百姓的呼声。此次刑法修改,在食品安全犯罪规定中增加了一个适用条件,即除了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外,“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也将处以相关刑罚。这样的规定降低了食品安全犯罪的侦查、调查举证的难度,即使犯罪行为对人体没有造成严重危害,但从非法获利的金额、销售数量等角度能够证明其严重危害的,仍然可依法给予刑罚。
      修正后的刑法,删除了“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中的“拘役”,这意味着食品安全犯罪最低刑罚将变为有期徒刑;对于罚金,只提出“并处罚金”,没有规定具体数额,这也为从经济上加大处罚力度预留了空间。
      此外,修正后的刑法,单独列明了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渎职的刑事责任,进一步强化了对食品安全这一重大民生问题的保护,体现了此次刑法修改的主线和意图。
  恶意欠薪正式列罪
  针对恶意欠薪行为,刑法修正案(八)作出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于恶意欠薪罪的的实务操作,笔者认为尚有待观察,动用刑罚介入劳资纠纷,既不能滥用又不能畏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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