刍议保证保险合同
发布日期:2004-10-13 文章来源: 互联网
财产保险是以各种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保险。保险人对因各种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对财产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以保险标的为标准划分,财产保险可以分为财产损失保险、财产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等。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签订的以各种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保险合同则分别为财产损失保险合同,责任保险合同,信用保险合同和保证保险合同。
作者在这里所要论述的保证保险合同仅是财产保险合同中的一种。
保证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提供担保而订立的保险合同。在该合同中,保险人和投保人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投保人可以是债权人,也可以是债务人,但被保险人只能是债权人。保险担保与保证担保不同,保证保险与信用保险相比在适用范围上也是不同的,信用保险为债权人的信用放款和信用售货提供保障,适用领域相对狭小,而保证保险在更广泛的意义上适用。在保险理论上,保证保险可分为两大类,即诚实保证保险和确实保证保险。诚实保证保险又称雇员忠诚保证保险,通常指因被保证人(雇员)的不诚实行为,如欺诈、伪造、隐匿、贪污、侵占、挪用、盗窃等等不法行为,使权利人(雇主)遭受经济损失,由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确实保证保险标的是被保证人的违约责任,投保人只能是被保证人自己,其种类繁多,常见的包括合同保证保险、产品保证保险。在保险实务上,保证保险主要有诚实保证保险和消费保证保险。
一、保证保险的性质
保证保险起源于信用发达的美国,随后西欧不少国家和日本陆续开办。现在许多国家都办理保证保险业务。在国外,保证保险业务并非任何保险公司都可以经营,而是由政府批准的保险公司或专门经营保证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办理。它要求保险公司具有可靠的偿付能力,并具有一定的专业人员。我国目前也开办了此项业务,并没有划分谁家保险公司可以办保证保险业务,谁家保险公司不可以办,具体操作中,也没有单独划分出该保证保险业务由哪些业务员办理,也就是说没有配备专业人员从事这项保险业务。
对于保证保险,在我国的保险界还存在着不同的认识。一般认为,保证保险是保险人经营的一种担保业务,只不过借用保险的形式而已。笔者认为,把保证保险视为担保业务,是不正确的,是极为有害的。因为,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限于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形式,而不允许从事担保活动,尽管保证保险合同与保证担保极为相似,但保证保险是一种保险业务,而不是一种担保业务,主要有如下理由:
1、从功能上看,保证保险的功能主要转嫁被保险人的风险,是一种分散风险、消化损失的经济补偿制度。而保证担保是以确保债权的实现而设立的,旨在维护信用和交易秩序;他们的功能不同。
2、从合同的地位上看,保证保险合同是保险人与投保人订立的合同,具有独立性,不依附于其他任何合同,而保证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合同的从合同,必须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具有从属性,一般不独立存在。
3、保证保险合同是投保人支付一定数额的保险费作为对价换取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有偿合同;而保证担保合同一般是无偿的,无需支付任何费用。
4、依照保证保险合同,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仅取得代位被保险人向债务人求偿的权利,而依照保证担保合同,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后,直接取得对债务人的追偿权。
5、在承担责任的方式方面也不一样,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享有先诉抗辩权(连带保证的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原因是债权人享有诉讼选择权,既可以起诉债务人,也可以起诉担保人,还可以同时起诉债务人和担保人)。在保证保险合同中,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应依照合同约定无条件地向被保险人赔偿损失,并不享有先诉抗辩权。
二、诚实保证保险合同
诚实保证保险合同,又称忠诚保证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在因被保险人的雇员不诚实行为而受到损失时承担保险责任的保险合同。在该合同中,雇主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保险标的为雇员的诚实信用。雇员一般以正式聘用从事工作、受人事管理和约束、并领取正式工资为限,短期的临时聘用的雇员或用工应当不在此列。诚实保证保险的责任范围,一般限于被保险人因其雇员盗窃、侵占、贪污、伪造证件文书或者票据、非法挪用和转移资金、财产等行为所造成的财产损失。但是,保险人对于被保险人诱使其雇员或者与雇员共谋造成的财产损失以及保证保险合同约定不承担保险责任的其他损失,不承担保险责任。
诚实保证保险合同主要有指明保证保险合同、总扩保证保险合同、特别总扩保证保险合同和职业保证保险合同四种形式。指明保证保险合同是指以特定的个人或群体作为被保证人,在被保险人因指明的被保证人的不诚实行为而遭受损害时,由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保险合同。如某企业专门为总经理向保险公司投保而签订的保证保险合同。总扩保证保险合同是指以企业或团体的全体职员为被保证人,在被保险人因其聘用的任何雇员的不诚实行为而遭受损害时,由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保险合同。特别总扩保证保险合同是指以特定金融机构的雇员为被保证人,在被保险人所有的货币、有价证券、金银珠宝以及其他贵重物品因其雇员的不诚实行为而遭受损害时,由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保险合同。职业保证保险合同是指以担任企业或团体的特定职位的人员为被保证人,在被保险人因担任指明的职位的雇员的不诚实行为而遭受损害时,由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保险合同。例如某企业以财务人员作为被保证人而向保险公司投保,与保险合同签订的保险合同。
三、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合同
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合同是指由贷款人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在不能按时收回贷款时,由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的保险合同,由于消费贷款保证保险涉及的范围较广,名称亦较多,笔者以比较典型的常见的机动车辆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合同为例,全面论述该保险合同。
在机动车辆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合同中,投保人为与被保险人订立机动车辆消费贷款合同的购买机动车辆的公民、法人、国家机关和其他组织,即机动车辆的购买者;被保险人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为投保人提供机动车辆消费贷款的金融机构,一般为经营该项机动车辆消费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
1、保险责任。
投保人未能按机动车辆消费贷款合同约定的期限偿还欠款的,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事故发生后三个月,投保人仍未履行约定的还款义务,保险人按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偿还投保人所欠款项,但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这里所说的所欠款项是指机动车辆消费贷款合同中未偿还的贷款本金以及偿还贷款本金在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至保险事故结案之日期间的合同约定的贷款本息。被保险人因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所支付的诉讼费用以及保险人书面同意的其他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但该项费用以投保人所欠款项的10%为限。
2、责任免除。
因下列原因之一,导致投保人不能按期偿还贷款合同约定的所欠款项,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1)因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政府征用、核爆炸、核辐射或放射性污染、地震等原因导致投保人不能按期偿还贷款合同约定的所欠款项。
(2)由于被保险人的过错或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共同过错导致订立的机动车辆消费贷款合同被依法认定无效或被撤销。
(3)贷款期间内投保人未将贷款所购车辆向本合同保险人连续投保机动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盗窃险、自燃险,且被保险人未代投保人投保上述四个险种(贷款期限内,投保人提前偿还贷款,而没有向本合同保险人连续投保上述四个险种的应当除外)。
(4)被保险人未按约定对投保人进行资信调查或未按规定程序进行贷款审批。
(5)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事先未征得保险人书面同意对所签订的机动车辆贷款合同及其附件进行修订。
(6)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和费用。
另外,由于投保人不履行机动车辆消费贷款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所造成的逾期利息、罚息、违约金,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3、保险期限。
保险期限与机动车辆消费贷款合同约定的贷款期限一致,不得长于或短于机动车辆消费贷款合同约定的贷款期限,若长于贷款期限,会加重保险人的负担,若短于贷款期限,则会损害被保险人的利益,失去了保证保险合同的作用,与保证保险合同的性质相悖。
4、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为投保人的贷款金额和按贷款合同签订之日确定的利率计算的贷款利息,也就是机动车辆消费贷款合同所载明的贷款本息。
5、投保人的义务。
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及附件的内容,并在投保时一次缴清全部保险费。该种保险的保险费的交纳不得进行协商,约期交纳或分期交纳,否则合同不能成立或不生效,投保人还应与被保险人签订担保合同,依法对贷款合同设定抵押或质押或连带责任保证,或与保险人签订担保合同依法对机动车辆贷款保证合同设定抵押或质押或连带责任保证。在偿还贷款期间,不得将贷款所购机动车辆及上述担保合同约定的抵押物或质物进行转卖、转让或转赠。投保人不履行上述任何一项义务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已经赔偿的保险人有权追回。
6、被保险人的义务。
被保险人应履行如下义务:
(1)被保险人发放机动车辆消费贷款的对象必须是购买使用车辆的最终用户。如被保险人发放贷款给甲,而乙是最终用户则被保险人违反了该项义务。
(2)被保险人应督促投保人在本合同期限按期不间断地对贷款所购机动车辆投保机动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盗窃险、自燃险。若被保险人不履行该义务,不积极督促投保人在合同期限内按期不间断地投保机动车辆的损失险等,或其他保险人为了争夺保险业务,动员投保人易公司投保机动车辆损失险等,被保险人不予阻止,投保人亦向其他保险人投保,保险人将不负赔偿责任。若投保人在合同期限内提前偿还了被保险人的贷款,则投保人可不受此限制,可任意向保证保险合同以外的保险公司投保上述险种。
(3)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做好欠款的及时催收工作和催收记录。被保险人如发现投保人有潜在的不还款风险,或有任何可能导致保险合同风险增加的情况,应在10个工作日内通知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共同采取措施减少或消除风险。
实践中,被保险人往往因投保人已经投保了保证保险合同,认为自己的贷款风险已经转嫁至保险人,出了险后可由保险人予以赔偿,与己无关,而不积极及时向投保人催收贷款,错过了催收贷款的大好时机,加重了保险人的负担,这种做法是极其错误的,违背了诚信原则。相反,保险人为了降低自己的风险积极向投保人催讨逾期贷款,以被保险人的名义,行使被保险人的权利,向投保人直接催收逾期贷款,或起诉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以减少损失,降低保证保险的风险。
(4)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通知保险人以使保险人及时行使追偿权和理赔,如果属刑事案件的,涉及到犯罪的,被保险人应当向公安机关报案,以便及时侦破此案(此时保险人也可以在获知保险事故后,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当被保险人不履行上述任何一项义务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已经赔偿的,保险人有权追回。民法通则及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在这里得到了最有力的印证。
7、合同的解除
机动车辆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合同生效后,除投保人提前还清贷款外,不得中途退保。提前还清贷款的,按投保人实际贷款的期限所对应的费率档次计算保险合同保险费,多收部分退给投保人。
若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一致,在不损害被保险人利益的前提下,该机动车辆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合同应即予解除。解除后的善后事宜亦按双方协商解除的意见办理。
8、赔偿处理
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索赔时,应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有关的证明和资料,并向保险人提供以下的有效单证:索赔申请书,机动车辆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及机动车辆保险的保险单正本;被保险人签发的《逾期款项催收通知书》,未按期付款损失清单和保险人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保险人收到上述资料后,应及时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保险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
根据设定担保方式的不同,保险人分别采取以下不同的赔偿处理方式:
a、对贷款合同设定抵押或质押或连带责任保证的,被保险人应先处分抵押物、质物或向担保人追偿以抵减欠款,抵减欠款不足的部分,由保险人按保险合同约定进行赔偿,但要扣除赔偿金额10%的免赔额。
抵押物和质物的处置方式和价格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对抵押物,质物应估价和公开拍卖,以防止低估抵押物、质物的价格,扩大了保险人的赔偿范围,保险人有权随时了解抵押物和质物的处置进展情况或派员参与处置。被保险人获得保险赔偿的同时,应将其有关追偿权益转让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追偿欠款。
b、当贷款所购机动车辆发生全损、投保所赔的机动车辆保险赔偿金,原则上应先偿还给被保险人以偿还机动车辆消费贷款,多余部分应当支付给贷款人。
c、如果贷款所购机动车辆发生全损,投保人所赔的机动车辆保险赔偿金应本合同被保险人的要求,保险人可直接偿还机动车辆消费贷款人,剩余部分再支付给机动车辆保险的被保险人,此时不足以偿还贷款的部分,保险人将不承担责任。
参考书目:许崇苗、李利著:《保险合同法理论与实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