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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农业发展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来自大湄公河次区域的人类环境因素分析
发布日期:2011-03-25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出处】中国环境法网
【摘要】  全球性和区域性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开始逐渐依赖于构建国际保护合作区域或者网络的工作模式。在本文中,我们分析人口密度和人口分布;土地覆盖和土地使用;以及农业适应性和农业经济作为大湄公河次区域影响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的主要人类环境因素,通过比较,对照,说明和论述的方式阐述和分析了在次区域实现可持续发展,逐步建立和完善生物多样性保护区的过程中可能基于上述人类环境因素而引发的伦理和经济问题。同时,文章为后续的保护和研究工作提供了思路。
【英文摘要】  The conservation of global and regional biodiversity increasingly relies on the network of international cooperative protected areas. From this sense, because of its rich biodiversity of threatened species and the species of great importance and value; special geographic location; and close international and regional cooperation between relative countries, the Greater Mekong Subregion is a typical area of such conservation structure of biodiversity. Moreover, scientific studies increasingly indicate that biodiversity cannot be conserved by a small number of strictly protected areas. Land acquisition for protected areas and compensation for lost resource-based livelihoods are often prohibitively expensive. However, the vast majority of biodiversity resources in the world are found in populated landscapes, especial populated rural landscapes. Human activities have taken the planet to the edge of a massive wave of species extinctions, which further threatening our own safeties.   Today, there are an estimated 240 million rural people live in the worlds high-canopy forest landscapes. In Latin America, for example, 80 percent of all forests are located in areas of medium to high human population
【关键词】人口;农业;生物多样性保护
【英文关键词】agriculture; biodiversity conservation; population
【写作年份】2007年


【正文】
  一、人类发展和生物多样性保护
  
  联合国《千年生态系统评价报告》(2005年)中将持续的生物多样性丧失认定为人类和其它物种所赖以生存的生态系统衰退和变异的一个关键因素,而人类环境因素又是造成这一问题的一个主要原因。在漫长的地球历史进程中,人类可能已经将地球物种灭绝的速率在自然速率的基础上加快了一千倍,而在这个已经十分脆弱的地球生态系统的现存物种中,百分之十二的鸟类,百分之二十五的哺乳动物和至少百分之三十二的两栖类动物将面临在下个世纪完全灭绝的危险。[1]人类活动已经将这个星球推向了大量物种灭绝的边缘,而这一切现象的结果将最终指向人类自身,威胁人类安全。
  
  由于人为因素造成的栖息地丧失和栖息带断裂被视为生物多样性保护的主要威胁。到二十世纪末,人类所利用的土地面积已经超过了地球土地总面积的百分之四十,并将其中三分之一的土地转化为城市和农业用地。[2]将森林移为农田,用河流来发电,采集和捕猎野生生物以获取食物和进行贸易这些行为本身可能并不会立即结束自然演进的过程,但是其中的每一种具体行为都会影响和改变生态景观,并打乱自然演进的步骤。
  
  在世界日均家庭生活费用低于一美元的人口当中,有三分之一为农业人口。在全世界一万七千余个主要野生动植物保护地中,超过百分之四十五的土地被主要用于农业及其相关产业用途。[3]生活在地球上二十五个生物多样性重点区域的十亿人口当中,贫困农业人口和低收入农业人口对于生物资源的依赖表现得尤其突出。在今天,全世界有超过三亿五千万的贫困农业人口依靠森林以获得食物和生活来源。六百万贫困人口依靠在野生生物栖息地内进行牲畜养殖和放牧以得到最基本的食品和微薄的收入。超过三千万贫困人口以捕鱼为生。丛林猎物仍然是西非大多数居民最重要的蛋白质来源,而野生植物更被采集以广泛地用于饲料,肥料,燃料和建筑材料。人们通过烧荒,拓殖的“游耕”方式开垦土地以用于耕种,而这种生活方式的直接后果则是较低的农业产出、低牲畜养殖率、生物多样性的丧失和自然灾害风险的增加。
  
  当今全球和区域性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呈现出逐步上升的国际化趋势,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相互合作,在越境区域、边界地带构建国际保护区域或者网络,以实现与其本国境内的生物多样性保护区域形成较好的衔接,扩大生物多样性保护的范围和成果。在2005年,大湄公河次区域国家中国、老挝、缅甸、柬埔寨、泰国和越南共同合作构画了“大湄公河次区域生物多样性保护走廊计划”。依照该计划,全部六个次区域国家将在科学考察和评估、构建区域性野生生物栖息地和资源保护网络、保护珍稀物种以保持生物多样性和实现可持续发展方面展开广泛的合作。
  
  根据计划,大湄公河次区域生物多样性保护走廊项目开展的前十年将选取中国西双版纳、中越交界黄连山 – 老挝丰沙里地区, 老挝南部山地国家自然保护区, 缅甸德林达伊西部森林-泰国岗卡章国家公园地区, 以及柬埔寨豆蔻山脉五个六国境内和越境区域作为重建野生生物栖息地的试点区域。[4]其目的是保护和合理利用生物资源,在保护生物多样性和地貌的同时,减少贫困,提高当地人口福利。
  
  二、次区域生物多样性保护的人类环境因素考查
  
  全长4909公里的澜沧江-湄公河现为世界第十长,海拔第八高的河流。它发源于海拔约5200米的中国青藏高原唐古拉山脉,自北向南蜿蜒2190公里流经中国青海、西藏和云南省。在流出中国后继续流经缅甸、老挝、泰国、柬埔寨和越南共2719公里。 [5]在这段旅程中,澜沧江-湄公河首先形成缅甸和老挝的边界线,随后又成为老挝和泰国的分界线。在流入老挝南部腹地之后,澜沧江-湄公河转向流出老挝,并再一次成为泰国和老挝的边界线。此后,它流入柬埔寨,并通过洞里萨河与柬埔寨的大湖洞里萨湖相接。最后,澜沧江-湄公河流入越南并最终注入南中国海。
  
  (一)人口统计学的视角
  
  在由澜沧江-湄公河串起的大湄公河次区域中,农业人口数量超过区域内全部常住人口数量的百分之七十以上,而在例如老挝、柬埔寨这样的农业国家,农业人口的比例更达到甚至超过其全国人口总量的百分之九十。大湄公河次区域的人口统计结果,直接体现着在这片土地上有多少人口将对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以及新的生物多样性保护走廊计划带来潜在的威胁。截至2000年,在次区域二百三十三万平方公里的土地上,居住着超过二亿四千六百万人口。在过去三十年中,下湄公河流域的人口数量增加了一倍。统计数据显示,直到2025年,大湄公河次区域的人口将在现有基础上增加百分之三十到五十。[6]虽然在文章的开头提到,人类活动正在并将继续通过各种方式对地球环境造成直接或间接的影响,这一点也是造成生物多样性丧失的一个根本因素;而同时对于人类活动的分析和考察也更加直观和精确地体现着人类对于环境造成的消极影响和损害,但是,研究人员和专家将野生生物栖息地和保护核心区区域内和周边的人口数量和人口聚居规模归为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最大的潜在威胁性因素。[7]人类聚居可能导致对森林的破坏,牲畜养殖的增加,农业及其相关商业规模的扩大和增长,乃至加速大规模和系统性的城市化进程。
  
  地处次区域的中国云南省,澜沧江-湄公河的流域面积约为八万八千七百平方公里。流域范围人的人口密度为69.6人/平方公里。[8]在其它次区域国家,截至2004年,老挝人口密度人24人/平方公里;缅甸为74人/平方公里;泰国人口密度人124人/平方公里;柬埔寨为72人/平方公里;而在越南这一数据则达到246人/平方公里,而该数据亦是世界国家人口密度的最高值。[9]
  
  虽然在以上统计中,次区域各个国家和地区的人口密度数呈现出较大的差异,但研究表明,当某一地域人口密度达到或超过10人/平方公里时,人类活动对于环境和生物多样性的消极影响便开始产生。[10]而卫星图片显示在大湄公河次区域,即使是新建的生物多样性保护走廊地区人口密度依然已经达到或者超过了这个数字。以次区域国家人口密度最低的老挝为例,在新建的老挝南部山地生物走廊区“Xe Pian – Dong Hua Sao – Dong Amphan”的统计人口数为5万。在Xe Pian地区聚居的八十个自然村落中,有十四个直接处于保护区内,此外该地区范围内还散落着七个少数民族聚居区。Dong Hua Sao地区人口总量为2.88万,在地区涉及的八十二个自然村中,有两个直接坐落于保护核心区内。[11]而在次区域的一些沿海和低地地区,人口密度更是达到了750人/平方公里。[12]
  
  在老越交界的安南雨林,在柬埔寨北部平原林区,在中国的西双版纳,以及在次区域的广大保护区范围内,人口聚居和人口密度都被视为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最大威胁。
  
  (二)农业适应性和农业经济
  
  农业,作为造成栖息地衰退和减少的一个全球性主要因素,仍然是生物多样性保护的一个重要威胁。随着世界人口数量增加以及由此带来的食物需求量增长,农业发展对于土地不断增长的需求在未来的几十年中仍将不断地扩大和加深农业及其相关产业活动对于全球的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系统平衡造成的消极影响。在大湄公河次区域巨大的农业人口群体中,小规模自耕农和贫农仍占绝大多数,过着半自足或者基本自足的生活。农业适应性和农业经济的发展也由此成为衡量次区域生物多样性保护可行性的一个不容忽视的因素。
  
  大湄公河次区域主要有两种农业生产形式:温饱型自给粮农业生产和商业性农业生产。在区域内大部分国家和地区中,水稻和其它基础粮食作物仍然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和主要消费品。在次区域的广大适耕低地地区,例如柬埔寨的洞里萨湖区,越南的南部平原区和泰国北部的低地区,一望无垠的稻田和其它庄稼地占据着绝大部分的土地,将原本和山地连绵成片的土地与森林完全分离开来。
  
  而在中国的西双版纳,柬埔寨豆蔻山脉等次区域广大山区,森林则被间或种植的混合农林间作景观和耕地人为割裂。在这些地区,人们既采用定点耕作方式,又利用通过毁林开荒、刀耕火种的游耕或者轮作方式来耕种庄稼作物。虽然研究成果显示由于农业适应性较差,在绝大多数山地类型的保护区和保护区断裂带种植水稻、木薯和玉米等粮食作物极难实现高产,甚至根本不能满足当地人自身的食物需求,[13]但是,祖祖辈辈居住在这些地区的贫困的人们仍然不断扩大耕地面积,以期增加作物产量。这种生活方式最终带来的只是贫困的加剧和当地生物物种的进一步流失。
  
  农业因素为次区域的生物多样性保护带来的另一个不可回避的历史性问题是:由于山地对于粮食作物的农业适应性较差和相对高额的利润回报诱惑,区域内的部分地区仍然在非法种植鸦片罂粟。虽然鸦片罂粟种植总量在整个次区域来看处于下降趋势,但在缅甸、老挝、泰国北部的部分地区和中老交界的部分地区仍有一定数量的种植。鸦片罂粟的种植不仅带来了许多社会问题,同时由于种植行为的违法性,种植地一般多选在偏远的山地和茂密的森林中,而此类山地或森林又多处于栖息地和保护区内,为次区域的生物多样性保护造成了潜在的影响。另一方面,由于交通、人力和财力的限制,部分国家政府对于鸦片罂粟种植的打击和抑制工作难以取得全面的成效,因此这种种植方式对于生物多样性的威胁又将是持续和长期的。
  
  广义地来说,在次区域广泛开展的其它与农业经济密切相关的活动还包括畜牧业、渔业以及农林业如橡胶、桉树、棕榈、茶树和果树等经济林对天然林的替代种植。迅速扩张的农业经济直接导致的栖息地的大面积退化和萎缩。而被视为次区域生物多样性主要承载体的天然森林生态系统则正在逐步为农业物种所吞噬和替代。随着季雨林和雨林的大面积减少,在次区域的许多地区,如中国西双版纳,自然生物多样性正在逐步为人为导致的“农林生物多样性”所代替。
  
  在1998年开展的针对泰国土地利用变化的研究结果表明,森林的自然退化,天然林区内的伐木业和广泛开展的农业是造成泰国森林面积减少和土地利用变化的三大主要因素。在二十世纪六十年代,泰国百分之五十四以上的国有土地覆盖着天然森林,农业用地仅占国有土地面积的百分之二十,另有百分之二十六的土地被用于城市建设等其它用途。但是,1998年所采集的证据显示泰国国有土地森林覆盖率在三十年间下降了近三十个百分点,仅为百分之二十五点三,同时农业用地则上升到百分之四十一点五,另有百分之三十三点二的国有土地被用于城市建设等其它用途。[14]造成土地覆盖变化的三个主要因素分别为:因人口增加而人为造成的森林退化并人为改变土地用途;农业的发展和大城市扩张带来的其它建设。
  
  越南国家森林资源目录也显示,越南的天然林覆盖率在1943年为一千四百三十二万五千公顷,到2000年包括人工种植林在内的林地覆盖率则仅为九百四十四万四千一百九十八公顷。1943年,越南全国没有人工种植林,而在2000年人工种植林面积则达到了一百四十七万一千三百九十四公顷。林地覆盖率由1943年的百分之四十三点七下降为2000年的百分之三十三点二。而在历史最底点的1990年,越南全国林地覆盖率则仅为百分之二十八。[15]随着人口的增长和农业经济的发展,成片的天然林被移为稻田、玉米地、甘蔗地、茶园和橡胶园等。作为人口扩张和农业发展的直接后果,森林栖息地面积大幅度下降,树木遭到大面积砍伐,植物物种迅速减少甚至消失,而栖息在森林中的动物则遭到捕杀并用作食物和贸易。
  
  同时,由于农业及其相关产业的迅速发展,化学肥料和农药在次区域内的使用所带来的污染也成为了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化学制剂通过土壤和水的交换进一步对淡水渔业产生消极影响。这一系列反应直接导致粮食作物和渔业的食品安全问题。反之,土壤和水源的污染又抑制了天然物种的繁衍和生长。
  
  三、次区域环境友好型农业发展模式的构建
  
  在以农业国家和农业人口为主的大湄公河次区域,人口与农业发展,环境与生物多样性保护仿佛天平的两边,既是学术探讨的两个焦点,又是影响区域总体性发展的两个关键,任何一边的轻微消极波动,都将导致整个天平的失衡。
  
  (一)构建环境友好型农产品市场
  
  随着保护区及其毗邻区域居民要求发展的愿望和生物多样性保护之间的矛盾日益凸显,关于次区域内野生动物和人类之间的冲突亦随之加剧。根据中国云南西双版纳林业局的统计,2005年,西双版纳地区有五百七十八个村庄,一万二千零三十七个家庭的稻田、甘蔗地、香蕉林和其它经济作物和林木被野生动物采食或者破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贰仟壹佰柒拾肆万余元人民币,另致使二十人受伤,三人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四条规定:“因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或者其他损失的,由当地政府给予补偿。补偿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制定。”依照这一条款,云南省政府于1998年出台了《云南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办法》。根据《办法》规定,政府补偿费用列入各级财政预算,由各级财政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分级负担,省财政和地、州、市、县财政各负担一半。省对地州市的年度补偿经费一年一定,包干使用。但是,由于各县级政府在提供补偿经费方面存在种种困难,受侵害人实际获得的补偿往往十分有限。以玉米为例,2005年当年的补偿标准每公斤仅为五分至八分人民币,而当年玉米的平均市场收购价则为每公斤壹元贰角至壹元肆角人民币;牲畜方面,损失一头耕牛的补偿价格仅为人民币柒拾元;对于受侵害人的人身损害则基本没有补偿标准。在整个大湄公河次区域范围内,类似事件的政府补偿标准基本与西双版纳的情况相似甚至更低。
  
  长期以来,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通常被视为政府的责任,保护工作经费多来源于政府拨款、环保组织扶持和社会捐助。但是,随着工作形势的不断严峻,有限的经费来源难以实现保护工作的预期。另一方面,由于在保护区及其相应范围内对居民生活所实行的限制政策和超低价补偿方式,当地居民在生物多样性保护中不但难以发挥积极的作用,甚至可能对频繁出现在他们生活区域并带来人身和财产损害的野生动物,乃至于限制政策本身产生抵触情绪。
  
  在次区域乃至世界范围内,通常为解决人口,尤其是农业人口发展需求和生物多样性保护之间所存在的矛盾,各国政府多采用将保护区内居民部分或者全体迁移的政策。然而,简单的人口迁移,限制附近居民在保护区内的活动,罚款或者实行政府补偿制都难以完全实现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社会发展之间的良性互动和循环,并可能引发深层次的伦理、社会和经济问题。同时,移民所带来的大量补偿和安置费用又将为政府带来新的负担。
  
  生物多样性保护经费的不足和保护工作方式的单调性,从某种程度上来讲,已经成为了阻碍次区域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的两个主要问题。从完善保护工作,扶持保护区及其毗邻区域贫困农业人口,以及农村建设各方共同发展的角度上讲,需要构建一种既有利于实现生物多样性保护,又兼顾相应区域内居民生活和发展权利的长效工作机制。探索并构建环境友好型农产品市场,或许可以成为解决这一系列矛盾的关键。
  
  环境友好型农产品市场作为一种新兴的市场机制,通过有限地利用土地,尤其是保护区周边及其毗邻地区土地,一方面力图实现当地土地利用者收入的积极增长,另一方面有效地刺激他们积极参与相关区域的生物多样性及其它总体环境保护。通过市场收益来支付重建生态系统服务,例如澜沧江-湄公河流域服务、大气组成平衡、土壤养分循环、淡水系统调节及控制,以及环境审美等等所需支出的费用。
  
  (二)创建次区域生物多样性保护标志农产品认证机制
  
  早在2000年,全球经过认证的有机农业产品贸易额就已经超过二百一十亿美元,以此为例,在有机农产品认证标准的基础之上,创建次区域特有的生物多样性保护标志农产品认证机制,分两方面展开:针对生物多样性保护区内及其毗邻区域的农业生产而言,由各国政府协同相关投资银行和环境投资公司,组织地区内传统温饱型农业生产户,由国家根据不同地区土地的农业适应性特征,在保护毗邻区划定土地范围,提供环保型种植技术,鼓励农户生产符合生物多样性保护标志认证标准的农产品;在经济型农业生产地区和次区域内广大的定点耕种区域则广泛推广并逐步实现生物多样性保护标志农产品认证体制。
  
  生物多样性保护标志农产品本身又是质量和产品标准达到甚至超过有机农产品标准的产品。产品范围可以涉及大米、木薯、蔗糖、可可、香蕉、乃至橡胶、茶叶等农业及农业相关的林牧副业产品。带有生物多样性保护标志的农产品投入市场时,政府以及其它生物多样性及环境保护的研究机构和非政府组织应当积极通沟对农产品需求较大的各大跨国知名公司和企业,共同成立可持续性农业及生物多样性保护联盟。联盟内企业承诺企业所购买的农产品原料全部或者固定比例来自于生物多样性保护标志农产品。从而提高生物多样性保护认证标志农产品的国际影响力和市场份额。
  
  (三)确保产品收益的固定比例投入次区域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
  
  生物多样性保护标志农产品收益,除却中间供应环节的必要利润分流之外,其主要收益全部用于两个方面:一是产品生产者,即保障农民的收入,以帮助消除贫困、促进区域经济增长;二则投入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即承诺产品收益的固定比例全部用于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例如重建生态系统服务、恢复野生动植物种群、开展理论研究及构建保护模型等等。在保障次区域广大地域范围内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资金链的基础之上,较好地解决简单的人口迁移,限制附近居民在保护区内的活动,罚款或者实行政府补偿制等措施可能带来的伦理问题和实践困难。
  
  四、结语
  
  人口、农业发展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在长期以来乃至在未来很长一段时期都是大湄公河次区域在人类和环境关系问题的探讨上一项持续的主题。在这个方面探索构建环境友好型农业发展模式,促成良性的农产品市场循环机制、农业社区模型的建立乃至于特许保护协议机制的探讨、区域内农业生产中农药和肥料的使用限制和配比引导都需要我们做出更系统的研究推广和更大的努力。


【作者简介】
李希昆,舒旻,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云南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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