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经营罪中的买方不构成犯罪
非法经营罪中的买方不构成犯罪
非法经营罪中的买方原则上不构成犯罪,因为非法经营罪扰乱的是市场经济秩序,通说认为:经营行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所从事的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行为。首先该行为必须是以营利为目的,其次该行为以提供商品或有偿服务为内容,最后,该行为应当是一种长期性的职业性的行为。而非法经营的买方一般是为了自用而非再次销售,因此,不以营利为目的,不再次进入市场流通,自然也就不属于经营行为,更不属于非法经营行为。
如果是为再次销售而购买相关商品,则涉嫌非法经营罪,因为这种情况仍符合经营的特征。如果刚购买就被抓,如果有证据证明是为卖而买,则涉嫌非法经营罪的犯罪预备,属于为犯罪活动制造条件,如果没有证据证明是为卖而买,则属于无罪;如果买了又卖了,则属于犯罪既遂,但是犯罪数额应该如何计算呢,是按照买或者卖的数额累计计算还是仅按照一次计算数额呢,我们倾向于后者。
另外一点就是非法经营罪的牟利性,这涉及到违法所得的计算问题,按照常规来说,用销售价格减去购进价格则为违法所得数额,至于为犯罪所进行的成本投资,原则上不进行扣减。有的时候办案机关查不清销售价格,比如经营香烟,就直接按照正规的烟草统一零售价格计算,我们认为这是有失偏颇的,这样采集的数据不真实,也对被告人不利,司法机关最好根据被告人的销售领域查清销售价格,即使一时难以查清,也不能直接参照正规零售价格,而要充分考虑被告人的辩解是否有依据,本着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处理。如果购进价无法查清,也可以按上述原则操作。其实,非法经营罪的违法所得证据不仅涉及到量刑档次问题,更涉及到定罪问题,如果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人是牟利的,则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该作出被告人无罪的宣判,即使被告人承认自己牟利,如果没有其它证据证明其牟利,也应该宣判无罪,因为根据刑诉法的规定,仅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它证据的,不得认定有罪。
作为口袋罪之一的非法经营罪,在证据认定以及法律适用上应该更加谨慎,以避免冤枉无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