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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女儿 没有履行监护职责
发布日期:2011-03-18    文章来源:互联网
  昨日,本报B07版刊登了《妈不管女姥爷怒讨公道》一文后,很多读者打来电话谴责青青的妈妈,并非常关心青青的现状。昨日,记者再次联系了青青的姥爷张先生,他告诉记者,青青现在的身体情况和精神状态都比前几天好多了,情绪也平静了很多。但因为孩子的心理已经受到了伤害,完全恢复还需要一段时间。

  张先生告诉记者,之所以从23日以后一直没有找到青青的妈妈,是因为她在23日晚上砸了别人家的门点,结果被派出所拘留了。全家人也是昨天才知道这个消息,不过他和老伴、青青目前暂时不想去派出所见青青妈。

  青青妈的行为是否触犯了法律,青青的姥爷能否争取到孩子的监护权呢?辽宁钢城正大律师事务所郭继伟律师告诉记者,青青妈的行为并不构成遗弃罪,而是没有履行其监护人的职责。《民法通则》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如果情节严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变更监护权,由祖父母、外祖父母或其他亲属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也就是说,如果青青的姥姥、姥爷要担当青青的监护人,可以走正常的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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