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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公民人身权利犯罪案例分析(一)
发布日期:2011-03-17    作者:杨振夏律师

侵害公民人身权利犯罪案例分析(一)
案例:
李某居住在河南省某偏远一个山区县的农村,于1995年7月与当地的姑娘丁某在当地登记结婚。婚后三年,丁某突然患有脑病,不能从事体力劳动,家庭生活非常困难。1999年初,李某为了改变家庭生活现状,去广东打工,但是,到了2001年5月份,一直没有音讯。丁某因无钱治病而导致自己中度中风,且家里长时间几乎没有一分钱,处于流浪状况。2009年6月份,丁某无奈与生活在一个乡丧偶的王某以夫妻关系公开居住在一起,并于2010年4月份生育一女孩。2010年7月份,李某突然回来,要求追究丁某与王某的重婚罪及20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丁某与王某非常害怕,从100余里的山区,来到南阳市找到了本律师,本律师免费为他们进行了咨询后,他们高高兴兴地回家了。那么,本律师为他们提供了什么咨询意见呢?
河南青剑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咨询意见是:
首先,丁某与王某不构成重婚罪。因为根据《刑法》第258条规定看,丁某与王某在形式上,的的确确已经构成重婚罪;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丁某与王某因丁某无钱治病、生活极度困难不得不被迫结合在一起,属于重婚行为,因主观恶性较小,一般不认为是犯罪。
其次,李某反而构成遗弃罪。因为根据《刑法》规定,对于年老、年幼、疾病、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应当以遗弃罪追究刑事责任。李某明知丁某患有疾病,近9年既不给丁某一分钱,又不给丁某治病,导致丁某疾病恶化,几乎绝望。完全符合遗弃罪的犯罪构成。
再次,既然丁某与王某构不成重婚罪,而李某的行为反而遗弃罪,那么丁某与王某就不应当赔偿李某20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金。
(本案例已做技术处理,请勿对号入座。)
(本案例未经本人同意,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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