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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公民人身权利犯罪案例分析(三)
发布日期:2011-03-17    作者:杨振夏律师

侵害公民人身权利犯罪案例分析(三)
案例:
周某在河南某市一单位工作,年近三十,风韵亮丽,善解人意。因几年前在工作关系认识了一位45岁的私营企业主李某,两人随着相互交往,成为一对关系密切但没有公开化的情人。因经济形势不好,李某的企业经营惨淡,内心非常苦恼,可又不想让人知道(包括周某也不知道)。2010年初的某日,李某内心非常苦闷,特别想找人喝喝酒发泄发泄,便让其妻子谢某在家里做了一桌下酒菜,邀请周某、丁某等朋友。喝到酒淋漓酣畅之时,周某敬酒到李某跟,给李某斟酒,谢某见状,便拦住周某,说李某不能再喝了,何况李某根本就不会喝酒。李某便说,1059我也敢喝。周某开玩笑说“你们家里有没有?”,李某指着屋里靠墙的一张桌子下边的一个瓶子说,那不是的。周某便去拿来到人碗里边。李某指着碗说,我喝了。周某说,你喝啊,是不是不敢啊。谢某也笑着说“你喝啊”,丁某等朋友看着笑。不料,李某突然端起碗就往嘴里喝。谢某急忙把碗打掉,周某赶紧用手抠李某的喉咙,让李某呕吐出来,最终,李某不治身亡。周某被当地司法机关以涉嫌故意杀人被依法逮捕,并被提起公诉,移交法院审判。本律师为其做了无罪辩护。
河南青剑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振夏的辩护意见是:
周某无罪。其理由如下:
首先,周某没有犯罪的故意。因为周某与李某仅仅是情人关系,且感情一直很好,不存在报复等犯罪的主管直接故意;同时,在李某突然把酒喝入嘴里时,看见谢某急忙打掉碗,已经意识到喝的可能就是毒药,急忙施救,说明周某也没有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间接犯罪故意。
其次,周某没有犯罪的过失。因为周某事先不知道李某的心情非常糟糕,也不知道也不可能预见开玩笑能够危害李某的生命,何况李某的妻子谢某也让他喝,朋友也在场呵呵笑。李某的行为在一瞬间造成了自己的死亡,与周某的玩笑之间没有必然的刑事法律的因果关系。
所以,周某没有刑事犯罪的直接与间接故意,也不存在刑事犯罪中主观过失。因此,李某的死亡纯属意外事件,周某无罪。
(本案例已经做了技术处理,请勿对号入座。)
(本案例未经本人同意,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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