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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重点法条解读(十七)
发布日期:2011-03-17    文章来源:互联网
重点法条之七: 第201条 死缓核准

  第201条:中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院核准。

  【考点说明】死缓案件的核准权

  【相关法条】《解释》第278条

  中院判处死缓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应当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高级人民法院对于报请核准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同意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应当裁定予以核准;

  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裁定发回重新审判;

  认为原判量刑过重的,应当依法改判。

  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不得以提高审级等方式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考点说明】死缓复核后的处理。

  第五章 审判监督程序

  重点法条之一:第203条 享有申诉权的主体

  第203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重点法条之二: 对申诉的审查与处理

  《解释》第298条:审理、审查申诉一般由作出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进行。直接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诉的,如果没有经作出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审查处理,上级人民法院可以交该人民法院审查,并告知申诉人;如果属于案情疑难、复杂、重大的,或者已经由作出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后仍坚持申诉,上级人民法院可以受理、审查,下级人民法院也可以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

  《解释》第299条:原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的申诉、上级人民法院直接处理的申诉和转交下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的申诉,应当立申诉卷。

  《解释》第300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本院维持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判的申诉,可以交由第一审人民法院审查。第一审人民法院审查后,应当写出审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定。因此,一审法院无处理决定权。

  《解释》第301条:对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案件或者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刑案件的申诉,可以由原核准的人民法院直接处理,也可以交由原审人民法院审查。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写出审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逐级上报原核准的人民法院审定。

  《解释》第302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诉后,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决定,至迟不得超过6个月。经审查,认为有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由院长提请审判委员会决定重新审判;对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的申诉,应当说服申诉人撤回申诉;对仍然坚持申诉的,应当书面通知驳回。

  《解释》第303条:申诉人对驳回申诉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诉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的,应当予以驳回。经两级人民法院处理后又提出申诉的,如果没有新的充分理由,人民法院可以不再受理。

  ◆ 037. [真题:2009-2-037(单选题)] 关于生效裁判申诉的审查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赵某强奸案的申诉,由上级法院转交下级法院审查处理,不立申诉卷

  B. 二审法院将不服本院裁判的刘某抢劫案的申诉交一审法院审查,一审法院审查后直接作出处理

  C. 李某对最高法院核准死刑的案件的申诉,最高法院可以直接处理,也可以交原审法院审查。交原审法院审查的,原审法院应当写出审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逐级报最高法院审定

  D. 高某受贿案的申诉,经两级法院处理后不服又申诉,法院不再受理

  【答案】 C

  【备注】 本题第一次详细考察的对申诉的审查与处理。

  重点法条之三:第204条,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的理由。

  第204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

  (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四)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重点法条之四: 第205条提起审监程序的主体

  第205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 , , 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考点】提起审监程序的主体

  ◆2006-2-76.甲因犯贪污罪经一审程序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判决生效后发现本案第一审的合议庭成员乙在审理该案时,曾收受甲的贿赂。对于本案,下列哪些机关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

  A.审判该案的第一审中级人民法院 『告诉考生中院一审』

  B.该省高级人民法院

  C.该省人民检察院

  D.最高人民检察院

  正确答案:BD

  ◆2007-2-33.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死缓。被告人没有上诉,检察机关没有抗诉。该案经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后,被害人不服,提出申诉。如果提起审判监督程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由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B.由省人民检察院提起审判监督程序

  C.由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处理

  D.由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处理

  正确答案:D

  重点法条之五:第206条 再审的审理

  第206条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相关法条】

  《解释》第305、306条、309。

  《解释》第305条: 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对于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正确,但是在适用法律上有错误,或者案情疑难、复杂、重大的,或者有其他不宜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的情况的案件,也可以提审。

  《解释》第306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并将指令再审的决定书抄送抗诉的人民检察院。第三百零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诉后,应当在三个月内作出决定,至迟不得超过六个月。经审查,认为有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由院长提请审判委员会决定重新审判;对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申诉,应当说服申诉人撤回申诉;对仍然坚持申诉的,应当书面通知驳回。

  《解释》第309条: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考点】再审的审理程序

  重点法条之六:审理后的处理《解释》第312条)

  1、裁定驳回申诉、抗诉;

  2、适用法律有错误,或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按照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认为必须判处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的,直接改判后,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3、应当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案件,原裁判没有分别定罪量刑的,应当撤销原裁判,重新定罪量刑,并决定执行的刑罚。

  4、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原裁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再审仍然无法查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原审被告人有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证据不足的无罪判决。)

  重点法条之七:第207条 再审的审限

  第207条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以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六个月。

  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抗诉的案件,审理期限适用前款规定;对需要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自接受抗诉之日起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下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期限适用前款规定。

  补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的具体规定(试行)

  1、第5条:开庭审理的五种情形:(1)依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的;(2)依照第二审程序需要对事实或者证据进行审理的;(3)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4)可能对原审被告人(上诉人)加重刑罚的。(5)有其他应当开庭审理情形的。

  2、第6条:可以不开庭的五种情形:(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重的;(2)1979年刑事诉讼法施行以前裁判的;(3)原审被告人(上诉人)、原审自诉人已经死亡或者丧失刑事责任能力的;(4)原审被告人(上诉人)在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监狱服刑,提押到庭确有困难的;但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征得人民检察院的同意。(5)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经两次通知,人民检察院不派员出庭的。

  3、第8条:禁止不利变更原则的确立。除人民检察院抗诉的以外,再审一般不得加重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的刑罚。

  4、第10条:按撤诉处理的情形。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再审案件,对人民检察院接到出庭通知书后未出庭的,应当裁定按人民检察院撤诉处理,并通知诉讼参与人。

  5、第12条: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收到再审决定书或者抗诉书后下落不明或者收到抗诉书后不到庭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到案后,恢复审理;如果超过两年仍查无下落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

  ◆2008-2-75.下列再审案件,哪些可以不开庭审理?

  A.李某抢劫案,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重

  B.葛某受贿案,葛某已死亡

  C.张某、卞某为同案原审被告人,张某在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监狱服刑,提审到庭确有困难,但未经抗诉的检察院同意

  D.陈某强奸案,原生效裁判于1979年之前作出

  正确答案:ABD

  ◆2005-2-77在刑事再审中,下列哪些情形应当依法开庭审理?

  A、某盗窃案,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吴某加重刑罚

  B、某杀人案,人民检察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了抗诉

  C、某强奸案,原审被告人范某已死亡

  D、某故意伤害案,再审需要依照第一审程序审理

  正确答案:ABD

  补充:涉外刑事案件审理程序

  【重点法条】

  《解释》第313条:本解释所称的涉外刑事案件是指: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外国人犯罪的或者我国公民侵犯外国人合法权利的刑事案件;

  (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符合刑法第8条、第10条规定情形的外国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和公民犯罪和中国公民犯罪的案件;

  (三)符合刑法第9条规定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国际条约义务范围内行使管辖权的案件。

  《解释》第314条:外国人的国籍以其入境时的有效证件予以确认;国籍不明的,以公安机关会同外事部门查明的为准。国籍确实无法查明的,以无国籍人对待,适用涉外刑事案件审理程序。

  《解释》第318条:人民法院审判涉外刑事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公开审理的案件,由人民法院发旁听证的,凭证入场旁听。

  《解释》第319条:人民法院审判涉外刑事案件,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应当为外国籍被告人提供翻译。如果外国籍被告人通晓中国语言、文字,拒绝他人翻译的,应当由本人出具书面说明,或者将他的口头声明记录在卷。诉讼文书为中文本,应当附有被告人通晓的外文译本,译本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以中文本为准。翻译费用由被告人承担。

  《解释》第320条:外国籍被告人委托律师辩护的,以及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自诉人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应当委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并依法取得执业证书的律师。

  外国籍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为其指定辩护人。被告人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的,应当由其提出书面声明,或者将其口头声明记录在卷后,人民法院予以准许。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居住的外国人寄给中国律师或者中国公民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所在国外交部或者其授权机关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才具有法律效力。但中国与该国之间有互免认证协定的除外。

  《解释》第326条:请求与我国签订司法协助协定的国家的法院代为一定诉讼行为的,必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同意。与我国签订司法协助协定的国家的法院请求我国法院代为一定诉讼行为的,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后转达。

  《解释》第329条:外国法院通过外交途径请求我国法院向我国公民以及在华的第三国当事人送达有关刑事法律文书,除有司法协助协定的外,按照下列程序处理:

  (一)由该国驻华使、领馆将法律文书交外交部领事司转递有关高级人民法院。该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可以代为送达的,应当指定有关中级人民法院送达当事人。请求方附有送达回证的,当事人应当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未附送达回证的,由负责送达的中级人民法院出具送达证明。送达回证或者送达证明由高级人民法院通过外交部领事司转递请求方;

  (二)受送达的当事人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权的,不予送达;不属于人民法院职权范围或者因地址不明及其他原因不能送达的,有关高级人民法院应当注明不能送达的原因,由外交部领事司向请求方说明,予以退回。

  《解释》第331条:人民法院通过外交途径向国外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按照下列程序处理:

  (一)请求送达的法律文书必须经高级人民法院审查,由高级人民法院交外交部领事司转递;

  (二)必须准确注明受送达当事人的外文姓名、性别、年龄、国籍及详细地址,并将该案的基本情况函告外交部领事司;

  (三)必须附有注明被请求方法院名称的送达请求书。

  《解释》第332条:人民法院委托我国使、领馆向在外国的中国籍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按照下列程序处理:

  (一)受委托送达的法律文书必须经高级人民法院审查,由高级人民法院交外交部领事司转递;

  (二)必须准确注明受送达当事人的外文姓名、性别、年龄、及详细地址,并将该案的基本情况函告外交部领事司;

  ◆038. [真题:2009-2-038(单选题)] 根据我国涉外刑事案件审理程序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国籍不明又无法查清的,以中国国籍对待,不适用涉外刑事案件审理程序

  B. 法院审判涉外刑事案件,不公开审理

  C. 对居住在国外的中国籍当事人,可以委托我国使、领馆代为送达

  D. 外国法院通过外交途径请求我国法院向外国驻华使、领馆商务参赞送达法律文书的,应由我国有关高级法院送达

  正确答案:C

  【备注】 使馆的商务参赞依法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权,因此法院不予送达法律文书。

  注意单位犯罪的相关法条:

  ◆031. [真题:2009-2-031(单选题)] 在单位犯罪案件的审理程序中,如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与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同一人,应当由下列哪一主体另行确定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

  A. 被告单位

  B. 被告单位的直接主管机关

  C. 检察院

  D. 法院

  【答案】 C

  【考点】 单位犯罪诉讼代表人的确定

  【解析】 《解释》第208条规定:代表被告单位出庭的诉讼代表人,应当是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应当由单位的其他负责人作为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出庭。第2款规定: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与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同一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求人民检察院另行确定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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