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重点法条解读(十四)
发布日期:2011-03-17 文章来源:互联网
重点法条之七:自诉案件的可分性,《解释》第193条
【法条内容】
《解释》第193条“自诉人明知有其他共同致害人,但只对部分侵害人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视为自诉人对其他侵害人放弃告诉权利。判决宣告后自诉人又对其他共同侵害人就同一事实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不再受理。共同被害人中只有部分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他被害人参加诉讼。被通知人接到通知后表示不参加诉讼或者不出庭的,即视为放弃告诉权利。第一审宣判后,被通知人就同一事实又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考点说明】自诉案件的可分性
重点法条之八:自诉案件的审限
《解释》第109条:审理公诉案件的期限,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执行。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被羁押的自诉案件,应当在被告人被羁押后一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应当在期满七日以前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未被羁押的自诉案件,应当在立案后6个月内宣判,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
◆2008-2-72.关于自诉案件的审理,下列哪些做法是正确的?
A.甲、乙系一起伤害案件的自诉人,案件审理中甲撤回起诉,法院继续案件审理
B.某伤害案,因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被害人提起自诉,审理中自诉人与被告人和解而撤回自诉,法院经审查准许
C.某遗弃案,被告人在第二审程序中提出反诉,法院予以受理并与原自诉合并审理
D.某侵犯知识产权案,第二审中当事人和解,法院裁定准许撤回自诉并撤销一审判决
正确答案:ABD
◆ 2008-2-23.关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与自诉案件,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自诉案件是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B.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是自诉案件
C.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与自诉案件,只是说法不同,含义相同
D.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与自诉案件二者之间没有关系
正确答案:B
第三节 简易程序
重点法条之一: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第174条。
【法条内容】
第174条: 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一)对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
【相关法条】
《解释》第220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是指被告人被指控的一罪或者数罪,可能被宣告判处的刑罚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案件。
(二)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三)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特别提示】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范围,参见高法、高检、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
《意见》第2条:比较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被告人、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被告人系盲、聋、哑人的;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
《解释》第222条:人民法院审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案件,不应当适用简易程序:
(一)公诉案件的被告人对于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
(二)比较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
(三)被告人是盲、聋、哑人的;
(四)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
(五)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
【考点说明】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审判的案件范围
【相关法条】
《意见》第3条第3款:人民法院认为不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书面通知人民检察院,并将全案卷宗和证据材料退回人民检察院。
《解释》第217条。
【考点说明】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程序处理
重点法条之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特点
【法条内容】
《法典》第175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席法庭。被告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和辩护。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的,经审判人员许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同公诉人互相辩论。《意见》第6条、《法典》第153条。
【提示】人民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席法庭。
【法条内容】
《法典》177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不受本章第一节关于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证据、法庭辩论程序规定的限制。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
【考点说明】适用简易审判程序审理案件,程序可以简化,但要保障被告人最后陈述权。
【法条内容】
《法典》第178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
【考点说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审限是20天。
【法条内容】
《解释》第226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被告人委托辩护人的,辩护人可以不出庭,但应当在开庭审判前将书面辩护意见送交人民法院。
【考点说明】辩护人可以不出庭。
重点法条之三:简易程序转化为普通程序。《意见》第10条、《解释》第229条( 第229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发现以下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情形的,应当决定中止审理,并按照公诉案件或者自诉案件的第一审普通程序重新审理:
(一)公诉案件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
(二)公诉案件被告人应当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三)公诉案件被告人当庭翻供,对于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
(四)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充分的;
(五)其他依法不应当或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
【相关法条】
《意见》第11条:法院应当在3日内将全部卷宗和证据材料退回检察院。检察院应当在收到材料后5日内按普通程序重新移送。
【考点说明】简易程序转化为普通程序的适用情形及处理
◆2007-2-29.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刑事案件,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被告人可以不出庭
B.可以由人民陪审员独任审判
C.检察院可以派员出庭,也可以不派员出庭
D.可以不受刑事诉讼法关于听取被告人最后陈述规定的限制
正确答案:C
◆ 076. [真题:2009-2-076(多选题)] 关于简易程序,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 自诉案件都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B. 即使适用简易程序,被告人最后陈述也不能取消
C. 被告人委托辩护人的,辩护人应当出庭
D. 经审判员准许,被告人可以同公诉人进行辩论
【答案】 BD
※补充普通程序简化审:《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
《意见》第1条:被告人对被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的第一审公诉案件,一般适用本意见审理。
《意见》第2条:下列案件不适用本意见审理。1)被告人是盲、聋、哑人的;2)可能判处死刑的;3)外国人犯罪的;4)有重大社会影响的;5)被告人认罪但经审查认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6)共同犯罪案件中,有的被告人不认罪或者不同意适用本意见审理的。7)其他
【考点说明】:不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的案件范围
2005-2-74多选 黎某对被检察机关指控的数个犯罪的基本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自愿认罪。下列哪些情形妨碍适用《关于适用普通审判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
A、黎某持有外国护照
B、黎某犯数罪
C、黎某可能被判处死刑
D、黎某所犯数罪中有的有重大社会影响
正确答案:ACD
《意见》第9条:人民法院对于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第三章 第二审程序
重点专题之一:上诉,法典第180、183、184条。
【法条内容】
第180条 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
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
【考点说明】享有上诉权的主体范围,注意区分独立上诉权主体与非独立上诉权主体范围的不同。
【法条内容】
第183条 :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考点说明】上诉的期限。
【法条内容】第184条: 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时将上诉状副本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
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以内将上诉状交原审人民法院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
【考点说明】上诉的程序。
重点专题之二:抗诉。第181、183、185 。
【法条内容】
第181条: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考点说明】享有抗诉权的主体。
【相关法条】
第182条: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
【考点说明】被害人的请求抗诉权
【法条内容】
第185条: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并且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并且将抗诉书副本送交当事人。
上级人民检察院如果认为抗诉不当,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并且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
【考点说明】抗诉的途径。
※上诉、抗诉的撤回(《解释》第238、第239、第241、第244条)
【法条内容】
《解释》第238条: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在上诉期限内要求撤回上诉的,应当准许。
《解释》第239条: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应当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如果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应当裁定准许被告人撤回上诉;如果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应当不准许撤回上诉,并按照上诉程序进行审理。
【考点说明】上诉的撤回
《解释》第241条:人民检察院在抗诉期限内撤回抗诉的,第一审人民法院不再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移送案件;如果在抗诉期满后第二审人民法院宣告裁判前撤回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准许,并通知第一审人民法院和当事人。
【考点说明】抗诉撤回的两种情况
《解释》第244条:对于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案件,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对于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书送达原上诉人或者抗诉的检察机关之日起生效。
【考点说明】上诉、抗诉撤回后原审裁判生效的时间。
重点专题之三:全面审查原则。《法典》第186条、《解释》第248、第249条。
《法典》第186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
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
《解释》第248条: 共同犯罪案件,如果提出上诉的被告人死亡,其他被告人没有提出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仍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死亡的被告人不构成犯罪的,应当宣告无罪;审查后认为构成犯罪的,应当宣布终止审理。对其他同案被告人仍应当作出判决或者裁定。
《解释》第249 审理附带民事诉讼的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如果第一审判决的刑事部分并无不当,第二审人民法院只需就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作出处理。如果第一审判决附带民事部分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应当以刑事附带民事裁定维持原判,驳回上诉、抗诉。
【考点说明】全面审查原则的适用
重点专题之四:二审的审理
【法条内容】
《法典》第187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对事实清楚的,可以不开庭审理。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上诉、抗诉案件,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
【考点说明】二审审理方式及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