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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律师伪证案”二度开庭 曾严拒重金诱惑
发布日期:2011-03-15    作者:110网律师
兰州律师伪证案”二度开庭 曾严拒重金诱惑
发布时间:2011-03-15
  曾在“受贿百万捞人案”中为村官柏寿吉担任一审辩护律师的甘肃经天地律师事务所律师沈镇衡,因严辞拒绝许以重金要求其作伪证,从而成为“柏案”中唯一幸免落水的法律人。令人意外的是,没多久,他却因在另一起案件中因“伪证”涉罪被抓。
  2008年5月,因在办理两宗赃款共计5万元的国企工作人员贪污案中涉嫌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拥有15年执业经验的律师沈镇衡被拘捕。该案经历多次退查后于2009年3月由西固区检察院诉诸当地法院,后变更管辖由安宁区检察院审查起诉。2010年3月,该案公诉至安宁区法院后,同年5月5日第一次开庭审理质证时,沈镇衡的辩护律师提出“侦查权管辖异议后”,法院以证据发生变化,作出休庭、延期审理的决定。
  2011年3月10日,距离该案第一次庭审后10个月,沈镇衡涉嫌伪证案在安宁区法院再度开庭。与沈镇衡同案受审的是涉嫌帮助伪造证据罪的西固某国企保卫处处长刘丹东。
  庭审开始后,被取保候审的沈镇衡、刘丹东二人身着便装进入被告席束手站立。庭审从当天上午9时30分持续到下午1时30分,不曾间断。庭审中,控辩双方及被告人言辞激烈、火药味十足。三方激辩的焦点集中在公检联合办案的程序合法性等问题,刘丹东自行辩护时坚称自己无罪。该案没有当庭宣判。
庭外花絮
  “将申诉进行到底”
  下午1时30分审判长宣布休庭后,站立了4个小时、肢体几近僵硬的沈镇衡缓步走向座椅。他笑答记者的提问:“通过反思,我的案子任何部门都没有错,错的是我自己,错在太过认真地履行律师职责但调查不细。有疑问应由办案单位去查证,我应在辩护之前请示、征求有关机关、部门和个人的意见,尊其意见进行辩护,这样就不会出现今天的结果了。”对于审判结果,沈镇衡分析有95%的可能作出有期徒刑2年以内的有罪判决,届时“我不服不上诉,出狱后会通过多种渠道将申诉进行到底”。
  沈镇衡涉嫌伪造证据罪
  起诉书称,“因沈镇衡提交的虚假证明材料及被告人当庭供述发生变化,2008年5月7日,西固区检察院将两案撤回起诉……因沈镇衡作为刑事案件辩护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未能正确履行其律师职责,亲自伪造证据、违背案件事实,怂恿当事人伪造证据,并指使当事人在法庭上作虚假供述,扰乱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
  据指控,2007年12月18日,西固某国企的高管魏某、满某因贪污罪分别由西固区检察院提起公诉。同年12月23日,魏、满二人分别聘请沈镇衡担任其辩护律师。为了将两案辩护成无罪,同年12月底,在刘丹东办公室,沈镇衡在魏、满二人均在场的情况下,授意、诱导该厂厂长陈某出具证明,意图将两人分别涉嫌贪污的总计5万元公款,或证明为特批业务费,或证明为提成。同时,沈镇衡还授意刘丹东要求该厂销售处处长王某作出相同证明。在魏、满的多次纠缠下,陈、王为两人案件出具了共3份内容虚假的证明材料。
  2008年1月3日,在刘丹东办公室,为加强3份虚假材料的证明效力,沈镇衡口述后由刘丹东执笔以该厂名义起草了一份证明材料。满某抄写后交给刘丹东安排打印,并私自加盖该厂印章后交由沈镇衡于2008年1月4日提交给西固区法院。
  2008年5月5日,在西固区法院办公室,沈镇衡以该企业名义执笔伪造了一份“业务提成费中结余部分通常作为奖励发给业务员不予回收”的情况说明。沈镇衡交给刘丹东要求其打印后提交至法院,后因该企业董事长阻止未能提交。
  2008年4月中旬,沈镇衡与取保候审的魏、满二人于庭审前日相约见面时,分别授意两人要在法庭上供述涉案钱款是特批费、个人提成。同年4月22日,二人庭审时均翻供。5月7日,西固区检察院将两案撤回起诉后12天,对沈镇衡涉嫌伪证罪予以刑拘并于两周后将其逮捕,次年12月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庭审直击 
  自述:没有伪造证据的动机
  在庭审现场,沈镇衡准备了长达27页、1.5万余字的自辩书。沈镇衡首先要求回顾代理的贪污案及西固反贪局侦办自己案子的全过程。在审判长提示下,沈镇衡作了简要陈述后,一再强调曾先后陪同该案两任主审法官前往该厂调查案情。在要求该厂领导出具证明后,也是该厂领导以不会书写为由再三恳求自己帮助代书文稿。在拟好草稿后沈镇衡特别嘱咐当时专门负责联络此事的刘丹东将草稿交给相关领导过目,修改好后交付打印、盖章。在魏、满两案开庭前日会见他们,既符合法律规定,也是自己的执业习惯,即向当事人介绍庭审程序及注意事项。
  沈镇衡解释,自己所做的一切只是履行律师职责,即便是情况有假也跟自己无关,因为所有内容均系当事人一方介绍,控方证据上也有相关记载。况且刑法306条第2款规定,证据内容与事实不符的,不以伪证论。
  在一边回顾案情一边发表辩解观点的陈述中,沈镇衡一再说明自己根本没有伪造证据的动机和目的,并爆料自己曾是轰动一时的“受贿百万捞人案”中村官柏寿吉犯聚众扰乱公共秩序罪的一审辩护律师,正因自己曾严辞拒绝柏寿吉许以重金要求其作伪证的情节,才使自己成为柏案中唯一幸免落水的法律人。
  自辩:质疑检方的办案程序
  在对代理魏、满两案取证调查行为进行简要回顾后,沈镇衡陈述自己涉罪被抓的过程十分详尽,审判长未加以制止。近半小时过去后,沈镇衡总结认为西固反贪局在7个方面违反法定程序:扣押私人财产时没有出具扣押清单;拘留时不出示拘留证;不知涉嫌何罪名时实施拘留;违反规定在一周内将与案件无关的财产未返还给家属;在批注逮捕前,违规没有进行提审、剥夺申辩权;利用案件退查、变更管辖实施超期羁押。最后,沈镇衡以西固反贪局“发破案经过”中存在的时间逻辑错误为由,说明自己被抓遭查并非因“伪证”,而是“有关部门出于其他原因和目的的滥用职权,掩饰其违法办案的事实”。
  对沈镇衡的案情陈述,公诉人在接下来的质证阶段,一一出示了魏、满两案涉案人员在沈镇衡“授意、怂恿”之下作出3份虚假证明材料的证言。公诉人向沈镇衡发问,既然你口口声声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行案情调查,难道你的当事人会陷害你么?沈镇衡表示:“按常理当然不会,但不排除他们为求自保在被逼无奈后有意陷害。”并尖锐地指出这些证人在魏、满两案撤诉后重新作出的证言“全部为假”。
  交锋:案件到底应由谁来查?
  庭审中,沈镇衡的两名辩护律师针对公诉人质证时出示的一份由西固公、检两单位于2008年5月13日联合会签的共同侦查说明函提出强烈质疑。律师认为:法律明确规定对于沈镇衡涉罪案件应由公安机关进行侦查,不应由没有管辖权的西固区检察院侦查。
  公诉人当即以1998年1月由两高等六部委共同发布的司法解释中“如果涉嫌主罪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由人民检察院为主侦查,公安机关予以配合”的规定,说明侦查管辖完全符合法律规定。辩护律师反驳,只有对于同一犯罪主体涉及到数罪时,才有可能出现主罪与从罪的关系,而沈镇衡被控仅一个罪名,怎么会有主罪与次罪一说?此外,辩护律师提出我国刑诉法中根本没有联合办案一说,况且在整个案件侦查过程中,也从未见西固公安分局侦查人员参与。律师认为西固检察院这种行为,恰恰反映出案件背后的种种疑惑。律师还认为,该案侦查过程中同样存在违法的事实,在讯问沈镇衡时没有严格遵循“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的法定要求,就是对数名证人的询问笔录上,看到的也仅是一名所谓的侦查员和不具备侦查员资格的书记员在进行讯问或者询问。
  此外,律师以沈镇衡的行为不符合“306条”的犯罪构成要件为由,认为检方指控有“主观定罪”之嫌。律师总结,作为集法律监督和侦查权于一体的人民检察院,既超越管辖权违法办案,又违法取证。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侦查机关违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对沈镇衡的定罪证据使用,建议合议庭对上述证据不予采信,并请求法院宣告沈镇衡无罪。
  辩论结束之际,公诉人在发表公诉意见时阐述了沈镇衡一案的社会意义。公诉人最后陈词,今天本案审理的意义就在于希望所有为民主和法制建设而奋斗的法律人,敬畏法律,依法执业!始终尊崇公平和正义,成为神圣法律的捍卫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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