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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邻权纠纷,律师代理被告,开庭后原告撤诉
发布日期:2010-12-10    作者:吴志成律师
案情简介:原告诉称原、被告系邻里关系,历史以来有一条共用通道,2009年被告故意在通道上用石块堵截,致使通道受阻,2010年1月村委作出调解协议,但被告拒不履行,以被告妨碍通行权为诉求向法院起诉。       承办经过:吴志成律师接受被告委托后,勘查了现场并进行测量,同时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进行梳理。在开庭时提出如下几点意见:1、原告的土地权证与实际不符。2、被告虽然有用石块进行堆砌,但那是根据当地盖房习惯所设的且通道仍有一定的宽度,足够日常使用,并不构成对原告通行的妨碍。3、村委的协议只是说保留现有状态(既立协议时的现场状态),被告并未给予改变,原告有明显的逻辑错误。4、原告当庭提交的证据已超过举证期限,同时均没有被告的签名等等。
      庭审结果:开庭后不久,原告自行撤诉,诉求通道现仍保持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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