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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群体纠纷案件调解工作的思考
发布日期:2004-12-11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如何通过调解妥善解决群体纠纷案件,已经成为当前基层法院审判工作的一个重点问题。从笔者所在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法院近三年来的审判实践来看,群体性纠纷案件的调解中存在的难点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对群体案件的倾向性调解可能引发人数更多的群体诉讼,影响调解的整体社会效果。群体案件中,群体一方当事人往往是弱势一方。司法实践中,出于对弱势群体的照顾,最终的调解方案会或多或少地有益于群体一方。但是这种带有倾向性的调解可能导致更多的尚未起诉者的起诉,或者导致群体一方就其他新的事项进行诉讼,以谋求更多利益。

  2.群体案件人数众多,调解成本高。群体性案件中的当事人人数一般为几十人,有的多达几百人。由于当事人人数众多,使得此类案件的调解成本大于一般诉讼案件。主要表现在:一是调解前的准备工作比较繁琐,需要花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召集当事人。二是群体一方的当事人对诉讼程序不熟悉,人数众多,难以协调。尤其是在当事人没有聘请律师的情况下,需要法院的告知和释明,无形中增加了法院的工作量。三是当事人的情况不同,需要逐一进行摸底,在了解每个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后,再制定不同的调解方案,寻找调解的切入点,这也加大了调解的司法成本。

  3.群体诉讼的一方容易形成强硬心理,直接或间接拒绝接受调解。由于群体诉讼的一方人多势众,极易形成强硬心理,不愿意接受对方或者承办法官提出的调解方案,直接拒绝调解或者盲目提出不现实甚至远远超出法律规定的调解方案而间接拒绝调解。

  考察上述问题的形成原因,一方面,是因为群众的维权意识不断增强,但法治意识、市场风险意识与理性意识不强,制约了群体案件的调解工作;另一方面,是由于社会转型引发的制度缺失和立法滞后影响了群体案件的调解工作。

  为解决现存问题,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1.加强当事人法治意识与市场风险意识的培养,为群体案件调解工作的开展创造良好的法律文化氛围。首先,法官应适当行使释明权,对群体案件的当事人宣讲相关的法律规定,使其对案件的判决结果有一个合理的预期。其次,加大法律宣传的力度,对调解难度较大的新类型案件,在结案后,及时通过各种形式向社会公布,起到宣传法律的作用。

  2.用好用足各种法律手段,探索解决群体案件调解成本高问题的新思路。一是要注重调解主体的多元化。尝试由经验丰富的书记员、人民陪审员、有专门知识和特定社会经验、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的人主持和参与调解,在达成调解协议后可再由法官依法予以确认。二是要加强人民调解与诉讼调解的有机衔接。群体案件提起诉讼后,承办法官可以及时联系当事人所在街道的人民调解员,通知其到法院或者在社区内协助法院做好调解工作,以节省法院的司法成本。三是要注重发挥群体当事人一方代表人(或代理人)的作用,这样就可以大大节约调解成本。

  3.要认识到群体案件中调解的不足,适当发挥判决的优势,做到因案制宜,调判结合。首先,在进行调解前,一定要了解清楚是否还存在后续诉讼。如果发现还有大量可能起诉的群众,而已经起诉的人数不是很多,就果断对案件进行判决,以对后续的诉讼起到指引的作用。其次,在群体案件的调解中,如果一方提出的调解方案严重背离法律的基本精神,在对方做适当让步的情况下,仍然僵持不下时,可以对该群体案件进行分化,选择其中小部分时机成熟的案件进行判决。在判决后,再以已判决的内容指引其他当事人进行调解。

  刘书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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