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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贿犯罪自首认定中的漏洞分析
发布日期:2011-03-09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在贪贿犯罪中,党的纪律监察委员会始终扮演了重要的角色,为了有效利用政府资源打击腐败,1993年国务院机构改革,设立纪检委和政府监察部门合署办公机构,这个机构以纪检委为主导,并充分利用政府掌握的公安、工商、金融机构、国企等资源,直接有效的清查犯罪,打击腐败。自1994年起施行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察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组织和个人都有提供证据的义务”,这个党组织内部文件,授予纪检委对职务廉洁案件的侦查权,而通过合署办公,利用监察部门的通道,也使这种侦查权覆盖到包括党员和党外人士在内的全部公务人员,并以此形成了纪检监察部门与检察院在打击腐败领域的分工。

纪检监察机关有权对一切知道案件情况的人和单位进行调查取证,该自然人和单位必须配合,纪检监察机关事实上行使着宪法规定的检察权。如果经过调查,嫌疑人仅仅属于纪律处分范畴,该部门有权做出党和政府的纪律处分,若经查证构成犯罪,那么要将嫌疑人和相关证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也就是检察院,在纪检监察机关调查的期间,如果嫌疑人发现纪检监察机关已经掌握了主要的犯罪证据,他可以选委托他人向司法部门投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问题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此时司法机关尚未介入,嫌疑人投案的行为应该被认定为自首,并可以因此减轻处罚,成为犯罪分子逃避刑罚的一个漏洞,出现 “伪投案”的情况。在一些案件中,纪检监察机关和检察院之间的衔接比较模糊,纪检监察机关会非正式请求检察院的协助,如果嫌疑人向司法机关投案,此时检察院何时介入案件的判断就成为嫌疑人能否适用减轻处罚的关键,而这个模糊地带可能被利用,成为灰色地带,产生司法腐败的危险。这个问题事关重大,在死刑案件中,可能决定了嫌疑人的生与死,在自由刑案件中,可能让一个态度恶略的嫌疑人减轻处罚,进而判处缓刑,逃避刑法的惩罚。

因此必须在贪贿犯罪中严格减轻处罚的适用,消灭“伪投案”的制度漏洞,这个漏洞产生的原因是执政党、政府、司法机关争夺检察权,导致多头检查,三方之间沟通不畅产生的,解决问题办法可以考虑将三方检查力量合并共享检察权,即让纪检委牵头,由纪检委联合政府监察部和检察院相关部门,成立专门、独立的反腐败机构,共同追究腐败犯罪,具体到每个案件的办案小组中,三方均派驻人员,该人员受办案小组的直接领导,受所属机关的间接指导和协助,这样,这个共同的反腐败机关就能集中更多的资源,有效遏制腐败犯罪,并能有效解决沟通不畅导致的程序漏洞,为严格适用减轻处罚的规定创造条件,严肃法纪。
 
【作者简介】
刘浩,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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