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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为什么不尊重律师?
发布日期:2011-03-09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前期,最高检下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强调检察官要尊重律师的职业尊严,支持律师履行法定职责,依法保障和维护律师参与诉讼活动的权利。在中国的现实境遇中,每每强调什么的时候,我们一般都会悟出我们最缺的就是什么?例如,最高检强调要尊重律师的潜台词就是,检察官本身不尊重律师,而且还常在审查起诉阶段处处为律师参与案件设防、设限,违法限制律师权利的事件不时发生,当律师投诉时总是石沉大海。这些现实的状况如果可以因这个职业准则的出台而得到妥善解决,那我还真要为这个准则的出台呐喊助威,但,每每看到准则出台的条款,我们都会会心一笑,对于最高检的苦口婆心,我是深表感激。但是,这些犹如父母对子女的细心教导和规范指引,往往在欠缺了处罚条款时效力大减。例如,父母常给孩子说,不要打人,但等孩子打人后,父母仅是说,你打人不对,再没有任何处罚措施,那这个孩子下次还照样打人,因为父母对自己没有任何处罚措施?当孩子慢慢养成了“打人”的习性,当这个习性发展到犯罪的程度,父母再管教,那时为时已晚。

就如这个基本准则,可以说是老生常谈的旧曲调,一再的强调检察官要尊重律师,但是,却没指出,检察官不尊重律师的后果何在?处罚措施何在?当我们一再强调一个应予履行的义务时,却没在义务未予履行后面附加处罚条款,这难道能称之为检察官要真心实意地尊重律师吗?最高检承认了检察官不尊重律师的现实,但是,解决检察官不尊重律师的途径和方法却不是最高检天真地出台了个行为准则就可以了事,而是要从机制上探讨问题的实质所在?解决之道所在?

“本是同根生,相煎何太急”,用此言形容律师和检察官之间的关系,虽有些残酷,但现实却容不得我们仁慈。检察官对律师不尊重,这是从律师成为自由职业者起,当律师还为国家工作人员时,律师受到的尊重非同一般。但是为何,现在的律师难以得到检察官的尊重呢?我想,在检察官眼中,律师参与案件就是在给他们找茬、挑毛病。本身而言,没有律师的参与,案件会顺利地进行公诉,没有律师的参与,庭审就只是检察官的一言堂,没有律师的参与,检察官办案的程序合法与否就只有自己知晓,别人无从干涉,就因为有了律师的参与,检察机关的审查起诉程序违法、不符合审查起诉的条件、犯罪嫌疑人不构成犯罪等等这些情况都会因律师的参与而出现。检察官权力受限的缘由就是因为律师的参与案件,并且,在法庭上,与检察官针锋相对的就是律师,较量的就是律师,博弈的就是律师,既然是针锋相对,那为何作为“当官者”要尊重“为民者”呢?谁会为与自己针锋相对的对手提供方便呢?除非提供这个“方便”是明文规定,并且还规定了不提供“方便”的处罚措施。如此,检察官为律师参与案件提供“方便”的可能才会实现,要不就仅仅成为了条文中的理想追求,现实中的窘境体现。检察官的违法行为如果真被查处,因为律师的较真,检察系统内部的问责制起作用,承办人员就必须承担责任,这也就为检察官因违法办案承担责任找到了最好的替罪羊,他们觉得就是因律师的参与才导致了自己的违法行为被抓住,并被惩处,这样,检察官当然要把怨气出在律师身上。

再者,“尊重”这个词,我一直认为难以具体描述的词语在司法环境中也难以得到切实的体现,检察官不尊重律师,但是却没有违法的事件时常发生,作为律师而言,最多就是把怨气放心里,因为,作为受制于检察院的个体而言,律师的权利保障实在有限。不尊重律师的事件时常发生,现在的检察官,不是不仅不尊重律师,而且还以公权力限制律师的权利——违法办案。这些如果都难以解决的话,那还谈何检察官尊重律师呢?律师需要的是:检察官依法办案,在办案过程中尊重律师。如果,检察官很尊重律师,但却违法办案,那这样的尊重律师需要吗?这样的尊重能称之为尊重吗?这样的尊重是最高检想要的吗?



【作者简介】
谭敏涛,西北政法大学法律本科,西北大学自考新闻本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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