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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税收优惠应注意的问题
发布日期:2011-03-06    作者:许义娜律师
享受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税收优惠应注意的问题
北京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财税法律部主任
许义娜律师   2011.2.24
【执业注册会计师   执业注册税务师   经济师】
 
企业投资经营《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七大类共十八种项目,投资经营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以下是涉及该项优惠的应注意问题。
1.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目录》范围的项目取得的所得,不属于项目投资经营所得,不能享受此项税收优惠。
承包经营是指与从事该项目经营的法人主体相独立的另一法人经营主体,通过承包该项目的经营管理而取得劳务性收益的经营活动。
承包建设是指与从事该项目经营的法人主体相独立的另一法人经营主体,通过承包该项目的工程建设而取得建筑劳务收益的经营活动。
2.企业内部自建自用《目录》范围的项目,不得享受此项企业所得税优惠。
内部自建自用是指项目的建设仅作为本企业主体经营业务的设施,满足本企业自身的生产经营活动需要,而不属于向他人提供公共服务业务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3《目录》范围的项目投资经营所得享受三免三减半税收优惠,如果转让该项目,在减免税期限内转让的,受让方自受让之日起,可以在剩余期限内享受规定的减免税优惠;减免税期限届满后转让的,受让方不得就该项目重复享受减免税优惠。
3.企业同时从事不在《目录》范围的生产经营项目取得的所得,应与享受优惠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经营所得分开核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共同费用;没有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
4.期间共同费用的合理分摊比例可以按照投资额、销售收入、资产额、人员工资等参数确定。上述比例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凡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的,需报主管税务机关核准。
5.投资经营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享受三免三减半税收优惠,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是指该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建成并投入运营(包括试运营)后所取得的第一笔主营业务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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